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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业务范围
犯罪现象,自古有之。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已越发严重。实践证明,就犯罪行为本身而言,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牛律师刑事团队重视犯罪预防的研究和实践,曾先后将广东省首个涉军法律服务站落户梅林检查站和进警营开启模拟法庭,为武装警察部队作犯罪预防;为湖北省通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工作站,预防外来务工人员刑事犯罪;为此,团队创始人刘平凡律师被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工作者”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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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进行经济分析及提出预防措施
2015/3/24 10:36:09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16次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论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进入90年代以来,社会治安日趋严峻,“黑道”(黑社会性质和黑社会组织)泛起,云南平远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吉林长春的“98第一号黑社会案件”和广东佛山的“水房帮”在中国大陆先后出现,便是明显例证。现在已不是争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无可能出现的问题(注:有学者撰文认为中国不存在产生“黑社会”的可能性,其理由:一是中国境内没有存在黑社会的客观社会条件。黑社会的产生与存在,有两个客观条件:一是自由经济发展到已经失控或者可能失控的程度;二是政治极其黑暗、腐败,已成为整个社会的痼疾。失控的自由经济,是黑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黑暗、腐败的政局则是黑社会赖以存在的政治背景。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一定的经济自由度,但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发展到失控的程度,更重要的是,我国实行共产党统一领导的政治制度,各级政治都无需凭借外力作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我国社会虽然有腐败现象,但党和政府不会允许腐败长期泛滥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也不可能产生黑社会的;二是中国境内的犯罪形态还没有发展到产生黑社会的阶段。目前我国境内的犯罪形态正处于初始形态向积累形态发展的阶段。很多犯罪团伙以及犯罪人员的收入已经有了剩余,这些犯罪所得的剩余资金需要寻找出路,有的已经有了投资的意向,有的已经开始实施投资,但还远未达到投资成功的程度。如果要出现黑社会的话,也还需要相当一段自身发展的时日。该种观点详见吴永和《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思考》,载《公安研究》1999年第3期。),而是要对这种已经出现的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这已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关系密切的三方面内容: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此乃预防之前提;二是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经济分析,此乃功利之要求;三是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措施,此乃预防之关键。不进行预测,不可能提出预防措施;不进行经济分析,所提出的预防措施也可能不符合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本意。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进行经济分析、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的不可或缺的三部分。

 

一、进行科学预测-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前提

 

所谓“预测”,是指人们依据事物以往和现在的一些数据和资料,通过一定的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对事物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预计和推测,定性和定量地估计事物的发展规律,并对此加以评价,以指导和调节人们的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就是指在认真分析黑社会产生的客观因素和准确把握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应用有关科学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未来一定阶段是否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未然”的犯罪),以及数量多少、危害程度多大等,发展趋势进行事先测定和推估的犯罪研究过程。对“未然”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所以能进行预测,主要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是可知的;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原因研究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的基础;统计理论和心理学原理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提供了方法等。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党和国家制定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对策的前提和基础;它有利于提高制定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对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它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和完善社会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等。

 

有学者通过预测,认为2000年以后的10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断成熟化并向黑社会组织转化,其数量由少而逐步增多,组织化的程度和规模也将逐步发展,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与此同时,前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到80年代末,第二阶段是从1990年到2000年)的特点也将继续存在,即犯罪团伙将继续大量出现,犯罪团伙也将继续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转变。出现了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三者同时并存和转化的局面。这一阶段,境内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合流,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至于境内外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合流的规模、范围和速度,将取决于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程度、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境外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别是国外的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进程及其对我境内渗透的程度,乃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等等。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使我们难以预测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发展成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具体时间和速度。但是,只要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原因和条件继续存在,这种发展趋势是确定无疑的。[1]我们认同此种预测,并在此基础上,作更具体的预测分析:

 

(一)组织性进一步加强

 

