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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帮助他人贩卖冰毒,汪文峰、利志鹏律师介入辩护
收案日期:2016/10/12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2015次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只要存在贩卖的行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贩卖的数量是多少,均构成此罪。
案 号
 (2016)粤际律刑字第0506
承办律师
  利志鹏
关 键 字
 刑事犯罪,冰毒,帮助贩卖,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6日,C某电话联系被告人Y某,求购俗称冰毒的毒品甲基苯丙胺,Y某表示同意,随后,C某通过支付宝向Y某支付500元人民币毒资,收到毒资后,Y某按约定的交易方式,准备将毒品放在深圳市某区XX花园消防通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重0.5克,含甲基苯丙胺),随后在住处内缴获毒品50包(经鉴定重40克,含甲基苯丙胺),称重工具及毒品分装袋一批。

控方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Y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贩卖毒品罪。

辩方意见

一、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起诉书指认的贩卖毒品行为,如果涉案物品确为毒品,也应认定为窝藏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宜。

二、本案的侦查行为发现大量程序违法,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涉案疑似毒品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疑似毒品的整个查获、称量、取样、封存、保管、送检、鉴定、上缴过程中,侦查机关没有作出现场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辩护人认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证据链断裂,毒品多次可能受到污染,无法作为鉴定和定案依据。

三、本案疑似毒品实际所有人为“阿K”,被告人只是代为存放,应属于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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