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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数十年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成功为被告人石某等八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30公斤辩护免死;为香港“阿伯”大毒枭贩毒60kg一审判死二审辩枪下留人案,成功辩护无罪!走私毒品咖啡因25千克刘平凡律师辩护成功等等毒品犯罪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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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2015/3/6 10:32:01   来源:百度百科   浏览次数:637次   
关键词:毒品犯罪被抓怎么办  牛律师刑辩团队  4006066148  指定管辖  犯罪地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原标题: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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