组织性进一步加强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发展特征,在现阶段,多数是规模较小、结构松散的帮派团伙,但这种帮派正是向深层次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发展的基础,更是向将来黑社会组织发展的“痼疾”。组织性进一步加强包括犯罪组织内部结构的严密化和组织规模的扩大化。一般是由比较松散的组织发展成为有严密组织结构和严格组织纪律的组织,组织的规模一般由数人扩展为数十人、甚至百余人乃至更多人的犯罪组织。但组织形式却不拘一格,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体现在:1.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目的稳定,主要为经济利益,无论是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绑架、走私等,经济目的性是其最大动因所在。2.制定成文或非成文的邦规会纪,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亚文化),组成人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并对违反者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3.犯罪行为多种多样,犯罪手段残忍、隐蔽、现代化。主要实施走私、贩毒、凶杀、敲诈等刑事犯罪活动,以合法生意掩护其非法活动,以寻求庇护,并拥有先进的武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积极传播犯罪思想,培养犯罪意识,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及恐吓力等等。4.黑社会组织间联合勾结、对抗政府。随着我国对犯罪打击的深入,使犯罪组织意识到单凭自身的力量难以与公安机关对抗,所以他们就联合在一起,积极地装备自己,进行犯罪活动。5.向有组织暴力转化。即组织暴力化和暴力组织化,暴力与犯罪组织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一种强大的威胁力量,暴力既是维护组织纪律的重要手段,又是犯罪组织对外扩展势力,争夺势力范围和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后盾和保证。犯罪团伙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过程,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转化为黑社会组织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暴力化和暴力组织化的过程。具体表现为随着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组织拥有的暴力手段越来越先进,由一般武器发展为枪支、爆炸物和先进的武力装备。

 

(二)经济实力进一步增长

 

一般犯罪团伙通过犯罪活动取得的财物,往往为犯罪分子所瓜分和享用,但是,任何犯罪团伙要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才能维持犯罪组织的存在和实现犯罪组织的暴力化。组织性越强、暴力化程度越高,越是要求更强的经济实力;反之,经济实力越强,越是能够促进组织化和暴力化程度的提高。将来无论是一般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转化,或者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向黑社会组织的转化,都必然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因此,在它们的发展过程中,都必然不择手段攫取财富和不断地扩大财富的积累,以满足犯罪分子的私欲和增加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除了使用各种暴力的或非暴力的犯罪手段外,其重要的手段还表现在向经济领域渗透:有的黑社会组织有计划地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有的以非法所得注册公司,开办企业,进行垄断经营;有的以公司职员面目出现,为不法商人经营活动充当打手;更多的则是经营餐饮和娱乐行业,以合法身份做掩护从事犯罪活动。

 

(三)势力范围进一步增大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实力,是划分势力范围的根据。势力范围的大小,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实力大小成正比。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形成一种排他性的统治地位,信奉的是黑社会的意识形态和行为规则,黑社会正是以势力范围的形式存在于合法社会之中。主要表现在:1.农村将成为流氓恶势力的一个重要“根据地”。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近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将利用暴力或宗族势力,在部分农村称王称霸,横行乡里。2.势力范围跨地区明显。从目前的情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多以地域来划分,总体上还处于低级水平,其势力范围一般只限于村、镇、区范围之内,最多也不超出县、市。但将来随着黑社会组织性的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跨省、市或跨境进行活动,不再受地域的限制。3.境内外黑社会相互勾结或相互争夺势力范围。如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因有重罪逃入大陆躲避,视大陆为避风港,并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投资为名,洗黑钱,设据点,发展其组织势力,并与境内的有组织势力联合等。

 

(四)政治性进一步显现

 

当犯罪组织强大到一定的程度,经济方面又有一定的保障时,犯罪组织将涉足政治领域,并想通过左右政治使其犯罪活动合法化、公开化。主要表现:1.局部性地控制和威胁地方政权,实为第二政府。这种情况在我国特别是乡镇、农村表现突出,形成了恶势力、土皇帝。其有极大的反动性和危害性,往往造成一方民众苦不堪言,背井离乡。2.向政府机关、特别是向司法机关渗透,以“糖衣炮弹”俘虏政府败类,寻找保护伞。3.操纵选举,在政府部门培植“代言人”。4.通过捐资捞取一些民间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的主席、会长等职务。

