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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刑辩百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您: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敲诈勒索案件。通过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特点抓辩点,并 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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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处罚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
2015/6/17 16:39:4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25次   
关键词:敲诈勒索  冒充军敲诈勒索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在我国,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用威胁或者要侠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侵犯财产犯罪中,敲诈勒索犯罪是常见性犯罪之一,近年来有所增加。如某基层法院2000年受理敲诈勒索案件就比2003年多了3倍。根据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处罚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其中有些问题还须由立法加以完善。

 

一、敲诈勒索犯罪构成的数额问题

 

敲诈勒索犯罪构成是否要有数额规定,法学界似乎争议不大。但纵观世界各国的刑法,对敲诈勒索犯罪均无数额规定。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9章第346条(1)有关对敲诈勒索的规定。[1]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第15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对敲诈勒索犯罪构成也没有数额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后,对敲诈勒索犯罪增加了“数额较大”这一构成要件,因此,对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不再认定为犯罪。刑法修订后,严格了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了认定犯罪的随意性,为司法机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据。由于规定了数额较大这一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都不再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512日公布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要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有关其他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相协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以50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0000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以‘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是以‘3000元’为起点。考虑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往往有一个较长过程,被害人可以报案,便于司法机关及时破获,而且不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因此,敲诈勒索犯罪的数额标准应略高于盗窃犯罪;同时敲诈勒索犯罪还具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威胁、强制的特征,故敲诈勒索犯罪的数额标准宜略低于诈骗犯罪。”[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以略高于盗窃罪略低于诈骗罪确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起点,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也都已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数额标准处理敲诈勒索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就是有些案件中行为人多次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却因数额未达到较大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法学界曾有人提出“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的数额未达较大,但其他情节较严重,综合全案案情,确属应当按犯罪处罚的,亦可定为敲诈勒索罪”。[3]但由于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例如李某、张某假冒保安人员,多次在公园、江边等公共场所以查暂住证为名,对外地民工实施敲诈勒索,但由于民工身带的钱财不多,多次敲诈所得仍未达到数额较大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不以犯罪论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机关也认为失之过宽。

 

笔者认为,对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而数额未达较大的可参照我国刑法对盗窃犯罪的规定,增加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规定,以弥补法条对敲诈勒索罪规定的不足。

 

二、与其他倪财型犯罪轻重比较问题

 

在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中,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单一客体,这已是人们的共识。“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侵害到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由于行为人采取了威胁或要挟的恐吓方法,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所以敲诈勒索行为往往还危及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此处的人身权利主要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等;此处的其他权益包括被害人个人生活中的各方面的权益,例如行为人威胁被害人如不给付财物就要将隐私告知其配偶而破坏其家庭关系。”[4]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并不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由此而论,敲诈勒索犯罪危害不亚于盗窃罪诈骗罪,有时还会大于后者。如某甲采用寄送“不给钱杀小孩”恐吓信的方法,向他人敲诈得人民币2万元,而某乙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得他人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摩托车一辆,虽然两人作案所得财物数额均为2万元,但笔者认为其社会危害性前者显然大于后者。法学界有人认为,“根据敲诈勒索罪的特点,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标准应低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5]而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却高于盗窃罪。究其原因,与敲诈勒索罪的最高法定刑低于盗窃罪有很大关系。世界许多国家刑法对敲诈勒索犯罪都规定了重于或相当于盗窃犯罪的刑罚。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犯敲诈勒索罪5年至10有期徒刑100万至400万里拉罚金,犯盗窃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6万至100万里拉罚金[6]加拿大刑事法典也规定犯盗窃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下监禁,而犯敲诈勒索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7]日本刑法典对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则规定了相同的刑罚幅度,均处10年以下惩役。[8]再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认定标准来看,显然也认为敲诈勒索的社会危害大于诈骗,所以规定了低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虽然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法定刑经过1997年的修订后,其最高法定刑从原1979年刑法规定的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与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法定刑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盗窃犯罪和一般诈骗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均为无期徒刑,特殊盗窃犯罪和特殊诈骗犯罪最高法定刑均可判处死刑。立法者之所以对敲诈勒索罪规定明显低于盗窃罪诈骗罪的法定刑,可能出于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有些自身有一定过错,也有机会可以报案,罪犯一般均能抓获及犯罪既遂较少等因素。但笔者认为,刑法对具体某个罪确定法定刑,并不以被害人自身有过错及犯罪未遂等情节作为确定法定刑高低的依据,被害人自身有过错和犯罪未遂等均属刑法总则相关条款调整范围。如果将上述因素作为确定法定刑的依据,显然会造成对那些被害人无过错又犯罪既遂犯罪的放纵。因此,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敲诈勒索犯罪案件的增多,为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将敲诈勒索罪的最高法定刑调整至与盗窃、诈骗等侵财刑犯罪最高法定刑相当的层次。

