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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业务范围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打造刑事申诉的策略和突破口许多取得卓有成效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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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015/4/8 10:10:0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24次   
关键词:刑事申诉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随着祖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也已经三十年了,短暂的三十年,检察机关的重建、发展与改革开放一样绚丽夺目。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控申不分到刑事申诉检察单列,从单纯办案到发挥监督制约职能的成长历程。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让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刑事申诉检察的发展进程

 

19786月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刑事申诉检察业务作为信访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从纠正冤、假、错案开始的。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初设立的四个办案部门(业务厅)中,就专门设有信访厅。深受十年浩劫之苦的人民群众对刚刚恢复重建的检察机关充满信心,纷纷来信、来访,申诉冤屈。据不完全统计,197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收到信访70203件(次),1979年受理1236134件(次),1980年达到最高峰共为1518846件(次),[1]检察机关对上述信访中的申诉案件,一一认真办理,凡属冤案,予以昭雪,凡属假案,予以平反,凡属错案,予以纠正。据各级人民检察院统计,从1978年至1987年的近十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1000多万件,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申诉案件,单独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419万多件。[2]就案件(处分)的性质而言,有被错判的案件(协助人民法院平反),有被错劳教的案件(协助公安部门平反),有被错戴政治帽子并受到相应处分的案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平反),也有本人无罪而被检察机关作为有罪而免予起诉的案件,都分别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平反纠正。

 

19874月,为了全面体现信访厅的职能,突出“信访厅”大量办理申诉案件的特点,高检院将信访厅更名为控告申诉检察厅。此后,全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申诉案件数明显增多,以1988年为例,全国控申部门共办案20352件,比1987年增长121%(在已结的14229件案件中属于举报、控告的6296件,属于申诉的4028件)。值得说明的是,此时检察机关虽然有了专门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但办理申诉案件的并不仅限于该部门,例如在’1988年,监所检察部门还办理了2256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监所检察部门直到2003年才在不设派出检察院的地方,将“大墙内”的申诉案件移交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检察部门也办理了277件申诉案件,甚至反渎职侵权检察(当时称法纪检察部门)、反贪部门(当时称经济检察部门)也办理申诉案件。[3]

 

20007月,为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解决申诉案件积压严重的状况,在高检院机构改革中,将当时的控告申诉检察厅一分为二,成立了单独的刑事申诉检察厅,专门办理人民群众的申诉、赔偿案件。当时高检院将控告、申诉两项业务分设为两个厅负责,但未明确要求下级检察院也分设,全国部分省级检察院效仿高检院做法,目前有福建、湖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等6个省级院分设了控告检察处和刑事申诉检察处。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从2000年开始,认真清理积案,带头每年办理100件高检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各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也积极响应,狠抓办案,不断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办案数量显著提高。据统计,200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了各类申诉148343件,其中,属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22039件,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29469件。在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中,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共审查办理了刑事申诉案件27975件,立案复查了9674件,比单设刑事申诉检察厅以前的1999年上升155%。[4]

 

2003年以来,全国各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以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清理、不起诉案件复查、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办理情况的质量检查等专项活动为重点,将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最直接的途径,作为落实“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在清理消化积压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真正做到“受理一件,办理一件”,保持了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工作的良性循环,群众告状难、申诉难、赔偿难的情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变。

 

2003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6414件。其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17962件,占493%;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18452件,占507%。从办理情况看,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33876件,办理率达947%。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1633件,立案率达639%。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20476件,办结率达947%。其中,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13565件,改变原决定的2854件,案件纠正率为139%,提出抗诉意见549件,提抗率为67%。其中,高检院申诉厅直接指导云南省院申诉处办理的孙万刚申诉案,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反响。

 

