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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涉嫌偷排泥浆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2012/12/19 17:17:49   来源:中国牛律师团队新闻   浏览次数:622次   
关键词:泥浆;刑事责任;刑事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A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依法参与A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A某了解的基本案情情况、阅卷了解案情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参考,律师认为:不容否认,A某等人偷排泥浆的行为确实给城市的排水安全和防洪安全造成一定的现实危险和潜在威胁。但律师同时认为:就目前案件证据材料情况来看,尚存几个事实和疑点需进一步查证属实,才能公平公正地认定A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关于本案刑事责任划分问题—从本案证据来看,本案的主犯是D某,D某在整个犯罪当中处于主导地位和起着组织、策划和指挥的主要作用,A某、B某、C某均系从犯,恳请法庭认定三人从犯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
    从本案证据来看,本案的泥浆排放工程承揽、人员聘请、工资款项支付、车辆所有权以及排放地点选择等主要工作事项,均是由D某安排。A某等人仅是D某雇请的具体实施排放泥浆的人员,其工作报酬由D某支付,工程的联络获得是D某负责,泥浆的拉取和排放均是D某策划和指挥等。本案当中,A某的作用仅仅是根据D某的安排,作为施工工地泥浆外运的具体执行人员,A某的作用即是根据D某的安排,联络B某和A某进行泥浆的抽取上车和出外排放工作。
    从上述图表可见,本案的泥浆排放工程承揽谈判、合同签订、泥浆处理价钱、人员聘请、司机工资款项支付、车辆所有权、车辆维修开支以及泥浆排放地点选择确定等主要工作事项,均是由在逃的老板D某安排。而A某在本案当中所起的作用为:根据D某的安排,管理工地;根据工地泥浆量,负责联络司机并安排排放。很明显,本案共同犯罪的主犯是D某,A某的作用和地位明显处于从犯地位。律师认为,在D某未到案的情况下,应客观分析A某的次要作用并公平的认定其为从犯,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彰显刑罚的公正性。
    二、从本案证据来看,清疏工程预算费用115660.34元,无法直接等同于A某等人偷排泥浆毁坏财物的直接价值,现有证据也无法确切证实:A某等人偷排泥浆的行为,是下水道堵塞清淤的唯一原因和直接原因。
    1、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凿充分地证实:A某等人的偷排泥浆行为是直接引发涉案下水道堵塞的直接原因和唯一原因。
    从证据来看,三被告供述的偷排地点集中在新区大道上村路段,并非本案清淤的黑虎路口,偷排地点与堵塞地点并未重合,实际上,两地相距四五百米距离。本案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泥浆偷排地点和清淤地点之间因距离、位置、地势高低等因素而引发堵塞的必然联系,也就无充分证据证明A某等人偷排泥浆与堵塞之间的必然联系。
    2、从泥浆水总立方量和泥浆水的性质和功能来看,600立方的泥浆水,不足以堵塞城市下水道。
    从本案证据来看,A某等人偷排泥浆的方量应认定为600立方左右。从泥浆水的性质和功能来看,其是经过工地两个池子过滤沉淀并清渣过的,如此的方量的泥浆水,完全不足以堵塞下水道和引发本案下水道堵塞的严重后果。
    3、从证据角度而言,清淤工程费用预算,由于其出具主体和核算方法的特殊性,并不能等同于毁坏财物的价值鉴定结论。
    水务集团作为城市地下管道的管理者,其邀请第三方出具疏通费用预算书面材料,作为修复和管理城市管道无可厚非。但当其作为毁坏财物犯罪毁财价值大小的衡量标尺时,我们认为其内容不具有客观性,其形式不具有合法性。毁坏财物价值大小,依法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合法鉴定机构,由享有鉴定权的鉴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和认证。侦查机关直接将非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疏通费用材料作为A某等人毁坏财物价值的衡量尺度,内容不客观,形式不合法。
    综合本案偷排泥浆的立方量、排放地点的选择、清淤地点与排放地点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看,本案发生的清疏工程费用,无法直接等同于A某等人偷排泥浆行为毁坏财物的直接价值和实际价值。既然无法认定A某等人的偷排行为是导致下水道堵塞的唯一原因,那么疏通工程的费用即不能让A某等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本着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原则,恳请合议庭考虑本案清淤费用与毁坏财物价值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酌情对被告人A某从轻处罚!
    三、A某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好,恳请法庭酌情考虑其认罪态度,适度对其从轻处罚。
    从A某到案以来的供述来看,其坚持如实供述,并且供述内容前后一致。从今天庭审来看,A某的供述与其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时,其供述态度诚恳,内容真实,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反省也比较深刻。综合其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当庭供述来看,A某不但当庭自愿认罪,而且其认罪悔罪态度非常诚恳,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偷排泥浆行为泛滥,政府城市管理制度的硬伤也是诱因——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设置不合理,城市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市缺少固定的泥浆排放场所,也是促成偷排泥浆犯罪高发的客观原因之一。
    目前,深圳市宝安龙华的部九窝受纳场是全市最大的余泥渣土受纳场,XX区各街道都没有设置统一的余泥渣土受纳场,各街道的施工单位考虑到运输费用和施工进度等问题,不愿将余泥渣土运到部九窝余泥渣土受纳场处理,加上受纳场的库容也不可能受纳全区的余泥渣土。因此,造成各街道的余泥渣土无处可倒的局面,客观上造成了余泥渣土的乱倒乱弃。律师认为,现在高发不下的余泥渣土乱排放行为,城市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是诱因之一。
    五、请法庭酌情考虑:A某有两个孩子,大儿子今年5岁,小儿子刚刚5个月,在小儿子刚刚生下15天的时候,A某即被羁押。其妻子没有工作,全职在家一人照顾两个小孩,其经济状况极不乐观,其个人情绪也濒临崩溃,其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可想而知,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A某家庭的情况,给以一个从轻处罚和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法庭!
    此致
深圳市XX人民法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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