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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业务专长
共同犯罪根据不同标准,共同犯罪可分为: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事先有通谋的共犯和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或称有组织形式的共犯)、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对涉及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区分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以及作用大小等,划分刑事责任大小,并通过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故意加过失的情形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展开有效保护。同时,牛律师刑辩团队辩护会围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罪与非罪辩护,也会重视在量刑情节上抓到主动权;更为关键的是:我们的辩护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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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5-03-0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94次   
关键词:烟草部门  走私烟草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号:国烟走[1993]38

 

发布日期:2006-3-24

 

执行日期:1993-9-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报告》(中办发〔199311号)。现结合烟草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烟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支持走私犯罪活动。

 

二、各地烟草部门不能直接从走私、贩私分子手里收购走私的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不准在境内从外商手中购买“专供出口”而未出口的卷烟。如发现此类活动,要按参与走私处理。

 

三、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在“路上查、市场管”的过程中严禁以罚代法、罚过放行。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烟草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渎职、贪赃枉法、包庇走私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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