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亲办案件亲办案件
刑辩力机构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高效、权威运作模式为基础,实行每案每阶段由该领域最擅长的专业律师承办,优势组合,精耕细作。团队律师实现透明化办案,律师办案日志网上公开,让委托人凭密码第一时间知悉律师的工作情况和案件进展。同时,团队律师通过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时俱进的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精细化办案标准。为委托人专业提供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复核、刑事上诉等。长期以来团队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亲办案件 → 邓X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牛律师团队律师介入只判一年八个月
邓X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牛律师团队律师介入只判一年八个月
收案日期:2014/08/15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695次
[核心提示]2013年4月,被告人邓X、温X预谋制造假冒信阳市某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业公司)的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1000件,遂假冒某某酒业公司业务员,从河南省某某市的某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酒盒6000个、酒箱1000个。2013年5月,被告人邓X、温X在信阳市某某区前进乡千禧村租赁了一处民宅,作为生产、储存假酒的场所,并将定制的6000个酒盒、1000个酒箱和造假用的原料酒(原料酒中金黄鹤酒40件、乌龙酒24件)运至该民宅内。2013年6月,被告人邓X、温X向某某玻璃集团,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白酒酒瓶6000个、酒盖6000个,准备用于制造假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邓X、温X收到从山东定制的酒瓶,并存放在租赁的民宅内。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邓X、温X又在信阳市某某区某某大市场购买铆钉枪、封箱器,准备在租赁的民宅用金黄鹤酒、乌龙酒灌装生产假冒某某白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某某酒业公司出具证明,某某特制五星42度500ml装白酒,市场销售中间价为75元/瓶。最终被告人邓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 号
 (2014)牛刑初字第24号
承办律师
  贾 岚 张 宏
关 键 字
 假酒 假冒注册商标
基本案情

20134月,被告人邓X、温X预谋制造假冒信阳市某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业公司)的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1000件,遂假冒某某酒业公司业务员,从河南省某某市的某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酒盒6000个、酒箱1000个。20135月,被告人邓X、温X在信阳市某某区前进乡千禧村租赁了一处民宅,作为生产、储存假酒的场所,并将定制的6000个酒盒、1000个酒箱和造假用的原料酒(原料酒中金黄鹤酒40件、乌龙酒24件)运至该民宅内。20136月,被告人邓X、温X某某玻璃集团,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白酒酒瓶6000个、酒盖6000个,准备用于制造假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2013818日,被告人邓X、温X收到从山东定制的酒瓶,并存放在租赁的民宅内。2013820日,被告人邓X、温X又在信阳市某某某某大市场购买铆钉枪、封箱器,准备在租赁的民宅用金黄鹤酒、乌龙酒灌装生产假冒某某白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某某酒业公司出具证明,某某特制五星42500ml装白酒,市场销售中间价为75元/瓶。

控方意见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4月,被告人邓X、温X预谋制造假冒信阳市某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业公司)的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1000件,遂假冒某某酒业公司业务员,伪造某某酒业公司印章加盖在委托书上,到河南省某某市的某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酒盒6000个、酒箱1000个。

20135月,被告人邓X、温X在信阳市某某区前进乡千禧村租赁了一处民宅,作为生产、储存假酒的场所,并将定制的6000个酒盒、1000个酒箱和造假用的原料酒(原料酒中金黄鹤酒40件、乌龙酒24件)运至该民宅内。

20136月,被告人邓X、温X某某玻璃集团,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白酒酒瓶6000个、酒盖6000个,准备用于制造假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2013818日,被告人邓X、温X收到从山东定制的酒瓶,并存放在租赁的民宅内。2013820日,被告人邓X、温X又在信阳市某某某某大市场购买铆钉枪、封箱器,准备在租赁的民宅用金黄鹤酒、乌龙酒灌装生产假冒某某白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某某酒业公司出具证明,某某特制五星42500ml装白酒,市场销售中间价为75元/瓶。

辩方意见

被告人邓X的辩护人辩护称辩护称邓X系犯罪预备,认罪态度好,系从犯,且系初犯,所制造的白酒尚未造成任何后果,没有社会危害性,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邓X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45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处罚。但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821日起至2015420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温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821日起至2015420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