 

二、进行经济分析-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功利要求

 

“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2]此断言虽然有些绝对,但并非毫无道理,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是人类追求正义的一种行为。对该行为少不了经济学的分析,经济学分析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系统中应有之义。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黑社会(性质)犯罪率。这就意味着:对国家而言,适用预防措施能起到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降低黑社会(性质)犯罪率的结果;对行为人而言,适用该原则能制止其犯罪。“从更一般的经济意义上讲,‘犯罪’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2]P19)国家为了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降低黑社会(性质)犯罪率,即控制犯罪这种“产业”的活动,必须进行一定的成本投入;犯罪人为了从事黑社会(性质)犯罪这种“产业”活动,也必须进行一定的成本投入。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因出于功利的需要,亦即能抑制犯罪,给社会带来益处,于是涉及到一个利益的权衡问题,即经济学问题: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才会放弃黑社会(性质)犯罪这种“产业”活动?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既制止黑社会(性质)犯罪“产业”活动,又能给社会带来益处?他们的结合点就是最佳预防措施选择。

 

从经济学角度考虑,为了使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能发挥最佳效用,我们认为,在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的适用上,应作如下考虑、权衡:

 

(一)预防对象的选择-制度优先

 

被誉为“科学管理之父”的美国人泰勒曾经说过:“过去,人是第一要素,将来则体制是第一要素。”[4]把这句话用在预防对象的选择方面,我们认为泰勒说得非常在理。从经济学考虑,强调以制度作为预防对象的优先选择有其存在的根据:因为“最大利益化选择”是主观的人(理性人)的重要本性,虽然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但精神文明作用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精神文明建设对少数具有“崇高理想”的人而言,其影响是深远的,对抑制他们的犯罪冲动有着明显作用,可是,对大多人来讲,未必都具有“崇高的理想”,最大利益化选择才是他们的本性,无论我们如何对这些理性人进行精神文明教育,它都不可能消除“最大利益化选择”本性。“不健全的制度是滋生犯罪的土壤”,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也是如此,只要不健全的制度存在,理性人就会进行理性的选择,当不健全的制度使理性人的犯罪成本大大降低时,他们就很可能去选择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现在“警匪勾结”、警察涉黑案件突出就与对警察的监督缺乏制度化有关。

 

强调制度优先,并不是否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而是说明在一定量的预防成本条件下,首先考虑的是把有限的预防成本放在制度建设方面,而不是精神文明建设与制度建设“平均分担”预防成本,更不是侧重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投入。另外,在精神文明建设的预防成本投入的使用上,也应有所侧重。目前我国精神文明教育方面出现的问题已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就其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影响而言,笔者认为有两点非常值得深思:其一,侧重一些口号式的高调教育,缺乏人文教育。人文是什么呢?我们可以暂时接受一个非常粗略的分法,就是“文”、“史”、“哲”三个大方向。人文教育就是向人们灌输文、史、哲思想。理性人讲究“实惠”,注重“利益最大化选择”,在现实面前,如何把握自己,如何才能作到“不损人而利己”的“利益最大化选择”呢?是靠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还是靠基本的社会良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物质文明还没有发展到与共产主义理想相一致的程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具备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是不可能的,更是不现实的,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许多长期接受共产主义教育、并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党和国家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纷纷“落马”,有的经不住黑社会组织的财、色的诱惑,最终走上“不归路”,便是很好的例证。所以,剩下的只能是靠社会良知。然而,社会良知的养成并非天生具有的,它靠的是人文教化的长期培育并代际相传而得的。对社会良知的培养不是靠空唱利他主义的高调进行说教式教育,而是大力倡导人文教育。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我们现在要恢复的不是文革中肆虐的血腥理想和虚假的崇高,而是趁社会成员还没有完全丧失是非感的时候重申民族的固有的道德,恢复社会良知。而恢复社会良知就必须仰赖于人文教育,因为人的品质决定于教育的品质;尤其是当今社会道德大滑坡、人心浮躁飘荡之际,我们更需要如此”[5].其次,在德教方面,传统文化一方面过分强调“圣人”式的德教,即以培养成“圣人”为最终道德目标;另一方面又过分注重“重私德、轻公德”。前者德教目标设置过高,是最高层次道德目标的确立与实现,忽略的是最低层或曰基本道德目标之建立与达成,这必然导致社会理想文化的某种悬空状态,最终导致一般民众道德目标和道德约束力的丧失;后者以私德代公德,必然使社会公德意识薄弱。据此,我们认为,“反黑”精神文明建设应重点放在人文教育和最基本的道德教育方面。

