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毒品犯罪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数十年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成功为被告人石某等八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30公斤辩护免死;为香港“阿伯”大毒枭贩毒60kg一审判死二审辩枪下留人案,成功辩护无罪!走私毒品咖啡因25千克刘平凡律师辩护成功等等毒品犯罪大案要案。
当前位置:首页刑辩百科毒品犯罪 →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有什么刑罚规定?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有什么刑罚规定?
2015/3/6 10:21:34   来源:百度百科   浏览次数:618次   
关键词:毒品犯罪被抓怎么办  牛律师刑辩团队  400606614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相关刑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原标题:刑法中的毒品犯罪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15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5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