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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律师介入黄某抢劫案改变案件定性
收案日期:2012/09/17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5698次
[核心提示]黄某系未成年,不到十岁的时候父亲因车祸而离开人世。作为家里的长子,黄某在很小的时候就知道作为一个哥哥应尽的责任。为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为母亲分担经济压力,黄某在读完初中之后就离开了学校,尽管他考上了他们家里最好的中学。因为他知道,在他下面还有三个妹妹,为了能让妹妹们有好的环境,黄某毅然选择了辍学,以其稚嫩的肩膀扛起了家庭的重担。在工作中,省吃简用虽然工资只有1000多,但是其每月都有邮寄1000元回家补贴家用。在工作的一天因为与同事出去吃宵夜,同事在与别人发生争执过程中,黄某拉架而公安机关认定其与同事一起构成抢劫罪。在得知自己的儿子涉嫌犯罪时,黄某的母亲第一时间找到本所的程先华律师,委托程先华律师办理本案件。经过程先华律师的努力,在与检察院沟通过程中,检察院将罪名改为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黄某不上诉。
案 号
 【2012】深际律刑字第(0714)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
 抢劫罪 寻衅滋事罪 无罪辩护
基本案情

201259凌晨四时许,被害人A某与其两位朋友在龙岗区某地吃夜宵。当事人文某、钟某及另外一名男子郑某在旁边吃宵夜。期间,文某去A某的桌子发烟,A某未予理睬。此后,本案的黄某刚下班即来文某等人的桌子吃宵夜。被害人A某吃完之后,文某等人立即冲上去对A某殴打,文某等人将A某身上1400余元抢走。后A某逃走,文某、黄某等四人即回公司宿舍。当天文某等三人即离开深圳,第二天A某带领公安机关人员前往黄某工作的ktv称黄某抢劫,公安机关遂将黄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黄某于6月13日被依法逮捕。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控方认为被害人A某与其朋友等人在201259日凌晨四时许被被告人文某、黄某等人殴打,并被抢走1400元钱,且A某所受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因黄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方意见

    首先程序上的错误,未成年犯罪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次,本案到底是属于拉架还是打架,指控黄某抢劫的证据不足;再次,黄某并无抢劫的故意;最后,本案被告人黄某平时表现良好

    在庭审上,辩护人程先华律师首先在程序上发难,作为未成年人,我国刑诉法规定在讯问未成年人时是“可以通知”。可以表示通知与否在于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但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是“应当通知”。依据“对于同一效力位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按照最新修订的刑诉法中,亦单独就未成年程序进行规定,在询问、讯问时均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其次,对于本案的受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公诉机关指控黄某行为是拉架还是打架,其证据不足,指控黄某参与抢劫的证据不足因本案的证人及受害人均未出庭,辩护人从案卷材料中得出以下结论:受害人A某及其朋友证实起因系着黑色衣服的男子,并不是着红色衣服的男子;从A某及其朋友证实,先动手的是拿啤酒瓶砸向受害人的人,并非被告人黄某;受害人A某及其朋友一致表示黄某当时拿凳子砸向受害人A某,黄某这一动作是拉架还是打架,其行为因没有确凿的证据而不能认定。第一:黄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今天的庭审中一直表示其当时是拦着拿凳子的钟某。因为没有拦住而砸向受害人,反复供述是拉架并非打架。第二:受害人廖某的陈述对本案起着重大的关系,但是受害人因与本案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内在的报复心理及为挽回自己损失的迫切心情都可能使得受害人A作出对被告人黄某不利的陈述。

    再者,被告人黄某是否存在暴力行为,证据存疑无法认定。首先,被告人黄某的家庭条件不允许黄某违法犯罪。早年丧父,家里只有妈妈一个人务农,其下还有三个年幼的妹妹,一个16周岁的妹妹在读高中,另外两个都是10岁,在念小学。妈妈常年在周边饭店或者建筑工地干杂活。黄某自去年来深务工之后,每月定期将工资收入的1000元寄回家。可以说,被告人黄某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作为长子,黄某深知自己责任重大。其次,如果黄某参与本次抢劫,为何在其余三人均逃跑的情况下,其还正常上班?

    最后,黄某表现良好,性情温和,孝顺父母,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作为家里唯一的男性,从去年辍学即随堂叔来深打工,工资定期邮寄1000元回家,可是其工作每月才1500多。经过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可知:黄某一贯懂事孝顺,为支持上高中的妹妹而主动放弃读书的机会。既是为母亲缓解压力也是为能帮助妹妹完成学业。

综上,作为家里唯一的男人年仅17岁便以自己弱小的肩膀扛起家庭的重担,希望合议庭能设身处地地为黄某考虑,对其酌情处罚

此致

深圳市某某人民法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程先华律师

                                                                                                                        刘平凡律师

【办案总结】

    法律上的公正既包括实体上的公正,同时也包括了程序上的公正。而程序上的公正是人们所能看到的,能切身感受到的。在本案中,未成年人黄某在接受讯问时,侦查机关并未通知其家属到场。依据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可以通知家属到场因此,从表面上看侦查机关在程序上没有违法,但是适用法律不能单独仅看刑诉法,作为未成年人,我们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讯问的规定是应当。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一审程序违法的,一律发回重审。因此,律师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也为节省司法资源,特提出本案在程序上违法。综合全案考虑,辩护人结合本案的证据以及被告人具体的出生环境及成长环境,站在为被告人考虑的前提下,为被告人黄某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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