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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业务专长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走私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罪)等刑事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为走私犯罪案件进行辩护时,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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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常见的手法、产生的原因作简要分析
2015-03-25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02次   
关键词:走私犯罪  加工贸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改革开放以来,加工贸易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以其对生产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高度适应能力,已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生力军。但同时,加工贸易也因生产企业分布广、商品税差大、加工周期长的特点,成为走私不法分子钻营的一条重要渠道。据统计,我分局自19991月成立至20027月,共侦办加工贸易案件19起,总案值444亿元,涉嫌偷逃税款11亿元。从各年度分布情况来看,三年多来,案件侦办数逐年上升,案值及偷逃税额更是逐年大幅度攀升,如2000年侦办案值及偷逃税额比1999年分别上升了589%和641%,2001年侦办案值及偷逃税额又比2000年分别上升了32%和49%。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日益猖獗,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当前加强税收征管是海关一项非常突出重要的工作,缉私警察如何通过充分履行职能,严厉打击走私,包括打击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犯罪行为,进而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已成为摆在缉私警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这里,笔者试就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常见的手法、产生的原因作简要分析,并就相关对策提几点看法,以期对打击该类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一些参考。

 

一、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案件主要常见手法

 

(一)伪报贸易性质,直接“飞料”走私

 

这里有二种情况:一种是直接伪造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口保税料件后,直接“飞料”倒卖。另一种是用虚假的进出口合同,骗用、冒用生产加工单位的名义,向海关骗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即转手倒卖。这两种情况都是在料件进口前,走私不法分子已有偷逃国家税款的预谋、实施倒卖的计划,通过伪报成加工贸易方式,利用免税或减税的优惠政策,进口料件后予以飞料牟利。

 

(二)虚假申报,截留保税料件内销牟利

 

走私不法分子针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存在进口、出口、核销三方面监管记录,常常采取在保税料件进口时数量上少报多进,或加工成品出口时数量上多报少出,或在申请核销时高报生产单损耗(有时在手册审批环节时,就故意高报单损耗,为核销环节做准备)的做法,以达到截留进口保税料件,内销牟利。

 

(三)变相利用加工贸易方式中特殊加工监管规定,倒卖进口料件

 

在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的特殊情况下,且无出售牟利问题,经主管海关核准,允许进料加工项下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借此规定,私自用一般国产料件串换保税料件倒卖牟利。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方式,利用不同区域海关监管差、调拨与报关时间差,办理“空结转”,即仅办理结转手续,实际上则将进口料件倒卖牟利。

 

二、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现行加工贸易管理方式中的缺陷

 

1.前期合同审批环节。一是保证金台账实际效力不高。1999101日实施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制度,由于涉及范围有限,难以发挥预期效力。二是合同备案仍凭经营单位报送的合同、批件等有关书面单证,而海关监管人力有限,无法完全核实这些单证的真伪,工作陷于被动。

 

2.后期核销环节。加工贸易核销仍沿袭单证核销、重点核销两种方式。单证核销依赖于生产单损耗,注重账面平衡,不仅忽略了实物监管,又会因单耗的不确定性造成核销失实。重点核销又称下厂核销,尽管可以达到实物监管,但这种方式只是在单证审核后,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范围有限,时间上又滞后,监管效力不足。

 

3.其他管理环节。加工贸易监管不仅涉及到同一关区审单、查验等部门,有的还涉及到不同地区海关,管理环节多,监管周期长,各地海关做法不完全统一,常常会出现监管真空,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加工贸易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系统全面地规范加工贸易行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基本上是依据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和内部规定,难以统一规范企业行为。同时随着加工贸易发展,走私方式和手段也呈现一些新的动向,而现行的法律及相关政策对侦办加工贸易走私案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使司法机关难以对一些走私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造成惩治力度不够大。

 

(三)企业自律意识不强

 

加工贸易走私案件中涉及的一些经营单位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报关印章、企业印章等重要物品保管不善,易被不法分子骗用。也有一些企业则为了应付激烈的外贸竞争,轻视海关监管规定,伙同不法分子用非法手法谋取不正当利润。

 

三、侦办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遇到的主要困难

 

(一)取证难

 