 

(二)预防措施选择-系统性

 

系统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是复杂的,它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而这个系统是多层次的,即由若干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子系统所构成。预防措施的系统性表现为:其一,预防措施是综合的。它是由一系列措施构成的。其中有强制性的,又有非强制性的;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有直接的,又有间接的。其二,预防措施是有层次的,各种预防措施在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及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力均有不同。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措施是由道德预防层、经济行政预防层、一般法律预防层和刑法预防层四大层面组成。这四个层面由于其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其功能的实现是系统性的,缺少任何一个层面,都不可能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生。预防措施系统性主要表现在预防措施的层次性上,即预防措施的各个层面都有其自己的功能:道德预防层主要预防人们的心理意识,防止人们的心理意识外化为越轨行为和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没有道德预防层,人就会变成寡廉鲜耻的野兽,人类的怜悯、情感就无以培养和教化,人们就难以抑制内心的野性欲望的冲动,不可避免地作出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道德预防是一种软预防,不具有强制性。经济、行政预防层主要是从社会资源的分配方面来预防人们的行为,它主要调整社会各集团、各阶层、各群体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公正的社会经济、行政制度是防止人们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经济、行政预防是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硬预防,违反了它,就要受到惩罚,但这种处罚一般是行政处分,不涉及公民的自由权和生命权。经济、行政预防属最低度的强制权。一般法律预防层主要从整体社会利益方面来预防社会越轨行为,防止违法越轨行为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发展,具有法的强制性,没有一般的法律预防,就难以保护一般的社会权利和社会法益,使社会失掉整体性和统一性而处于一种不安定的、不公平的环境之中,但一般的法律预防也不涉及人们的自由权和生命权。刑法预防层主要以刑罚的形式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防,维护社会的最基本的价值观。保持社会机器的最低限度的正常运转。没有刑法预防,其他的社会预防手段就缺乏最起码的保障而难以发挥作用。

 

(三)预防实施过程-整合性

 

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应该是一个预防措施的相互整合性过程。整合性过程指的是预防措施的组合排列与应用程序的合理性。单纯依赖某一层的预防措施,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预防措施系统在实施中的排列、组合与应用程序的混乱,也同样达不到预防犯罪的预期效果。其一,正确的预防措施的组合排列应该是:第一层是道德预防层;第二层是经济、行政预防层;第三层是一般法律预防层;第四层是刑法预防层。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只有经过综合的调控才能达到实际的效果。只有经过前三层的保护和预防,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调适社会冲突,消耗犯罪能量,使反社会的心理与欲求转化为对社会价值观和社会秩序的认同,而不是转化为反社会的行为,随后再经过刑法对少数已然的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即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的预防,最后达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社会秩序和社会基本的价值观达到最起码的要求。反过来,如果先用刑法预防,就会使人们的欲求和不满情绪无序,从而积累更大的犯罪能量,破坏社会的稳定,使社会秩序难以维持。其二,犯罪预防措施的各层面之间并不是条块分割,毫无联系的,而是互相渗透,互相制约的。道德预防没有经济和行政预防、一般法律预防、刑法预防作保障,就难以发挥它的抑制恶欲,培养善德的教化功能,人们内心的欲望就难以受到自觉的节制,恶欲就可能膨胀成黑社会罪恶的意向。同样,经济、行政预防,如果没有道德预防、一般法律预防和刑法预防的成功配合,就不可能抑制人们的罪恶意向向违纪、违法、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的转化。一般的法律预防,如果没有道德预防、经济和行政预防相配合,特别是没有刑法预防作后盾,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一是在没有道德文化制约情况下,不可能约束人们的一般越轨行为向一般违法行为转变和发展;二是在缺乏道德预防和经济、行政预防的情况下,直接把所有的行为置于法律规的制约之下,会导致法律资源的严重不足,最终导致法律预防的失效;三是在缺乏刑法保障的情况下,对于任何社会规范、任何法律人们都敢触犯,最后还是导致法律预防失效,无法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而刑法预防,如果没有道德预防,经济、行政预防和一般法律预防的配合,只能惩处人们外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而难以抑制人们内心恶欲的形成,更难以抑制人们内心的恶欲向黑社会(性质)行为的转化,也难以使受过刑事处罚的黑社会分子真正改恶从善。

