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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业务专长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上称侵犯财产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最近虽然办理了许多财产犯罪案件,主要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中:李某盗窃价值60余万,程先华律师辩护改认定15万并认定自首被减轻处罚获刑1年6个月不上诉案;张某诈骗70万,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侦查阶段介入3月,检查机关终不予起诉案;王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实刑二审本网辩护缓刑;全国首例泥头车偷排泥浆追究刑责案,毁坏财物价值12万判只刑9月;梁某冒充外国人诈骗27万案等等。团队所办理的这类犯罪案件除抢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外,都将一定的财物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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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谋林贪污、受贿获刑14年
2014-12-26   来源:安徽日报   浏览次数:792次   
关键词:贪污  受贿  犯罪  职务犯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1222日下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谋林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谋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谋林在担任宣城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宣城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及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截留、隐匿收入、公款购物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37万余元。

 

此外,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谋林在担任宣城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及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在案件处理、供货商确定、工作安排及调动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

 

原标题:杨谋林贪污受贿获刑14年

 

作者: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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