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
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可能会犯“主观臆断”的错误。文章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本文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一、证据运用中的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二、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
间接证据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大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本文旨在探索上述不足之处的解决之道。一、间接证据基本理论;二、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规则的完善。
受雇者犯罪事实清楚,但雇凶者系经过精心策划后幕后操纵犯罪,且从侦查阶段即开始翻供,认定雇凶事实缺少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特别是充分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在案证据证实雇凶者对于受雇者完成作案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雇凶者的翻供内容和理由均不成立,足以认定雇凶杀人事实。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
“零口供”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只作无罪的辩解,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大量涌现,使得认定案件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成案,需要运用如下证据规则:一、坚持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导侦查;二、运用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每一个“片段事实”;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对间接证据的关联性特征深入加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虽然并非如人们习常以为的那样显明,但是存在某些共同性,真正复杂的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对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特征深入加以研究,对于我们把握诉讼证明的理论限度,进而对于程序上具有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设定,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讨论:一、间接证据关联性的层次;二、间接证据关联性特征考察的基础——间接证据关联性的类型
当前,在部分自侦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经常出现反复甚至翻供的现象,给案件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加之,自侦案件所收集的直接证据相对较少,因此如何有效运用间接证据使之形成锁链认定案件就成为必须重视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点来探讨:一、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操作方法;三、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问题.
间接证据虽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但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一,是发现其它证据的先导。因为它往往反映事物的表象,通过对表象的分析,从而观察到事物的本质。其二,间接证据是印证直接证据的有效手段。其三,在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时,依靠若干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也能定案。
在应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凶杀现场,有证人看到嫌疑人拿着带血的刀。在不考虑这一证人证言的真伪的前提下,其是不能证明拿者刀的嫌疑人就是凶手。像此证人证言一样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