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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业务范围
犯罪现象,自古有之。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已越发严重。实践证明,就犯罪行为本身而言,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牛律师刑事团队重视犯罪预防的研究和实践,曾先后将广东省首个涉军法律服务站落户梅林检查站和进警营开启模拟法庭,为武装警察部队作犯罪预防;为湖北省通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工作站,预防外来务工人员刑事犯罪;为此,团队创始人刘平凡律师被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工作者”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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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 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
2015/3/24 14:08:55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582次   
关键词:职务性的违法犯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职务性的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我党、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因为这种特殊主体的违法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它不仅干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践踏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败坏了社会风气,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重视和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研究,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具有公务性质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规范公务人员行为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规范国家公务人员行为的一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包括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等等,其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十分复杂。

 

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中,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职务犯罪现象,但由于各种社会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权力性质,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不一样,因此在不同的社会中,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要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就必须认清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采取整治措施,对症下药。那么,应该如何划分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类型和表现形式是相互联系的,不同表现形式的职务犯罪分别属于不同的类型,而职务犯罪类型的划分又往往是以不同形式的腐败现象的共同特征为依据的。据此,我们可以把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两类:

 

(一)权钱交易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经不住经济上的“好处”,物质利益的吸引,“捞一把”的思想大大复活了,以权力换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这种形式和职务犯罪行为,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部门势头有增无减。一些人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千方百计、不择手段、见什么捞什么,借以满足私欲,中饱私囊。特别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人,更是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个别党政干部长年占用公物私用、私费公报、巧取豪夺。近年来,行贿的方式由过去的暗送发展到现在的高档物品甚至现金,行贿主体由过去的个人、私企到现在的国营、集体企业;行贿的对象由过去的一般工作人员发展到现在的领导干部,甚至是相当级别的高级领导干部。这种现象,在党政干部中是极少数,但其绝对数并不少。2000年,全国法院系统依法判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17931人,其中省(部)级以上公务人员3人,地(厅)级公务人员52人,县(处)级公务人员350人。

 

(二)严重渎职型

 

长期以来,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1、高高在上,做官当老爷,摆衙门作风,不为群众办实事,好说空话,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2、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调查研究,导致工作中的偏差,不能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影响乃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有的领导,在引进国外技术时,不懂实情,盲目引进,造成严重的积压和浪费。3、事业心衰退,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向我们昭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氛围下,职务犯罪总呈现不同的特征。因此,要有效地防治职务犯罪,还必须清楚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影响的广泛性

 

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现象只发生在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和极少数基层组织中,而且目前社会上出现的职务犯罪现象,涉及面很广,甚至在执法、监督部门中也较多发生。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45113件。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职务犯罪变成了某些人“发财致富”的窍门,变成了一些企事业单位解决物资短缺和冲破现有规章制度束缚的手段,变成了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借以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为其亲属直接谋利益的途径。目前职务犯罪现象已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牵动着各个领域中各阶层的千千万万的人,因而变成了一种普遍而严重的社会疾病。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同时并存

 

在“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过程中,往往是双方得利,两厢情愿,无人揭发不易暴露,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目前,公开、半公开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多,有些人私欲胃口越来越大,谋私的胆量也越来越壮。他们不仅偷偷摸摸地隐蔽干,而且还以各种借口堂而皇之公开搞,如为单位(或个人)谋私说成“有偿服务”,把行贿收回说成是“搞活经济”。

 

(三)经济领域情况严重

 

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千方百计钻法律和体制的空子,企图为个人和小集团牟取暴利。有的利用经管项目、工程、资金等的权力,处处“揩油”,甚至发展到索贿受贿,贪污盗窃等犯罪行为。

 

(四)职务犯罪分子具有贪婪性

 

职务犯罪分子当中,有的所追求的是要在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各种特权,还有的企图利用一切机会和条件去“发大财”,并为此不惜冒各种风险。有的竟然不择手段,不顾后果,胃口越来越大,追求金钱、享乐的欲望日益膨胀,贪污受贿动辄上万元,甚至几十万,数百万元的大案也呈上升之势。

 