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开始实施到2008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共受理刑事赔偿申请17864件。审查确认案件5933件,其中以确认论2928件,予以确认3005件,确认率为559%。立案办理刑事赔偿案件11105件,立案率为622%。决定给予赔偿6161件,赔偿率为555%。支付赔偿金118亿余元。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刑事赔偿的“三率”(确认率、立案率、赔偿率)情况变化明显,确认率上升了37个百分点,立案率上升了近30个百分点,赔偿率上升了近50个百分点。全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分别于2002年和2006年两次开展集中清理落实未执行赔偿决定活动,支付赔偿金460179万元。2007年初,全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又开展了对2006年以来办结的不予确认、不予立案、不予赔偿三类刑事赔偿案件进行检查的专项活动。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全国检察机关共清理出2006年办结的320件不予确认、不予立案、不予赔偿案件,复查纠正原处理决定80件,纠正率25%。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赔偿意识,提高了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能力和水平,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刑事赔偿工作的开展。

 

经过30年的发展历程,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定位在不断调整和充实,从发展初期单纯办案、纠正冤错案件、彰显法律公正,到近几年越来越注重通过办案,从源头上分析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上(如侦查、批捕、起诉)产生错案的原因,从2004年以来,在高检院申诉厅的号召下,上海、四川、陕西等省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给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以及公诉部门发出多份错案分析报告,为预防各个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还注重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查处隐藏在错案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铲除腐败的土壤,预防刑事申诉案件发生。

 

二、刑事申诉检察的基本经验

 

(一)办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三个统一”,牢记“三个至上”,注重“三个效果”,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改革创新,实现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和创新发展。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坚持“三个至上”,就是坚持唯物辩证法。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总的政治原则,人民利益至上,是我们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终极目标,宪法法律至上,是我们处理每一件刑事申诉案件的行动指南。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将人们的意志上升为宪法和法律,在处理具体的刑事申诉案件时,我们绝不能离开宪法、法律,以个别申诉人的意志为转移。当然,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案情,于法于情都较合理的情况下,在达到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注意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又是我们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时刻要把握的精髓。

 

(二)认真立案复查,依法公正办理申诉、赔偿案件,是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做好息诉罢访的基础。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如果不认真办案,就不能使申诉上访人真正心服口服。只有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每一起申诉、赔偿案件都认真立案复查,才能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去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无论是支持其申诉主张,还是不支持其申诉理由,都会为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打下基础。要树立质量和效率意识,办好每一起申诉赔偿案件,让申诉人和赔偿请求人通过我们的办案工作及时体会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增强所作处理决定的信服力。特别要注重刑事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的落实,使每一起申诉、赔偿案件中的问题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这为解决多头申诉、重复申诉问题,减少申诉人的诉累,都有极大作用。

 

(三)强化监督职能,注重各个诉讼环节的源头治理,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新的发展点和增长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关口,通过办案,可以对诉讼进程进行反向审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这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独特职能。因此,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各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站在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从提高检察机关整体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国以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职能作用,注意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在诉讼各环节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注意发现冤假错案背后掩盖的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发挥促进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及建议,以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申诉、赔偿案件的发生。只有这样,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才能在现有基础上实现新的飞跃。

 

(四)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业务单列以来,紧紧围绕充分发挥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了一系列的机制创新。从刑事申诉检察厅成立之初,清理积案,带头每年办理100件申诉案件,同时要求全系统每年办理20000件以上申诉案件开始,到根据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每年开展一项专项活动,从坚持办案与法律监督,到同时注重业务指导,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公开审查制度、两见面制度、首办责任制、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申诉案件办案标准、赔偿案件确认报批制度等工作机制在不断创新。近年来,还拓展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视野,积极探索刑事申诉案件的预防措施,提前介入批捕、不起诉活动,及时发现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申诉上访案件,并尽早做好案件评估和相关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另外,积极探索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考评机制。这一系列的改革创新措施和规章制度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只有不断改革创新,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

 

