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从轻辩护业务范围
牛律师机构在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成立但指控罪名量刑明显过重的案件中,包括量刑从轻辩护和轻罪轻辩护。但轻罪轻辩护,容易将律师误解为“第二公诉人”!牛律师机构在决定对案件做轻罪辩护还是从轻辩护时,总是反复琢磨相关的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牛律师刑事团队认为:量刑从轻辩护和轻罪轻辩护是彻底的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中间形态,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和量刑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选择量刑从轻辩护和轻罪轻辩护,有利于减轻或甚至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采用此种辩护策略,有利于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牛律师机构对有些案件在无罪辩护不可能成功的情况审慎选择量刑从轻辩护和轻罪轻辩护方案,许多刑事案件取得卓有成效辩护效果。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范围从轻辩护 → 应当统一国内公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
应当统一国内公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
2015/3/22 10:48:01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23次   
关键词:外国人犯罪案件  法律文书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中,起诉书制作格式相对统一且规范,在使用外籍被告人的姓名时,首先应使用中文译名,在其后使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然而,由于《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没有对其他法律文书的外国人姓名使用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除起诉书之外的法律文书在使用外国犯罪嫌疑人姓名时格式相当不统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影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例如,有的公安机关在外国人犯罪案件提请逮捕过程中,仅使用外国人的原名,而未将之翻译成中文。也有办案机关首先使用外文姓名,然后在括号内使用中文译名。有的办案机关则对某些非常用语言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直接以中文表述,不再使用其原名。对于在《提请逮捕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提起公诉之前的法律文书中,是否应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原名翻译成中文以及如何安排中文、外文顺序,实务部门存在不同的观点,形成了不同的操作惯例。

 

笔者认为,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应当统一且规范,除起诉书之外的法律文书同样应当按照先使用中文译名再使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的格式表述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

 

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该条规范在对外国籍被告人翻译权进行程序保护的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外国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导向进行当然解释,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其他刑事诉讼阶段,同样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汉语。因此,在《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应当首先使用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中文译名,然后用括号加注其外文姓名。

 

原标题: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格式应当统一

来源:检察日报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15
业务范围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