 

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的经济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在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基础上选择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应切记:制度措施优于精神文明教育措施;预防措施具有系统性和整合性,在具体适用预防措施的时候应有所侧重,特别是在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综合治理措施适用过程中,更应注意适用措施的区别,而不应对所有措施都等同对待。

 

三、提出预防措施-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关键

 

(一)应完善各方面立法,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1.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法作为一项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其在预防“未然”黑社会(性质)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我国现行刑法典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了一定规定,主要有:在总则部分规定犯罪集团;在分则第294条具体规定了3个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可否认,刑法作此规定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会起到重要作用,但毋庸置疑的是,现行刑事立法对黑社会(性质)的规定还存有明显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超前性,即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方面犯罪,未规定“黑社会”方面犯罪;二是“缺乏完备性”,即只规定3种罪,范围失之过窄;三是缺乏“配套性”,即对洗钱罪规定不足;四是刑罚缺乏针对性,即没有规定财产刑。[6]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刑法进行完善:第一,在刑法中引入“黑社会”概念,即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因为黑社会组织比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具社会危害性,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前两种犯罪的最高刑罚均是10有期徒刑,据此,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最高也只能判处10有期徒刑,这显然量刑过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二,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一方面要增设黑社会犯罪罪名,主要包括:一是“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指的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和打击国际间黑社会犯罪的需要,增加此罪名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二是“自称属于黑社会罪”。指的是“自称属黑社会,与黑社会或其成员有关系,或有理由使他人相信是属于黑社会或与黑社会有关系而令人产生恐惧与不安,或损害他人的自决自由,特别是强迫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或容忍某种活动”。(《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4条)由于黑社会名称本身就具有“恐惧”性,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另一方面应扩大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的主要范围。现行刑法规定此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我们认为其主体范围失之过窄,应把该罪的主体放宽至一般主体,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则从重处罚。第三,应加重对黑社会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提高法定刑。将刑法所设定的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十年有期徒刑提升到无期徒刑,出于打击黑社会和防止黑社会进一步犯罪需要,我们认为这是必要的。(2)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犯罪,施以更重的刑罚,这是防止黑社会犯罪进一步“政治化”的重要途径。(3)进一步完善附加刑的适用。现行刑法对黑社会犯罪只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这显然是不够的,“一般而言,罪犯从事不法活动之主要目的系为了图利,以黑道(组织犯罪集团)为例,不论其犯罪刑态……因此,惩治不法之徒如仅将其监于牢狱中,则因犯罪资产仍可由他人继续运用,可想而知对犯罪行为或犯罪集团之组织活动并无影响。”[7]因此,对黑社会犯罪应适用财产刑。(4)对黑社会犯罪不得适用缓刑,由于黑社会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传染”性,加之危害严重,应不予适用缓刑。(5)对未成年人从事黑社会活动的,如果不够刑事处分,应规定由政府收容教育,切不可放任不管。

