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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业务范围
减刑假释,是指被判实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制度。日前,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凡是三类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其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追究责任。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门为当事人提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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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
2014/12/30 0:28:53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927次   
关键词:贪污  受贿  犯罪  职务犯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维护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

  

吴永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安盟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1227日被裁定假释。不久,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接到被害人家属举报,称吴永生在监狱提请裁定假释期间,违反监规殴打他人。该院核查后发现举报属实,吴永生不符合假释条件,于是向兴安盟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但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遂将此案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向自治区高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兴安盟中级法院不当假释裁定。自治区高级法院经研究同意检察建议,责成兴安盟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兴安盟中级法院近日作出裁定,撤销罪犯吴永生的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原标题:内蒙古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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