加工贸易合同一般履约期为一年,若情况特殊,经海关核准,最多可再延期一年。再加上手册报核、海关内部移交等环节,造成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时间跨度大,短则12年,长则35年,导致财务原始凭证、销售单据等相关单证灭失现象普遍,侦查人员难以调取到完整的相关书面资料。如遇加工产品品种、规格多的情况,或企业因滚动式生产经营而未在财务记录上依年份加以区分,侦查人员则无法将相关生产、销售等财务记录予以一一核对,不仅难以固定证据,也给计算偷逃应缴税款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延误办案周期。对于那些将保税料件倒卖给多家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采取现金结算的做法,侦查人员更无法提取相关证据。

 

(二)抓捕难

 

从事加工贸易须掌握一定的专业外贸知识,并熟晓海关监管流程,这就使得加工贸易走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走私犯罪这一智力型犯罪嫌疑人中更具隐蔽性和狡猾性。他们常常在作案前就能根据海关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走私预谋,作案时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来蒙混过关,作案后凭借以不法手段积累的财力逃之夭夭,其中不少藏匿于境外,侦查人员难以将其擒拿归案,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挂案、积案。

 

(三)定性难

 

这主要是指对加工贸易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加工贸易走私案件案发后,往往人货俱空,本身就缺少直接证据,走私分子到案后,又常常以不知晓相关法律法规、无意酿错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如以多报少出、少报多进手法截留保税料件案件中,走私分子常常以发错货、打错单(进出口报关单填报失误)为由狡辩,侦查人员认定其主观故意有一定难度。又如“串料”案件中,要在企业全部经营活动中,对用一般贸易进口的原材料进行串料、用境内购买的料件作串换、直接购买国产的制成品顶替复出口这三种情况加以区分,已经不易,再对其主观故意加以确定,侦查人员很难调取到相关证据。有些案件因此只能作撤案处理。

 

(四)追赃难

 

“飞料”走私带来的是“人去楼空”的结果,根本无从谈起追赃。那些铤而走险,以走私赚取非法利润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大多原本经营状况就不佳,妄图捞一票改变不景气,案发后,对应追缴的赃款也无力承担。这也使缉私警察在打击走私犯罪同时,为国家税收征管服务任务艰巨。

 

四、预防和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一)创新加工贸易监管方式,提高科技含量

 

改变以合同为单元围绕手册进行监管的方法,实行以加工贸易为单元的进出口物流整体监管。努力提高对加工贸易管理的科技含量,逐步推广对加工贸易的电脑化管理。设立企业与海关之间加工贸易业务的专项联网,将企业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流向、生产流程、成本核算等各个环节纳人海关的实时监控之下,发现问题及时出击,以便从源头上遏制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加工贸易预警机制,增强监管实效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建立规范的诚信评估体系。有走私犯罪记录、或有恶性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企业分别建立专册,并对其所从事与海关相关的业务实行相对应的限制措施,使海关确定监管、防范重点。进一步健全加工贸易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实施保证金制度等经济手段,降低不法分子试图利用加工贸易牟利的赢利空间,一定程度上遏制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相关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打私合力

 

就加工贸易管理,在海关内部,加强侦查部门与区域海关、相关职能部门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增进相互理解、支持和配合。在海关外部,加强与外经贸委、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在这些部门之间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及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沟通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防止监管漏洞。就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的侦办,加强与地方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尝试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就走私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磋商探讨,发挥打私合力作用。

 

(四)加强侦查办案证据意识,借助社会机构等力量,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发生在加工贸易渠道的一些“飞料”走私案件,由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跨度长,而且犯罪嫌疑单位在内部管理、生产经营上存在漏洞,财务凭证、销售记录、生产记录不健全,甚至灭失,加之海关、银行等部门对档案保管有年限规定,取证难度大,侦办此类案件需调取的证据难以穷尽,形不成有力的证据体系。这就需要借助司法会计专业部门,对渠道的部分间接证据,结合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记录,对犯罪嫌疑单位进行司法审计,使间接证据得以有效的串联,并在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下,加强其证明力,为顺利侦办全案奠定基础。

 

(五)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与海关监管、海关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增进社会各界对海关各项业务的了解。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报道,增强企业守法自律意识,威慑走私不法分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强化海关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尽快在各地海关之间制定统一的加工贸易操作规范,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廉政教育,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人员风险责任意识。加强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拓展培训渠道,以培养一支通晓法律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外语和计算机技能的专家队伍为着眼点,全面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适应社会发展形势需要。

 

【作者介绍】上海海关缉私局

 

原标题:对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案件的几点分析及打击对策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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