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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发生冲突的根源在于不同的角色定位
2015/3/1 9:42:49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91次   
关键词:法官  律师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20141211日上午,来自湖北的律师张科科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出庭辩护时,因为拒绝配合审判长在庭前提出的“不得做无罪辩护”的要求,在庭审中多次被打断发言,并被一名陪审员称为“骗子律师”。最终,张科科被辽源市泰安区公安局的五六名警察强行带出法庭,在公安局扣押了六个小时。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高院院长会议上,首席大法官周强表示,在网上经常能看到某某地方法庭把律师赶出去,“坦率讲,我百思不得其解”。张科科案就是一个新近案例。

 

法庭并不是没有冲突的地方,法庭的功能恰恰就在于生活中的各种冲突转移到法庭上,冲突双方以特定程序进行交锋,再由法官进行公正裁判,为冲突提供解决方案。然而,出庭律师屡屡被赶出庭,法官不仅没有成为冲突的中立裁判者,反而成为了冲突的一方,错位的冲突是怎样造成的?出路在哪里?

 

冲突频起

 

在欧美影视剧中,一旦出现律师走出法庭的镜头,多是法院门口围着一群记者,密密麻麻递上来一堆话筒,采访律师案件情况。若是庭审占上风,律师便春风满面,侃侃而谈;若是败诉,则慌乱低头护着当事人迅速遁去。

 

这种惯常的场景在中国法院门口几乎没有出现过。在新闻镜头和报道笔下,中国律师从法庭里出来的形式更富有“戏剧性”——近年来既有集体退庭的,也有急病攻心被担架抬出法院的,还有被多个法警七手八脚架出法院的,甚至于在法庭上被当场拘留,或是像张科科一样直接被警察带走的。

 

曾经担任法官十多年的钟锦化律师目前在代理张科科律师辩护权利受侵害的申述案件。据他回忆,在他2008年“下海”前,法官与律师的冲突并没有现在这么强烈。在他多年担任刑庭法官的经验中,还没有激化到需要将律师赶出法庭的事例。

 

梳理近年来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上的冲突案例,一个颇具意味的现象是,绝大多数当事律师都是“外来和尚”。今年14日,广东省惠州市中院审理的一起以涉黑罪名起诉的案件庭审中,七名律师不满法庭对他们提出诉求的处理方式,集体退庭,其中六名律师来自北京,有一位是代理去年影响力巨大的念斌改判一案的律师张燕生,她和钟锦化一样,同样是法官出身。

 

七名律师退出法庭后,审判长继续开庭,留在庭上的两个律师都是惠州本地的,据媒体报道,这两位本地律师在庭前悄悄向家属表示“是被叫回来的,希望理解”。

 

根据2012年最高院发布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若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若被告人未要求另行委托,没有律师进行辩护,应当休庭,或者另案处理。

 

退庭律师集体向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出了情况说明,并向最高院控告,要求调查当事法官,截止目前尚未下文。

 

同样没有下文的是张科科律师当庭被警察拘捕事件。此事激起了律师界的“众怒”,数百名律师联名向全国律协写信申诉。钟锦化告诉《南风窗》记者,当地警方一直未提供当庭“传唤”张科科的理由。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外。”

 

2013年也发生了一件沸沸扬扬的律师遭当庭拘留事件。来自北京的王全璋律师在江苏靖江法院出庭辩护时,拿出手机拍下了一份证据材料,法官当场阻止,并扣留了他的手机。庭审后,法院羁押律师八小时,尔后又以“违反法庭秩序”为由,决定司法拘留王全璋10天。事情一传出,全国律师和网民随即发生抗议声。面对压力,不到两天后,靖江法院就于凌晨时分紧急决定解除拘留

 

“死磕派律师”周泽也屡次遭遇赶出法庭的待遇。他代理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建华受贿案时,在法庭上被江西高院以代理委托书不符规定为由,取消律师辩护资格,被法警架出法庭。而他代理的青岛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加平案时,主审的东营中院则干脆拒收周泽的委托手续,不准杨加平换律师。

 

法官的错误定位

 

对种种赶律师出庭的反常现象,周强给出了自己的解读,“当然问题在哪里我们也知道,都协调好了要怎么判,(但是)律师打乱了原来的程序”。

 

