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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业务专长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走私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罪)等刑事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为走私犯罪案件进行辩护时,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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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证角度对走私犯罪的死刑问题进行研究
2015-03-09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57次   
关键词:本实证研究  死刑问题  走私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引言

 

本文试图从实证角度对走私犯罪死刑问题进行研究,严格地说是对死刑与社会的实证分析。这种实证分析仅仅是一种尝试,我们希望能与死刑废除倡导者的纯理论研究形成合力,使我国废除走私犯罪死刑适用早日提上日程。

 

无论是从刑法思想、刑法理论,还是司法角度来看,死刑问题都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死刑问题甚至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要想得到一个准确无误的死刑数据,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这可能也是学者们不愿意用实证方法研究死刑的原因之一,所以也不可能还原我们一个真实的走私犯罪死刑适用现状,但是,我们在研究中所引用的数据都是尽可能的接近客观事实。

 

关于本实证研究必须要进行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和数据有的来源于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等执法部门的统计数据,有的来源于官方网站和官方刊物。既然是实证研究,就应该把重点放在数据的实证分析上,故有关刑法理论方面的研究本文将不多涉及,而更多的采用了犯罪学的分析研究方法。

 

2.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主要是1998年以来的全国有影响的并且被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这些案例中,大部分是已经被判处死刑并且被执行的案件;有的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现在还没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其中有一个案例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为无期徒刑

 

3.由于广东省是我国走私犯罪最猖獗的一个省,所以,对于地方省、市、自治区有关的案例和数据分析主要是以广东省为例。

 

4.本文所指的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犯罪,具体是指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于因走私犯罪所引起的贿赂犯罪、该职犯罪不在本研究范围之内,但是有走私犯罪行为同时有行贿行为而实行数罪并罚而适用死刑的也列入本研究范围。

 

5.与本文有关的数据不包括犯罪黑数。

 

二、1998年以来对走私犯罪适用死刑的基本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主要召开了两次规模较大的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这两次会议的召开可以称为中央关于走私犯罪的两次“严打”会议。第一次是1993年,以判处山东乳山、辽宁丹东政府、执法部门和不法企业勾结走私护私案件为标志。第二次是1998年,这次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召开后,全国各地迅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采取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办了一大批走私大要案。

 

1998年中央召开的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会议应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打击走私犯罪的分水岭,其声势之浩大,打击之力度,是前所未有的,查处湛江特大走私案和以赖昌星为首的远华走私案,可以说是此次会议召开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两大标志。此次会议后,查处的涉及判处死刑的大案主要有: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远华走私案、梁耀华特大走私集团案、惠州特大走私食用油案、蔡建忠连云港特大走私香烟案、国内最大走私象牙案、黄华秋等走私猎隼大案、西藏最大濒危动物皮毛走私案、郑洪钧等全国最大的“蚂蚁搬家式”红油走私系列案、甘肃最大走私普通货物案等大要案。(具体涉案金额和人数见图表11998年中央召开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会议以来对走私犯罪适用死刑的典型案例一览表略)

 

三、1998年以来全国缉私的基本情况

 

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走私会议以来,全国海关在打击走私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6年来共查获走私大案12万多起,涉罪案件27454起(仅今年19月,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走私案件13800多起,涉罪案件7000多起),海关缉私警察依法对20360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移送检察机关10992人。目前,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走私活动继续得到有效遏制,对净化国内进出口贸易环境,维护进出口正常秩序,促进全国进出口贸易额的稳步上升和海关税收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根据《中国经济年鉴》和中国海关以及200410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发布会上海关总署副署长盛光祖答记者问所提供的数据作了专门统计,得到以下两个统计图表:一是1998年至20049月全国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数和走私罪涉嫌案件数(图表2);另一个是1998-20049月全国因查获走私案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人数(图表3)。从这两个图表可以知道:近几年来我国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基本持平,但是立案数反差很大,1999-2002年立案数没超过2000件,但2003年一跃达到12816件,另外,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数有下降的趋势。

 

四、走私犯罪适用死刑走私案件发案情况的关系

 

下面对1998年以来因走私犯罪适用死刑的大要案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进行比较分析,这种比较分析的主要目的是:看适用死刑是否能够遏制走私犯罪,或者说是否能在适用死刑后有效地减少走私犯罪,如果能,它的威慑作用能持续多久?

