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正确理解《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含义,发挥调查取证在检察机关审理民事经济申诉案件中的作用,是目前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新问题。笔者就此发表以下看法。一、调查取证是检察机关审理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的特征所在;二、调查取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三、调查取证适应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对裁判者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接受程度的实证资料的选择性研究
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首要职责,需借助于控辩双方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做到兼听则明。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持着既怀疑又支持的矛盾态度,这使得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价值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折损。从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考察,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有效性缺失,在于其与刑事司法制度整体价值发生疏离,而且与国家权力体系没有形成制度性认同机制。为使裁判者真正获得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推动刑事辩护权的立法完善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宪法辩护权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以平等权为基础的制衡性权利,是人权保障的根本要求,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对全面收集证据、保障控辩平衡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性缺陷及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面临诸多限制,形成了律师调查取证难及风险过大的难题,不但背离了宪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也导致了刑案辩 应从调查取证的性质入手分析法院在刑事诉讼调查取证中存在的不合理的问题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法院行使调查收集证据权的性质,但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争议较多。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职责说,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负有全面收集证据的职责,但负有在法定情况下收集、调取有关证据的职责”。或者说“属于法院履行审理义务的行为”。另一种观点是法院证明责任说,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认同,认为该项权利是人民法院在
笔者针对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法院调查取证进一步规范的原则;二、法院调查取证进一步规范的具体设计。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开启了两岸司法互助的新篇章,其中刑事调查取证的合作是推动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大陆证据制度的完善使得两岸证据制度表现出更多的共通性,为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两岸证据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带来了调查取证协助中的诸多冲突。为保障两岸调查取证司
由于现阶段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工作机制不甚健全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一、提前介入的性质;二、提前介入的原则;三、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四、提前介入的程序。
刑诉法对侦查权的限缩与扩张,应秉持限权基础上的扩张。侦查权的限缩与扩张,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与人民检察院侦查刑事案件应适用相同的理念。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解答律师在调查取证阶段是做些什么的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叫调查取证。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