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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业务专长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走私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罪)等刑事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为走私犯罪案件进行辩护时,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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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预测新时期中国走私犯罪活动的特点并探讨其预防对策
2015-03-25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18次   
关键词:走私  特点  预测  对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199911月中国加入WTO以来,走私——这样一种严重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在特定的领域和范围内呈现出日益严重的特点。因此研究和预测新时期中国走私犯罪活动的特点,并探讨其预防对策,也就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与价值。

 

一、中国现阶段走私犯罪活动概述

 

我国自建国以来就十分重视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活动,尤其是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各类走私犯罪案件持续上升。为确保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家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更是对此作处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的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以2000年查处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为例,其犯罪金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影响之恶劣,为建国以来罕见。而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近年来也日益猖獗。由此看出,我国的反走私活动仍然任重道远。

 

综合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系列走私犯罪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出,当前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有下列一些特点:

 

(一)走私犯罪活动的涉及范围广泛

 

走私犯罪活动近年来十分猖獗,不管是从涉案的人员、地域还是种类来看,涉及的范围都十分广泛。从涉案人员上看,不仅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参与走私活动,甚至一些国家机关、税务、海关、外贸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接受贿赂,支持、纵容和包庇走私活动。许多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共同进行走私贩私活动。少数地方政府的一些部门及其领导人参与或者支持走私活动。从走私的地域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波及到内地甚至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从走私的物品种类来看,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用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

 

(二)走私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重特大案件数量上升,危害严重

 

不论是从走私案件的数量、大案要案数量,还是涉案金额来看,近20年来,我国走私犯罪活动基本上是日趋严重。走私违法犯罪基本上是经济犯罪案件(除走私毒品外),而衡量此类案件,走私数额的多少是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一个客观标准。近年来,我国查处的一些走私案件动辄上亿,甚至上百亿。

 

(三)走私犯罪活动的手段更加狡猾,花样不断翻新

 

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的手段日趋现代化、智能化。20世纪80年代初,走私活动主要是通过海上偷运来进行。20世纪90年代以来,走私活动充分利用了空中和陆地交通工具的发展,“海、陆、空”相结合,形成了“立体走私”的态势。同时,犯罪分子利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之机,打着兴办合资、合营、独资企业的旗子,以各种手段伪装、掩盖走私活动。有的以进口保税、转口物资为由进行走私,有的伪造批文、清单进行走私,有的采用现代化手段隐藏走私品进行走私,还经常贿买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掩护走私活动。

 

(四)走私活动向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方向发展

 

走私犯罪活动中,共同犯罪甚至是犯罪集团相当突出,在一些案值高的走私案件中,往往是多个单位、个人相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尤其是在沿海地区的海上走私案中,不但走私船只吨位大、投入成本多,私货价值高,而且大多是由走私集团精心策划、内外勾结,还经常武装押运。其中较常见的是国内走私集团与境外走私集团勾结,由境外走私集团派遣走私“母船”驶至靠近我国领海的公海,境内走私分子到公海上接驳走私“母船”进行走私交易。

 

同时,走私分子相互间形成了一整套极为隐蔽的联络方法,加上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工具,使其犯罪能量增大又不容易暴露。即使被缉私人员发现,也不易抓获他们。

 

二、新时期我国走私犯罪活动的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查处的各类走私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新时期走私犯罪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存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武器、弹药、核材料、毒品、假币、珍贵文物、珍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等属于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而走私这些物品,往往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利润更高。而获取巨额利益正是走私犯罪最直接的动因。在此条件下,走私分子为谋取暴利而继续走私上述物品就显而易见。

 

(二)尽管加入WTO以后关税将大幅度减让,但是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依然存在,这也使以偷逃税款为主要目的的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活动相应的存在。我们必须看到,走私最根本的驱动力是通过偷逃国家税款来牟取暴利,因此,只要有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存在,就必然会有商品的国内外差价存在,走私就肯定会存在。

 

(三)国外在一些高新技术产品方面对我国实行贸易禁运政策,也必然导致此类产品的走私活动不会消失。我国本土高科技产业的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IT行业刚刚起步,非常需要国外的先进技术,但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却通过立法禁止向中国出口此类产品和技术。这也使得此类走私活动利润相当丰厚。尤其是此类高新技术产品本身又往往体积小,份量轻,携带藏匿方便,非常便于走私。