 

2.进一步完善诉讼立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追究没有规定专门的诉讼规则,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反侦查能力强,且危害严重,因而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应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定一些新的诉讼制度。对此,可以借鉴澳门的有关反“黑”立法,确立更有利于检控的诉讼规则,主要有:第一,通过法律推定,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即:明确规定某些事实(注:如参加黑社会集会、参加黑社会举行的仪式等事实。)可作为对黑社会分子的推定,而黑社会分子互相使用或被称为某些头衔或代号(注:如老大、军师等称号、头衔。),可以作为对其充当领导职责的推定,这种法律上的推定必须有被推定者以反证才能推翻。第二,确立特别证据规则。(1)加强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效力,即如果有理由相信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因害怕黑社会报复而不愿在审判中出庭作证,可以在法庭宣读并采信他们的证言、鉴定结论。(2)进一步加强视听资料在证据中的使用。(3)强化警察的取证手段。如可以延长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等。第三,建立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制度。所谓污点证人,指的揭发、证明同案犯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其中有的如同刑法中的立功行为人。如果他们积极作证的,可以从轻处罚。所谓卧底证人,是指警察或第三人,为预防和制止黑社会(性质)犯罪,将身份或资料隐藏,在警方的监督下,渗透到黑社会内,取得黑社会内成员的身份者。对他们应采用特殊的保护措施。

 

3.建立专门反黑机构

 

黑社会性质犯罪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有组织性。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也应有相应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就世界范围而言,许多深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危害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专门的反黑机构,如意大利的“维持全国秩序和公共安全委员会”。目前,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各级公安机关一般是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一些专项斗争,未把打击社会性质犯罪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这样不能有效遏制日益壮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有必要做到三点:一是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中成立专门机构,组建从公安部到省市厅局到基层派出所的反黑组织网络,配备精兵强将,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地、持久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组建反黑网络,建立反黑研究中心。主要从事收集和掌握各地区有组织犯罪的情况,收集、总结国内外反黑斗争的动态、经验,以建立本地反黑情报信息网络,研究和探讨有关法律、政治和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反黑斗争的策略方案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调整特情队伍,扩大情报来源。情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生命线,对反黑工作而言,更具有决定意义。为此各级刑侦部门要将反黑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情报工作上。情报工作的重点是刑事特情。我们要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特点,积极调整刑事特情队伍的构成。反黑工作是一项相当专业化的工作,特情队伍必须经过严格挑选,强化教育和管理,宁精不滥、讲究实效。[8]

 

4.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

 

加强打击跨地区、国际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互相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情报,联合追捕黑社会犯罪分子等。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在国际社会已得到充分认识。如欧盟各国自199211日起开放各自边境,使得原来局限于某地区或某国的犯罪活动很有可能转移到其他更适合作案的地区或国家去实施(犯罪转移),给欧盟各国控制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增加了不少困难。因此德国政府已与波兰、匈牙利、乌克兰等周边国家签订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有组织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双边协议,共同打击日益增长的跨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为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9]1)通过专业化反黑队伍协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的反黑斗争。只有建立了统一的反黑专门机构,才能有效地加强国际、区域间的反黑斗争的联络、协调与研究工作。(2)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黑情报信息的交流。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掌国外、境外黑社会渗透犯罪的活动情报,做到有效地抑制与打击。(3)健全法制,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主要是加强《引渡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方面的立法,使之与国际接轨。

 

5.坚持反腐败斗争

 