(五)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干警政治业务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既是与老百姓联系最为密切的工作,又是“监督的监督”,要求既具有较高法律业务水平,还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同时还要有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这就要求刑事申诉检察队伍建设要长抓不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干警人数为12000多人,从事刑事申诉检察业务的干警有8800多人,其中40岁以上的干警4900多人,学士学位以上人数只有3000多人,分别占申诉检察干警总人数的5568%和3409%,这反映了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的干警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相比有两大不足,一是人员年龄偏大,二是文化层次偏低,所以,在刑事申诉检察队伍建设方面,既要注重加强于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又要特别重视加强干警的法律业务学习,坚决减少乃至杜绝刑事申诉检察干警队伍中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培养一支讲大局、讲政治、作风好、业务精的刑事申诉检察队伍,保障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三、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未来展望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周永康同志在几次讲话中反复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要求我们“把功夫下在监督上,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不断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和高检院领导的上述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大局,强化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制约职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解决突出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与狠抓办案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第一,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好“办案”这一关系到刑事申诉检察业务发展大局的头等大事,以人为本,正确看待和处理各种关系,促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协调健康发展。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地、辩证地、科学地、历史地看待和处理好纠错赔偿与维护检察机关权威、办案监督和善后息诉、各类刑事申诉案件的协调发展、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下级院责任与发挥上级院作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与其他检察工作、工作实绩与业绩考核等关系,促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要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和改进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要切实履行“监督的监督”职能,通过查办案件,努力发现原案办理在实体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建议的积极建议,促进法律规定落实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每一个执法环节。

 

第三,要坚持执法为民,努力解决好对待群众的态度问题。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必须牢固确立群众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带着深厚感情去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申诉权。群众到检察机关申诉,多数还是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渴盼,且这些群众多数是弱势群体,他们涉及切身利益而申诉,如果对这些群众的申诉案件敷衍不管或者简单审查后一推了之,有悖于控申工作职责。为此,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必须坚持两点:一是要不断增强群众观念,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真正在思想深处打牢执法为民的根基,把自觉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二是要时时提醒自己不忘群众疾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多进行一些换位思考。坚决克服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工作漂浮、敷衍拖拉、效率低下等问题。要在认真办理申诉案件基础上,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做好息诉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绝不能结案了事。

 

第四,要充分发挥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职能,在预防和减少申诉、赔偿案件的发生上下功夫。在当前形势下,要深入思考如何提高工作层次,如何推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首先要通过及时有效地办理各类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缓解当前依然严峻的涉检信访压力;其次,要注意发挥自身监督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规范执法和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从而减少错案、瑕疵案件的发生;再次,要不断延伸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监督触角,工作要有前瞻性,积极探索提前介入侦查、批捕、公诉等诉讼各环节的新的监督方式,与相关业务部门协调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制定相应措施,强化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申诉、赔偿案件的发生。

 

第五,要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而言,结合当前社会大的发展趋势,应当在法律政策规定的框架内,以宽为出发点,以和谐为落脚点,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多换位思考,努力解决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的合理诉求,注重当事人情理之中、法度之外诉求的协调和解决,追求办案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对于属于应当从宽处理情形的,司法机关(部门)处理不当或错误,进入刑事申诉环节的,应该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能够通过审查程序或检察建议等简易程序得到纠正的案件,尽量不走立案程序、抗诉程序,以尽快使申诉人获得“公正”。对于依法应当从严惩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等严重刑事犯罪,如果法院从轻判决,该抗诉的要坚决抗诉;如果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错误的,也应该坚决纠正。

 

第六,大力加强培训力度,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干警的人员素质,改革和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刑事申诉检察干警能力建设,为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通过全员培训和刑事申诉业务技能比武等活动,大力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干警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法律、敏锐发现错误的能力,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善后落实工作的能力,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的能力。同时,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狠抓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改革和创新工作机制,从整体上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干警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作者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李士英.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N].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93

[2]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N].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8950

[3]中国检察年鉴(1999年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4]中国检察年鉴(2001年卷)[N].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74

 

原标题:刑事申诉检察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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