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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毒品受到污染 能否做为定案的依据
2015/9/5 1:51:39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04次   
关键词:毒品  冰毒  罗天亮  13632835272  牛律师刑辩团队  

作者:罗天亮

在看到本文标题时,你心里肯定会想?这还需要问吗?肯定不能呀。但是,我为什么还要写这篇短文?因为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太粗糙,太不严谨,简直没有程序可言。


有律师解读之前的《南宁会议纪要》、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再到现在的《武汉会议纪要》说,国家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程序放的比较宽松。但是我觉得,这是在自欺欺人,只是在为公检法找台阶下而已或者是在为自己的妥协找借口罢了。我的观点很明确,疑似毒品受到污染,不能做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一个很常识的问题,证据有三性,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缺一不可。疑似毒品被污染,说明其不具备合法性,我无法想像一份证据不合法,却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在我办理过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以及研究过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通性: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与鉴定文书中的检材完全是断开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检材是从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提取的。这意味着,此份鉴定文与本案无关联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它却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让你很费解。


举一个办理过的涉嫌运输毒品案的例子:甲于某月4日向乙寄送一个邮包,收件人写的是丙,5日乙打电话告知丙有这么回事,并要求他到时注意接收。但是此邮包在4日晚上即已经被侦查机关截获,拆开后查出来是疑似冰毒,并且有称量。于是,侦查机关带着邮包前往收件地点实施控制下交付,最后丙乙抓获,甲乙仍然在逃。抓获后将丙与邮包分离,直接带到侦查机关。后市级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方是丙的辩护律师。咱们先抛开其他的辩护要点比如控制下交付、既遂、未遂问题不谈,就只看证明的合法性问题。


该案中,侦查人员在4日就截获邮包,从案卷的一份通告函上可知,该邮包被拆开过,也有称量过。但是,案卷中却没有任何材料记录从截获到拆开、再到称量的过程,也没有记录提取检材样本的过程,而是直接将邮包带到收件地点实施控制下交付。同样,在抓获丙后,也没有在有见证人的前提下,当场拆开邮包,当场称量、取样、封存、扣押,而是直接将邮包与丙分离带到侦查机关。我们做为辩护律师,是不是可以合理的怀疑,在这两个过程中,疑似毒品受到了严重的染污???


在庭审时,辩护律师提出这个问题时,公诉人的回复:辩护人的思维不符合逻辑,不能说侦查人员依职权将邮包拆开,没有记录过程就说明疑似毒品被污染了,就说明检材来源不明呀,再说也没有证据证明毒品被污染了。面对着公诉人的这个回复,既无语,也无奈。针对这个问题,早在2001823日,公安部就有出台《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等等。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也有同样的规定,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称量应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查获毒品后,应当场制作称量笔录,要求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作出情况说明。有明确的操作程序规定不照办,反而要求辩护律师去证明疑似毒品没有被污染?这种逻辑确实比较强大,强大到无敌,大陆27万律师都无法反驳。照这种逻辑推理下去,公检法无需要按程序办案,《刑事诉讼法》也可以废止了,一句话回复辩护律师,我不按程序办案,你能证明我办的就是冤假错案么?这是一种入罪思维,不是法律人应有的思维,与法治是相背的。


而法庭面对着这个问题,大有一种“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风度,你说你的,判决书上往一句话带过:侦查机关的程序合法,辩护律师的观点不予采纳。除此之外,再无半句描述,真是惜字如金啊。所以,当律师界看到被称为“伟大判决”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时,看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传钧的无罪判决书时,瞬间刷爆了律师界的朋友圈。律师界都在称法治的春天即将到来了、把正常当成意外。其实,在法律人眼中,这是多么正常的一份判决书,律师界广为称赞决不是结果,而是法官真正强大的法律逻辑,是法官不惜字如金对每一份证据的逻辑分析折服了我们,让我们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而不是一句话带过,让你撕心裂肺。


面对着这种明显不合法的物证,辩护律师们该如何面对?笔者很迷茫,很彷徨,很无奈,特写此文向各位请教。


之前有向一些刑辩界的大律师们请教过,观点不一。有的说要注意与公检法的交流技巧,多参加一些法官思维班;有的说,要注意辩护技巧,多了解国家对打击毒品犯罪的政策;还有的说,死磕,不合法的证据,一定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但我心中始终有一个结无法释然,这明明是10的问题,为何非得弄出个234出来?


最近在一次刑辩沙龙偶遇一位从事刑辩30余年的老前辈,他的方法很独特,我也非常赞同。他说,针对每一个辩护观点,律师都可以写一篇辩护意见或者辩护辩护词,而且可以无数次的写,把这个观点论述的透彻、明了,法院自然就会重视起来。这是他长期在一线从事刑事辩护积累的经验,值得青年律师们学习。他的观点很明确,疑似毒品受到污染就不合法,不合法的证据一定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他不死磕,也不妥协,但是态度很明确,表现的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值得我们尊重。


法治的进步不争朝夕,但是需要关注细节。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每一起案,都需要专业,细致,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治的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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