腐败本身并不会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是腐败现象的盛行,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和蔓延最主要的催化剂。一旦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相互交织渗透,那么两者必将相辅相成,共促发展,而绝难根除。这已是国内外众多血的代价铸成的严酷事实。因此,反腐败是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必由之路。具体讲应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1)首先要加强政法部门的廉政建设。政法机关是反黑斗争的最前沿阵地,也是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力军。政法机关内部腐败分子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的勾结,直接导致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天网疏而有漏。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正义得不到伸张,人民利益得不到有力保护,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也必然藉此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因此,凡是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有牵连,助纣为虐的政法人员,一经发现,要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只有纯洁了自己的队伍才能保证反黑工作能够顺利开展。(2)加强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工作,防止身居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勾结,利用行政手段干扰司法机关反黑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种非法政治、经济活动大开绿灯。因此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作用,对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勾结,包庇纵容其犯罪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3)加强各级各类经济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如银行、计委、工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堵塞黑社会性质犯罪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的途径,截断其开辟新的更加隐蔽的经济来源。(4)加强各类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铲除黑社会犯罪在基层滋生的土壤。在广大基层管理组织中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既要防止基层干部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保驾护航”,又要防止某些基层干部自身堕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或骨干成员。[10]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的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整治,以期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11]简言之,就是通过全社会的力量动用社会控制措施来对违法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予以控制。所谓社会控制措施,就是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宏观统筹管理与微观分工合作两方面。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庞德认为,社会控制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有效控制,即社会对个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尽自己的本份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其反社会行为。在我国,社会控制的最好体现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强化社会控制措施,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点:1.充分发挥公、检、法各机关的职能作用。各级政法部门的工作应抱着对人民、对国家负责的态度,严格自律,大胆工作,敢于同日益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作斗争,对发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沉重打击,遏制其蔓延势头。同时,各级各类司法机关应加强合作、协同作战,不能因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难度和风险而相互推诿,或为部门利益而相互牵制。2.全社会各种力量都应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消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工作中来。各单位抓社会治安的措施,一定要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这样,黑社会性质犯罪也就无缝可钻,无机可乘了,黑社会犯罪分子也就无立足之地。3.强化基层组织管理工作。我国大量的基层管理组织是国家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也是具体社会事务的最大承担者。因此,各类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人头熟”、“地头熟”、“事事熟”的优势,管理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配合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将之消灭在萌芽初发阶段。[10]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在物质文明日益改善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却有些滞后,黑社会(性质)犯罪状况如何,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率的高低,往往取决于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程度。物质文明的提高和发展,一方面可以尽最大的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减少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物质欲望”冲动;另一方面,可以为国家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意味着具有美德和善行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只有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者协调发展时,社会才能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当其中的某一方面(常常是物质文明方面)获得突进式的发展但另一方面明显滞后,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就会猖狂。其具体表现为:当物质文明获得单方面的突进式的发展,而社会缺乏必要的文化和心理准备时,物欲横流,原有的社会价值体系崩溃的局面就难以避免,同时这种物质文明的发展本身也终将停止:反之,如果精神文明的发展缺乏强有力的物质文明的基础,除非社会上普遍存在某种宗教式的信仰,否则那种超越经济发展的精神有终将难有寸进,即使在某种政治信仰支撑下勉强建立了一套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随着新的情况的出现或政治信仰的丧失,这种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便会顿时崩溃,并使社会出现空前的价值混乱和道德危机。[12]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黑社会(性质)犯罪因素的增多,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克尔斯所说:“对公认的社会规范的离轨,不是心理离轨和精神病造成的,也不是个人过失和精神错乱的其他形式,而是有它的社会根源的,是由社会环境引起的。”这断言有些绝对,但至少能说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这些社会因素主要有:宣扬暴力、色情的书刊、碟片、录像带等充斥文化市场;卖淫、吸毒等丑恶现象死灰复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邪风盛行;电脑网络“黑”、“白”、“黄”信息泛滥……因而,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已势在必行。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如下工作:1.净化大众传播媒体。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管理,依法取缔非法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商。端正文化影视作品的创作动机,坚决反对那些以赤裸裸的“黑”、“黄”、“白”为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报道应实事求是,不宜过分夸张。2.坚决取缔、打击卖淫、吸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应加强对歌舞厅、美容院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加强禁毒和戒毒工作的力度。3.端正社会风气,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的自觉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制教育,使其懂得守法经营的必要性等。

 

原标题: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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