庭审程序的设置上有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那就是“兼听两造之言”,法官主持庭审,令控辩双方充分有序发言,最后再居间裁判。但是一些情况下,裁判的结果已经“协调”好了,过程如何不过是走个形式。

 

不久前从广东省高院辞职的法官刘仕毕生动地描绘了法官角色的错位,“一个刑事案件,本是控辩对立,搞得律师法官或庭内发飙或微博激辩,检察官纷纷表示很蛋定。法官赤膊上阵,检官树底乘凉。治水的变成趟水的,改卷的成了答题的,吹哨的成了踢球的,乱了”。

 

“发生冲突的根源在于法官和律师不同的角色定位”,钟锦化观察到,过去五六年,体制赋予法官的基本角色以及法官自己体认的角色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但是律师的角色定位却悄然转变了。“以前律师的社会认可度,没有现在这么强。现在社会网络媒体在发展,律师对自己角色的认识在深化,很多律师比较敢于反对不公,敢于对抗不公”。

 

钟锦化坦诚地说,自己六七年前还在担任法官期间,也不自觉地受到法律宣传和政治宣传的影响,和许多法官一样,存在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倾向,法官的地位“不是真正完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而是根据有关领导的意愿,维护地方的稳定,但是有时候说是维稳,实际上直接跟权贵利益相关,根本的冲突是利益的冲突。”

 

2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2日在中央党校开班,习近平在开班仪式上强调,“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钟锦化很认可这句话,这项精神若能贯彻到底,落实到制度上,将能减少司法过程中权力干预的现象,缓和法官与律师的冲突。

 

制度的“拉偏架”

 

除了理念上的错位以外,冲突频发还存在制度设计上的根源。刘仕毕分析道,法官与律师冲突频发的背后,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个严重缺陷: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

 

“诉讼法只规定了程序应当如何运行,法检公安应当怎样,没有规定如果不这样,又当怎样,更未规定采取哪些救济途径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程序法仍然定位于办案规程,没有上升到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的高度。”

 

实际上,中国并不缺少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受辩护权的法律法规。就在惠州律师集体退庭事件发生前数天,最高检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此前的2004年和2006年,最高检已经相继发布了两份同样目的的规定。

 

最高院和各省高院也多次发出文件,要求各法院和法官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

 

但是这些文件也同样像刘仕毕提出的那样,缺少救济途径。近年来,很少见到有法官因为在庭审中不尊重甚至是侵犯律师辩护权利而受到处罚的案例。与此相反的是,随着数年前刑诉法修订和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律师在法庭上“死磕”的,可能会遭受严厉的惩罚。制度上对法官和律师存在“拉偏架”的现象。


刑诉法修订后,最高院于2012年底发布了对应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法庭上未经许可不能“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还规定了“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这部司法解释正式通过前公布的草案中,有更严厉的措施,直接规定“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这无异于端了律师的“饭碗”。这条规定遭受法学界批评后,在正式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被删除了。但是实践中依然有律师被法官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而遭受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的处罚。

 

20041月,北京律师程海在海淀区法院开庭时,认为自己的辩护权利屡次受到限制和剥夺,在庭上递交书面声明后离开法庭去有关部门“投诉控告”。

 

事后,根据北京市律协的通报,程海“不服从法庭指挥,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受到法庭两次训诫后退出法庭,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被程海控告侵犯自己辩护权利的主审法官却未受到正式的公开调查,法官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也未有正式结论。

 

曾在法院任职的公务员葛峰提出,目前制度下,问题并不在于没有监督法官的途径,而恰恰是投诉渠道太多了,

 

葛峰认为,合理的法官监督机构应该既具有专业性,又具有一定的超越性,例如英国监督法官行为的机构是由皇家首席大法官和司法大臣共同负责,设在司法部的司法行为与调查办公室。他期待近来一些地方新设立的法官遴选与惩戒委员会能够有所作为。

 

不重视律师辩护权利的庭审并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周强在上述讲话的同时向各高院院长提出要求,“各地法院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


原标题:读品 法官与律师:错位的冲突 

来源:律政观察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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