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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刑辩百科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目前办理最多的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尚未办理。根据最新刑法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因此牛律师刑辩团队在为危险驾驶罪辩护时严格审查血样提取证据,要求交通民警提供在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当时,是否有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证据;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等辩护意见。均取得了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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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是否可以定聚众斗殴罪?
2015/5/7 11:53:28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93次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聚众斗殴中,双方纠集三个以上人员相互殴斗是聚众斗殴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但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但又有斗殴的故意的情况下。如何对双方定罪?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


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不排除单方聚众并实施殴打他人的情况,聚众一方只要符合聚众和殴打条件的就可以单方面构成本罪;没有达到聚众三人的一方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是:聚众斗殴是必要共同犯罪,但这里的共同犯罪是单方的共同犯罪;这里的“聚众”是指单方的聚众即可。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的含义是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从而共同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人单独实施犯罪,是大家一起犯罪。在聚众斗殴中的共同犯罪只能是单方内部的共同犯罪,斗殴双方之间不能形成“共同故意”,双方之间在犯罪上无意思联络,双方是对立的、仇恨的,不可能形成意思统一的故意。所以,只要单方有聚众行为和聚集起来的成员间有共同去斗殴的意思联络,有去斗殴的行为,就形成共同犯罪,就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也要求不足三人一方也要有“斗殴”的故意,否则双方就不是“斗殴”,人少于三人一方就是挨打的对象,对来自对方的行为予以反击,就构成了正当防卫。经过以上分析,对少于三人一方,有斗殴故意的情况下,由于没有“聚众”行为,更没有与聚众人数达到三人那方形成“共同故意”,所以不足三人一方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也有观点认为: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但有斗殴的故意的情况下,双方都定聚众斗殴罪。理由是: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既指单方是成员间的共同犯罪,又包括斗殴双方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只要一方聚集三人与另一方斗殴,哪怕另一方只有一人,全案都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性。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作为典型的聚众犯罪,双方都要三人以上,只要有一方不足三人,全案就不能定性为聚众斗殴,按一般斗殴原则处理,只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而不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首先,对聚众斗殴罪人数确定的问题实际上是对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以及对共同犯罪中“共同”作何理解的问题。第一种观点将“聚众”理解为双方都要聚众,且在此基础上,除了在单方内部构成“共同”犯罪,还在斗殴的敌对双方之间构成“共同”犯罪。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斗殴的双方之间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双方无法形成共同的意思联络,无法形成共犯。双方间的邀约互殴行为不是为了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当把聚众斗殴中的斗殴人数缩小到双方只有一人时,双方之间都有“斗殴”故意,且相互挑明了要斗殴,这时,双方要“斗殴”的意思不是要共同协作去犯罪,是单方有犯罪的故意,现实中,也没有把两人相互斗殴的情形作为共同犯罪对待。

 

其次,第一种观点虽然把“聚众”限定在单方之中,但是,又没有从聚众斗殴的社会危害性去分析本罪的客体。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只有双方都“聚众”才达得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公共安全是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斗殴的一方人数少于三人,则另一方针对的对象仍然是特定,危害的不是“众人(三人以上)”的公共安全,所以,不仅对未达到三人一方不能定聚众斗殴罪,对达到三人的另一方也不能定聚众斗殴罪

 

最后,针对聚众斗殴双方人数的要求,由于各地的标准不一,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

 

(作者单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聚众斗殴双方都应达三人

作者:王进琪

来源:检察日报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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