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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建:辩护律师每次“鸡蛋里挑骨头”,都为防止冤假错案作努力
2015/1/10 15:12:42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47次   
关键词: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  冤假错案  

 

翟建,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撰稿| 翟建


      翟建大律师的这篇文章,是常识普及性的。但是,对于当下的中国,这些常识却显得很可贵,这主要是因为具有话语权的官方媒体,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很少会主动宣传这些常识。解放日报能够刊登这篇文章,本身说明了社会对律师身份认同的启蒙时代已经开启。

 

      从专业角度而言,论证一个犯罪分子“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恐怕比论证“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要困难得多。

 

     勿庸讳言,当今社会上还有不少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和作用并没有正确、完整地了解和理解,以至于看见辩护律师出庭为那些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辩护,就认为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而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被人民法院采纳时,又会认为是律师打输了官司。对于这些观念,作为一名专职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只能说,请理解辩护律师!

 

      首先,“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而且是为每一位公民所预设。我们不要天真地认为自己只要遵纪守法不做坏事,就不可能成为刑事被告,因而也不会需要辩护律师。否定这种想法的道理非常浅显:请问当初佘祥林、赵作海、杭州叔侄、呼格吉勒图他们这些人杀人了吗?现在看来当然没有。那么他们为什么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遭受同样的冤枉,同样被扣上“杀人犯”的帽子,从而失去了十余年的自由甚至于生命呢?如何防止上述悲剧重演?辩护律师就是一支防止冤假错案的专业队伍、专门力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每一次据理力争、每一次“鸡蛋里挑骨头”甚至每一次“吹毛求疵”,都是在为防止冤假错案作努力。理解了辩护律师的工作意义,保护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实际上就是在保护我们每个人自身的权利。

    

      其次,为了切实落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尤其是为了切实保障那些可能会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防止这类案件一旦错判而带来的严重后果,我国《刑事诉讼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对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果其本人或者亲属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刑事诉讼法这项规定的正面意义,应当是不难理解的。但从操作层面上来看,这又带来了这样的一个命题:越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要有律师为其辩护!这种状况对每个辩护律师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简言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只能说对被告人有利的话,放大每一处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争取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争取达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辩护目的;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客观地承认,在刑事诉讼中,真正受到无端指控、受到冤屈的,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被告人确实是有罪的,个别人甚至属于罪大恶极。因此每一次辩护,对律师而言都是一次挑战,我们会竭尽我们的专业技能,运用我们的智慧,不遗余力地去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以期获得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法律后果。

 

      其三,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不仅仅局限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判断,还可以在罪重还是罪轻、重罪还是轻罪、是否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等诸多方面发挥辩护的作用。刑法本身所秉承的,并不是简单的“杀人偿命”的报复主义原则,而是对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根据这一规定,杀人既遂的案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死刑,但死刑并不是唯一选择。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也都是法定的选项。从专业角度而言,论证一个犯罪分子“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恐怕比论证“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要困难得多。而逐步减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正是全球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大趋势。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会不懈地朝着这个目标努力。

 

      最后,律师的刑事辩护,不仅仅局限于实体的辩护,还包括程序的辩护。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什么是程序公正,简单说就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比方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取口供,那么假如某侦查机关用这种方法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哪怕这个口供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但由于从程序上看,取证手段是非法的,该口供属于非法证据,因此必须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采用的是“证据裁判原则”,而且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林森浩的二审辩护人在庭审中请专家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到庭等等,都是以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为依据的,而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被告人辩护人,恰恰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和责任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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