 

1998年、1999年查处了湛江走私案和远华走私案,并且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适用死刑4人(参见图表1),前者作案时间是1996-1998年,后者的作案时间是1996-2000年,当年从查处湛江走私案到对走私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其中死刑4人,死缓4人),连中国乃至世界的老百姓都知道,难道以赖昌星为首的远华走私案的走私分子不知道湛江走私案的走私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吗?难道不知道这样疯狂走私不会被杀头吗?虽然可以对1998年以前所犯的罪行可以不考虑死刑威慑力的作用(因为湛江走私案是1998年被查处的),但是1998年对湛江走私案的李深等4走私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后,以赖昌星为首的远华走私集团的走私行为为何更加猖獗?难道他们就真的不怕死吗?

 

再看湛江走私案和远华走私案之后全国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数(参见图表2):819988381件;199913694件;200011421件;200112439件;周明年10117件;200312939件。这两件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大的走私受贿案被查处且宣判后,全国的走私案件也没见明显的下降,相反,2001年和2003年都还有所上升。主张走私罪应当保留死刑者的观点是基于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要保留死刑,他们认为,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遏制力,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按照死刑威慑力迷信者的观点,死刑是最严厉的,所以它是最有效的。事实上,他们不应以报应主义也没有理由用报应主义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他们认为,死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能用死刑来威慑甚至说遏制走私犯罪死刑对于走私犯罪究竟有多大的威慑力,是否正如他们所言能有效地预防犯罪了吗?从图表2所显示的数据可见,这种观点的理论根据在这里是如此地显得苍白无力,死刑的威慑力仅仅是那些死刑迷信者的美好的幻想,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它不是最有镇压性的刑罚,与其说它能防止犯罪,不如说它更能促使犯罪事件的增加。”

 

(附表略)

 

正因为死刑的适用,导致我们的打击不力,适用刑罚不公,不利于国际司法合作。如远华走私案的首犯赖昌星,现已经逃往加拿大,虽然,我们在没有判决前不能说他必定会被判处死刑,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现定有死刑,而“死刑犯不予引渡”现在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公法上被普遍接受的原则,这就使我国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不承诺对赖昌星不判处死刑难以将其从加拿大引渡回国,如果承诺对其不判处死刑,人们则不能理解——远华走私案中赖昌兴的下级都被判了死刑,难道作为罪魁祸首的赖昌兴还不应判处死刑吗?若如此适用死刑,那么刑罚的平等性又何在?可见,对死刑固守保留,使我国在国际人权舞台和国际司法合作乃至整个国际社会交往中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现在我们以广东省为例来进行分析。“近年来广东省因走私者判处死刑的大案主要有:1999年判处的湛江特大走私案,2002年判处的梁耀华特大走私集团案、2003年判处的惠州特大走私食用油案、2004年判处的全国最大的“蚂蚁搬家式”红油走私系列案等。这些走私案件都发生在广东省,只要是走私者,在同一个省,应该都知道这些案件的判处结果,都知道走私严重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广东屡屡发生重大走私案——我们来看广东省近6年来查获的走私案件数和案值数(参见图表4广东省海关1998-2003年查获的走私案件数):1998年,全省共查获走私案件6645宗,案值43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10%和57%;1999年,全省共查获走私案件10782宗,比上年增加673%,案值333亿,比上年减少241%;2000年,全省共查获走私案件10413宗,案值32.6亿,比上年分别减少34%和23%;2001年,全省共查获走私案件10383宗,案值224亿,比上年分别减少03%和31l%;2002年,全省共查获走私案件10693宗,案值305亿,比上年分别增加25%和362%;2003年,全省共查获走私案件9017宗,比上年减少153%,案值493亿,比上年增加616%。上述数字表明,1998年查处湛江特大走私案以来,走私大案仍然频频发生,走私案件有增无减,可见,死刑走私犯罪的威慑力是何等的无效!