 

(四)实施《海关估价协议》后,我国海关将由原来的依据“参考价格”进行审价转变为以“成交价格”作为估价定义,即,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估价将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而不再使用现今的“最低限价”的做法。这客观上为价格隐瞒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采取价格隐瞒手法进行的走私现象会日渐增多。

 

(五)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投资及企业进入我国的领域和方式将进一步扩大。由于在科技开发、经营管理、资金基础、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不可否认的差距,这对我国企业,尤其是缺乏竞争力的落后中小企业将是严峻考验,而这也有可能促使少数企业搞歪门邪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以谋求生存空间。

 

(六)国(境)外商人走私可能增多。随着市场对外开放的扩大,外籍企业、人员以及港、澳、台企业、人员的涌入,其参与、组织走私犯罪活动也将增多。

 

正是基于以上一些因素,我们不难看出加入WTO以后,中国的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犯罪手段上会趋向于高智商、更隐蔽和充分利用高科技。象我们前面提到的高科技产品走私问题,由于其具有价格高、体积小,易携带的特点,随身携带走私是十分容易的。再比如现在十分流行的“电子商务问题”,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其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商品交易形式,而这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为一些特定种类的走私活动提供便利。

 

三、预防和惩治走私犯罪的对策思考

 

走私犯罪对国家经济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作为公安机关应该如何更好保障国家利益,为祖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值得我们深思。私以为,我们公安机关必须要最大限度的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主动积极措施应对,趋利避害,遏制负面影响,确保社会的持续平稳发展。

 

(一)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应注重提高广大民警素质,适应新时期打击走私犯罪的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个公安工作都会发生一些明显的变化,尤其是在查处走私案件和其他涉外案件中,这也就对公安民警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第一、要具备为中外企业发展提供符合国际水准服务的能力。这就要求全体公安民警在管理工作中必须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拢,从服务意识、管理理念、工作水平等方面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

 

第二、要注重培养一支专业队伍。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已经陆续建立了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专业公安队伍——缉私警察,对于他们和其他相关的公安机关民警,要进行金融、税务、外贸、外语、WTO等方面知识的系统培训,以期建立一支既熟悉公安业务知识,又掌握现代经济知识内涵的专业队伍,着力提高对走私案件和其他涉外案件的处置能力,以不断适应新形式的发展,使公安队伍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专业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大对境内外犯罪,特别是走私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第一、必须加强对因走私引起的不稳定因素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研究工作。要以受走私冲击最大的经济领域和行业为重点,广辟情报渠道,积极搜集预警性的情报信息,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将各类走私犯罪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

 

第二、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对于出现的各类走私案件,应根据其特点,采取多种打击手段,重点对境内外勾结的走私活动予以“稳、狠、准”的打击,绝不使其抬头蔓延。同时提高对掩蔽性较强的罪案的发现能力,加大对在逃案犯的缉捕归案力度。

 

第三、加强国内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在国内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要经常联系,互通信息,真正做到协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公安机关和其他单位之间也要加强联系,积极争取边检、外办、台办、外贸、安全、检察、法院的配合支持,对易受走私犯罪侵害的领域、行业、部位切实做到“有防有控”,掌握工作的主动性。

 

第四、要加强与境外警方的合作与交流,建立情报信息互通渠道,要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和借鉴有关国家地区在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逐步积累情报资料为现实的斗争服务。

 

第五、积极开展研究,增强对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走私犯罪活动的防范能力。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将是人类在21世纪的一种主要犯罪形式。公安机关对利用计算机进行走私和其他更多的犯罪活动如何进行预防与打击,也将是21世纪所面临的一个严峻考验,对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总之,打击和预防新形势下可能出现和高涨的走私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应尽职责。但是要从根本上遏制这样一种犯罪,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的某一些人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社会等方面的手段,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走私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缩短商品价格差异,缩小科技水平发展距离。也只有这样才可能最终解决我们所面临的走私犯罪问题。

 

原标题:论新时期我国走私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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