(五)单位、集团职务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个别掌握一定权力的单位或小集团,为了满足其局部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所掌握的项目、审批、处罚等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如在查办厦门特大走私案中,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169人。

 

三、职务犯罪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究其成因,应有以下几点:

 

(一)体制根源。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开始纳入市场轨道,但党政机关目前的职能配置和权力运用方式仍保留单一产品经济体制时的特征,党政官员仍控制着相当大的物资分配权、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等。初始形态和市场经济与原有权力过分集中的旧体制相交汇,使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有了需要和可能。

 

(二)制约机制软弱。对职务犯罪现象的斗争,我国过去主要通过思想教育、行政命令和纪律约束等方式实现,当这些常规制约无效时就代之以大规模的清查运动。不可否认,这种制约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实现单一经济体制的年代是有效的,但是对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制约体制正在实现其应有的效力。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人财物的流向有许多是受缺乏约束的权力所左右的;在政治运行过程中,权大于法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管理跟不上,造成了严重的权力失控现象。加之民主监督薄弱,一些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出现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处理,职务犯罪的低风险,更加剧了那些企图以身试法的人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

 

(三)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预防和惩治的法律,只有一些条例和文件,而且执行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查下不查上,治小不治大,惩外不惩内,罚疏不罚亲的现象。

 

(四)思想政治工作薄弱。随着商品意识向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渗透,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潮不断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一些人一旦拥有了权力,就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把权力视为自己的私产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资本和条件。

 

四、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错综复杂,决定了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斗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我们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

 

(一)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监督

 

从解放初期至今,从表面形式到内在实质,从数量到实际影响上,职务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尽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职务犯罪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加之我国刑法的修改时作了很大的补充,但这些法律规定与司法使中对职务犯罪进行惩治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如现行刑事立法还不能包括职务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形成立法上的空缺,有些刑法条款在刑事处罚方面规定的不平衡,不能从根本上打击职务犯罪,不能对那些企图以身试法的人形成威慑力。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对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以使刑法真正发挥对职务犯罪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功能。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除了要完善立法外,加强执法监督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能否被严格执行,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真正贯彻执行,对触犯刑律者依法惩处,对企图以身试法者以威慑和预防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职务犯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时,确实还存在着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究其原因,执法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特别是多年来,在执法部门之间强调配合的多,要求制约的少,使本来就不够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实际操作时更显得软弱无力,因此,解决好这一问题,无疑对有效惩治各类职务犯罪具有尤为重要的作用。

 

如何强化执法监督,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纵向监督上。各级权利机关要加强对各执法部门的监督,尤其是对打击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更要加大监督力度,“两院”工作报告亦应对此问题作出更加深入、详细的说明。二是在横向监督上。要强化各种监督机制的功能。首先,在各司法机关之间,除了要强调必要的配合外,更要加强相互间的制约关系。特别是要注意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发挥其他相关司法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职能。其次,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将在查处各类违纪案件中发现构成职务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起到互相配合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执法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中的执法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再次,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社会监督中,除应注意发挥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外,要特别注意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的培养。运用各种形式开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活动,号召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使之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思想深处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根源——“封建特权”思想和资产阶级“拜金主义”思想。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从根本上消除职务犯罪赖以生存和蔓延的温床。一是加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完善职工工资与市场商品价格的改革,认真解决目前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形势下流通领域的混乱局面。二是要加快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凭借民主监督与法律制裁相结合,以约束和规范权力为目的的机制。三是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实行政企分开,使党和政府真正处于服务经济的地位,认真处理好党政官员管企业、管人财物、管市场的问题,从而割断“官场”和“市场”之间的“脐带”。

 

(四)强化民主意识,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目前,群众监督的渠道和途径不够畅通,致使许多腐败分子未能得到及时举报、查处,使职务犯罪的“风险”较低,从而使“胆小”者变“胆大”,“胆大”者更“胆大”。因此,要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开放性,重大情况让群众知道,重大问题经群众讨论,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五)要建立和完善经检、监察与司法部门的独立工作机制,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保障这些机构有充分的独立依法查处、惩治职务犯罪的权力,使其本职工作不受非法干预,以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

 

原标题: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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