(附表略)

 

五、结论和建议

 

下面我们想结合我们的实证分析谈谈我们的见解:

 

1.关税下降与走私犯罪的关系。根据海关监管的管理概念界定,中国海关现在将走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涉及税收的涉税物品走私;第二类是不以税收为主的,但是同样是国家贸易和国家政治经济安全需要加强监管的非涉税物品的走私。在涉税物品走私方面,我们发生量比较大的有香烟、酒类、汽车及零配件、机械产品类、食品的冻品类等等。在非涉税物品走私方面,有毒品、文物、濒危动植物(世界动植物保护组织禁止进出口的濒临灭绝的动物和植物),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内的非法伪造品、假冒伪劣品等等。

 

1995年底,国务院就改革和调整我国进口税收政策正式发出通知,决定自199541日起,将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并取消进口税收减免;随后,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取消17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控制措施。从20021月起,我国开始履行关税减让义务,关税税率从15.3%下调至12%,降幅215%。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关税税率。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主要是放宽了对外贸易的范围和主体,对减少走私也是有一定影响的。走私者是惟利是图者,只要有丰厚的利润,一般都敢冒这种风险,差价越大,走私所获的利润就越大。例如我国于19888月将卷烟的关税由150%提高到21256%,结果走私香烟还更加猖獗。相反,下降香烟的关税后,走私行为就呈下降趋势了。可见,关税对涉税走私犯罪还是有直接影响的,但是,对于如走私珍贵动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就没有影响。

 

2.废除走私犯罪适用死刑不是放纵犯罪。死刑保留者认为,不用死刑就打击不力,适用死刑就打击有力。我们不主张这种观点,法律规定长期没有得到执行,一些地方的执法、司法部门以罚代没、以罚代税、以罚代刑,这些做法实际上是放纵走私,助长了走私活动的泛滥,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走私案件方面几乎处于被架空的地位。立法上的漏洞、执法上的缺陷,助长了走私分子的侥幸心理,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走私犯罪活动。因此,严密我国的刑事法网,对犯罪分子做到违法必究。有罪必罚,必将有利于减少走私犯罪的发生,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与教育功能,表明国家和社会对走私行为的否定评价,这对于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走私犯罪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试看以下图表(图表5:广东省海关2001-2003年查获的走私案件数和广东省高院2001-2003年受理的走私上诉案件数),广东省每年查获的案件数将近10000件,而广东省高院受理并且判决的走私上诉案件仅仅百来件。再回过头看图表2,从1999年至2002年,我国每年查处的走私案件都有10000件左右,但是立案查处的走私案件每年只有1000多件,仅相当于10%。可见,在当前的走私执法活动中,监督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都是导致走私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因此,加大执法力度是有效遏止走私犯罪的当务之急。海关查获走私犯罪案件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公、检、法三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法追究走私分子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树立刑法的威严,打击走私分子的嚣张气焰。并不是说,强调走私犯罪要废除死刑是要放松打击犯罪的力度,相反,应该要加大打击力度,彰显刑法权威。

 

(附表略)

 

3.废除走私犯罪适用死刑,我们必须要坚定信念。走私犯罪的成因是由各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它有经济根源、有社会原因、有个体因素、有制度混乱、还有法律滞后等各种原因的合力造成,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完善法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并不是寄希望于死刑。从以上的实证分析可知,用刑法的威慑力来遏制走私犯罪是不可能的,虽然我们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将死刑适用于走私犯罪会导致走私犯罪率上升,但是我们有数据证明,用死刑预防走私犯罪是徒劳的,只有通过前述的其他方法才能有效地减少走私犯罪。目前,对走私犯罪废除死刑的呼声在司法界不高,但令人感到欣慰和鼓舞的是,20048月甘肃省高院对甘肃最大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依法改判,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一名主犯陈浩彦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司法实践部门能在这里迈出实质性的一步,我们可以从这里看到也有理由相信,虽然废除走私犯罪适用死刑任重道远、理论到现实的过程还缓慢且曲折,但是,废除走私犯罪适用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将它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应该不是很遥远的事情。