 

三、冒充军敲诈勒索处罚问题

 

由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存有许多相同之处,有时较难区别。因此在冒充军警敲诈勒索与冒充军警抢劫的处罚上差距过大的问题尤显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冒充军警敲诈勒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既使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只能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问题还在于冒充军警敲诈勒索而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还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王某等人冒充公安警察,数次在公共场所以查暂住证为名,强行索取他人钱财近千元,他人稍有不服,则扬言送派出所或采用拳打脚踢等轻微暴力。对此案的定性司法机关存有争议,如定抢劫罪则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定敲诈勒索财产数额未达到较大,尚不能定罪处罚。最后此案以抢劫罪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暂且不论该案的定性是否正确,笔者认为从该案事实本身已经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和抢劫在定罪处罚规定上存在的缺陷。一个案件如何定性关系到被告人完全不同的两种处理结果,要么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要么无罪释放,这不仅当事人和公众无法理解,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也有压力。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本身较难区分,常有争议。再加上两罪在量刑上差距悬殊,因此,办案人员常常感到难以把握。如李某等人冒充警察以抓吸毒人员抓赌为名劫取钱财案,李某等人伪造警官证、着警服冲入室内,先后30余次以罚款为名抢走吸毒人员、参赌人员钱财47000余元,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死刑,二审法院认为定性不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量刑从死刑降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何为敲诈勒索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如果将冒充军警敲诈勒索作为其他严重情节之一,在适用法律上仍有一个难题。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一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一个量刑规定中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那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否可不考虑数额大小,直接以第二个量刑幅度规定处罚。按通常理解,适用第二个量刑幅度处罚,往往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才出现了冒充军警敲诈勒索,但数额未达到较大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局面。

 

四、犯罪转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法设有转化犯,即准抢劫罪。转化犯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由于主客观要件发生变化,致使依照本罪论处成为不可能,从而依法按照与其存在竞合关系的另一关联重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式。它是指由轻罪向重罪的转化,不包括由实施某一非犯罪的行为向犯罪行为的转化。”[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抢劫罪处罚。但是,我国《刑法》第269条只规定了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犯罪可构成转化型抢劫,而没有把同属侵财型犯罪中的敲诈勒索罪列入。因此,在刑法立法上对敲诈勒索罪的惩罚就显得宽容。事实上,犯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过程中或行为结束后,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如敲诈勒索行为人发出勒索钱财恐吓信后,即被他人识破,他人在抓捕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行为人在指定地点取钱财时抗拒抓捕或已取得钱财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情况。因此,笔者认为,为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加大对敲诈勒索犯罪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也应将敲诈勒索罪列入转化型抢劫的范围。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注释】

[1]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月第1版,第216页。

[2]李兵:“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编:《公检法办案指南》2000年第6样,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6月第1版。

[3]赵秉志主编:《侵犯对产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4月第1版,第462页。

[4]同上注,第435436页。

[5]同上注,第462页。

[6]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月第1版,第184186页。

[7]同注[1],第211216页。

[8]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9月第1版,第7679页。

[9]张国杆:《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月第1版,第237页。

 

原标题:敲诈勒索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金晶金新华

来源:《法律适用》2005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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