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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业务范围
减刑假释,是指被判实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制度。日前,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凡是三类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其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追究责任。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门为当事人提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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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
2014/12/14 22:48:52   来源:法制与经济   浏览次数:998次   
关键词:限制减刑  罪犯改造  暴力犯罪  死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三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无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这一新的规定,被限制减刑的罪犯(以下简称限减?犯将在监狱内度过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对这类罪犯的教育 改造,极有可能因为失去了“减刑”这一有效杠杆而达不到应有 的效果。对限减犯的改造,将是今后监狱工作普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将对限减犯的监管改造工作进行探析。

 

一、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

 

(一)刑期长

这部分罪犯都要在监狱里度过二十多年的时间,漫长的刑期,不仅对罪犯自身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的改造工作也是极 大的挑战。

 

(二)罪行重

限制减刑类罪犯从犯罪性质看,犯罪都十分严重,而且手段残忍,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是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恶习深

限制减刑类罪犯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累犯较多,主观恶意较深。这类罪犯大多价值观扭曲,人格缺陷明显,自控能力 差,犯罪动机明确,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和反社会心理,改造难度较大。

 

(四)风险高

这类罪犯心理失衡,人格缺陷明显,行为控制能力差且暴 力倾向明显,加之漫长的牢狱生涯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变故等, 让其成为监狱犯群中的高危人群,给监管安全与稳定带来较高的风险。

 

二、限制减刑罪犯的危险性分析

 

(一)易发脱逃行为

限减犯要面对的是二十多年的漫长监狱生涯,必将大大强 化其通过脱逃来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因此,限减犯的脱逃危险要远远大于其他罪犯。特别是在服刑初期,被判刑的绝望心 理还未消除,对监狱的服刑生活还没有适应,再加上刚刚入狱,其错误的人生观、犯罪的心理、不良的行为方式等都还保持原 样,没有经过教育和改造,采取极端方式来应对问题的可能性极大,是实施脱逃的高危时期。


(二)易发袭警行为

限减犯中相当一部分人具有仇视社会、反对政府的心理特征,将自己的不如意都归咎于社会的不公、政府的腐败等等,这 种心理一旦产生就很难消除。再加上减刑无望或“遥遥无期” 必将导致其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对警察的管教不理不睬,甚至会产生抵触,一旦对警察的管教不满,极易产生向监狱 警察泄愦的袭警行为。

 

(三)易发消极怠工

劳动改造是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矫正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 目前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激励机制就是减刑,绝大多数罪犯会为了得到减刑奖励而积极劳动。但是对限减犯 来说,这一激励机制失去了效用,没有了动力,自然也就没有了 劳动积极性,因此,限减犯消极怠工的可能性极大。

 

(四)易发轻生行为

从目前罪犯轻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处境绝望,对前途失去信心;二是家庭发生较大的变故;三是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极其后悔,得不到家人的原谅或自己不原谅自 己;四是患上精神疾病等。对于限减犯来说,遇到以上情形的可 能性远远大于其他罪犯,因此,限减犯发生轻生行为的几率也远远大于其他罪犯。

 

(五)易发狱内案件

从罪犯个人的角度来分析,限减犯具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特征,倾向于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再加上其无 所顾忌的消极心态,使得限减犯制造暴力事端的危险性相对其 他罪犯要高。从监狱的环境来分析,监狱是暴力性犯罪分子集 中的场所,特别是重刑犯监狱,这类罪犯占的比例相当大,是群体性暴力事件爆发的高危环境。两个方面的因素相叠加,大大 增加了狱内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三、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和目前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基础,笔者建议 采取如下对策:

 

(一)建设高度戒备监区

由于限制减刑罪犯社会危害较大、服刑期限较长,部分罪 犯可能会产生脱逃或实施狱内又犯罪的企图。为了确保安全, 便于管理,建议完善限制减刑罪犯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全面落 实“三分”管理为目标,设立高度戒备监区,集中管理限制减刑罪犯。

 

(二)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
配备政治思想坚定,业务技能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良好的民警专门从事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民警的 政治、经济待遇,落实外出学习培训和疗休养制度,消除广大干 警的后顾之忧。

 

(三)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

采用形式多样的奖惩激励措施,如奖励会见、奖励通讯、奖励就餐、奖励性处遇、物质奖励、学习娱乐奖励等,有效提高限 制减刑罪犯参加学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四)严格监管安全管理防范,落实包夹制度确保安全加强狱内侦查工作,落实安全风险研判和分级管理制度,严

密掌控敌情狱情犯情动态,牢牢把握安全工作的主动权。加强 人防、物防、技防、联防“四防一体化”建设,完善门禁、监控、报 警、单警装备系统,有效提高监狱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监管、医疗、生活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根据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安全防范、警戒设施要求,应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切实加强监管设施建设。加强医 疗和生活设施建设,满足罪犯老龄化带来的更高的医疗和生活 需求,改善医疗和生活生产条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六)深入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 融技术的不断发展,影子银行在金融界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这一金融体系始终处于监管之外,直至金融危机爆发,世界各国才开始针对罪犯家庭变故较多的情况,把监狱管理教育和亲情帮 教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问题,力争服刑人员亲属的支持,鼓励罪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七)建立罪犯刑满释放短期生活保障金制度。

 建议国家建立罪犯刑满释放短期生活保障金制度,为罪犯出狱后谋生就业提供基础和保障,对没有劳动能力且无亲属照 顾的人员可直接安置到当地社会福利院。这些都要在制度上加以明确规定,使正在服刑的罪犯看到将来的出路,增强改造的信心和希望。

 

作者: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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