 

【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此类数据属于机密,不对外公布的,这些数据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当代信息科技的高度发达。

广东湛江特大走私案是建国以来走私数额最大、涉及党政机关、执法部门人员最多的严重走私犯罪案件。该案受查处的涉案人员共331人,其中公职人员259人;走私汽车15670多辆(套)、钢材110多万吨、成品油126万多吨,还有大量移动通讯器材、电器、小麦、大豆乃至冻鸡杂等,总货值达110亿元,偷逃国家税收62亿元。19996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主犯李深、张传、林春华、邓崇安4人的死刑,陈厉生、姜连生、李勇等3人判处死缓

厦门远华走私案是1998年以来全国打私斗争取得的又一重大走私案。经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19人被判刑,其中判处死刑死刑立即执行4人,死缓3人,主犯赖昌星在逃。

值得说明的是:近年来,虽然对因走私犯罪适用死刑的总数对外没有一个详细的数据,事实L,司法机关为了达到“一儆百”的刑罚目的,对因走私被判处死刑的个案公开还是很及时且具体的,我们所收集到的关于因走私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例也是从近几年见诸于报纸、因特网等媒体的案例进行统计得到的。

200410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盛光祖、海关总署缉私局局长吕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张涛、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常务副局长宁望鲁联合介绍的1998年以来全国打击走私等方面的情况。

图表2和图表3的数据来源于1998-2002年《中国经济年鉴》和以下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hgjjJIAN-JIEzgjj.htmhttp://kaolucustomsgovcnINDEXHGJJJIANJIEzgjj.htm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0272944077html此两个图表所举的数据包含走私毒品的相关数据,事实上,近六年来,全国立案侦查的走私毒品案件只有636件,所以,相对于近六年来12万多件走私案件来说就微乎其微了。

如果包合因走私犯罪而受贿被判处死刑,仅远华走私案就一共有14人被判处死刑

1998年的走私罪涉嫌案件数不含厦门走私案。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页。

根据报废思想,以行为人有责的实施的违法及其造成的实害来决定刑罚,并且不得超出报应的范围和程度,因为走私犯罪与人的生命没有直接的联系,对走私犯罪处以死刑超出了报应程度,缺乏正当化根据。

罗伯斯比尔著,赵涵舆译:《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9页。

因为广东省临海,其先天的地理因素为走私者提供了条件,它是全国走私最猖獗的省,每年的走私量占全国走私量的60%-80%。

资料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19982003年打私大事记》详见http//wwwdsbgdgovcnh_dashijiindexhtm

2000年全国海关缉私邪门共查获涉嫌走私香烟65354箱,案值21980万元人民币,偷逃税款32161万元人民币,立案侦查香烟走私案件240;2001年查获涉案走私香烟37204箱,案值15432万元人民币,偷逃税款16011万元人民币,立案100;2002年查获涉嫌走私香烟24053箱,案值5919万元人民币,偷逃税款4074万元人民币,立案42起;2003年查获涉案走私香烟7479箱,案值3435万元人民币,偷逃税款2365万元人民币,立案45起(上述数据不包括接受行政处罚的香烟走私案件)。

朱镕基同志于1998715日在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虽表格中所例举的数据是广东省高院受理的走私上诉案件,但是,据我们调查,一般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上知道“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所以,6070%以肝的被告人不管会不会减刑都会提起上诉。

参见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白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60

甘肃最大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及偷逃税款7597.97万元,案犯所获赃款900余万元。20021220日,由兰州市中院一审判处主犯陈浩彦死刑。被告人上诉,甘肃省高院认为,对本案处刑既要着数额,还要看情节;案发到下判,毛豆油的税率也不断下调;同时还有10余人没有到案。综合以上情形,加之参考了沿海地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刑,终审判决将陈浩彦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其余不变。

 

原标题:走私犯罪死刑问题之实证研究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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