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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业务专长
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力量,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也从“弱保护”状态逐渐向“强保护”发展。知识产权的刑事处罚门槛越来越低,范围越放越宽。在激烈的商战中,如何应用知识产权行兵布阵,将竞争对手拒之门外;如何拥有核心技术权,将知识产权之矛与盾的交叉应用到极致,是企业家应该深思熟虑的问题。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短期内知识产权犯罪将出现井喷式的增长。而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的犯罪,尚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及理论的盲区,因此辩护律师大有作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知识产权业务部,专注于知识产权防御及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及实务的研究,协助企业从攻、防两方面来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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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视野认识和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实施
2015-04-07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73次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知识产权制度自从诞生之日起,即与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密不可分,当前,随着信息技术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及各类国际关系与一国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相互影响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加强相关研究,发现其内在规律,从而更好地立足我国现实,以国际视野认识和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这对作为发展中大国和知识产权大国的我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关系间的相互影响

 

(一)第一阶段——20世纪初叶以前

 

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源于欧洲,首先成型于英国。英国、法国和德国分别于171819世纪开始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美国于建国之初的18世纪70年代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并及时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美、德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既是提升本国创新能力的需要,也是为了开展国际贸易,从先进国家引进技术与投资的需要。实际上,这个阶段从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与相应国际协调机制中获利最大者,恰恰是后起的美国与德国。

 

随着技术发明的快速增加,由于只在一国取得的专利权难以在贸易伙伴国及时得到保护,影响了一国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新技术新产品的跨国流动。1883年,11个国家签定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中的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等,随后不久,各个工业国家纷纷加入。巴黎公约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经贸关系的相互影响极大增强,也标志着以国际公约形式调整跨国财产权关系的开始。随后不久,1886年,关于版权保护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签署。至此,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框架初步形成。

 

当时,大部分亚非拉国家受国际政治关系的负面影响,政治经济地位不独立,国内没有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也没有参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在国际经贸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国际竞争力低下,也难以主动融入第一次与第二次工业革命。这一时期,中国没有真正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更谈不上加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近代工业与技术研发能力缺失,国防工业尤其滞后,产业结构极不合理。

 

梳理以上情况,可以发现,这一阶段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关系的相互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这一时期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关系的相互影响主要表现在:因为国际经贸关系快速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在欧美日各国的建立发展与国际协调步伐大大加快,这又促进了国际经贸结构的调整升级,以及两次工业革命在欧美日的快速扩散和发展。

 

2.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与力度决定一国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地位。这一时期,中国与大部分亚非拉国家,在国际经贸关系中处不利地位。

 

(二)第二阶段——20世纪中叶以后

 

人类进入20世纪中叶以后,中国与亚非拉国家取得独立的政治、经济地位,并陆续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相应的国际协调;伴随着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微电子技术、航天技术、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技术大发展为特征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在二战后发端;冷战后,经济全球化和一超多强演化的进程加快,中国经济迅速崛起,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关系的相互影响更加复杂、更加广泛,也更加多变。以下分别从国际经贸关系与国家安全关系两个角度进行梳理。

 

1.国际经贸关系与知识产权制度

 

这一时期,各发达国家强化了知识产权制度;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建立并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时,国际经贸关系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有关知识产权的多边与区域性国际条约纷纷签署,相应的国际组织与区域性组织相继成立,多边贸易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机制开始密切结合。

 

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它是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专门机构之一,管理着多项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包括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及20世纪中叶后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等。与19世纪签署的条约相比,这些条约更加强调可操作性,在尊重国家主权、承认工业产权地域性的前提下,在专利的国际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和审查协调方面,为各个成员国提供了具体程序、信息检索与审查资源等保障。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于1995年生效,简称TRIPs。它集中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紧密联系。它是建立在已有重要知识产权条约基础之上的协定,给专利、工业设计、版权、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未披露商业信息的保护规定了基本规则。TRIPs在国民待遇原则之外,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以确保各成员相互间均能获得平等待遇;规定了一整套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刑事执法的规则,以确保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有效性;规定了透明度规则,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争端;将成员政府间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各成员方的内部知识产权执法提供了一种多边监督机制。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十几年来,涉及我国的知识产权争端只有一起,远没有发达成员间的争端频繁。

 

2.国际安全关系与知识产权制度

 

这一时期,国际安全关系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超越性与限制性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同一国家集团内的成员,或同一意识形态的国家,可以突破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规则,即不管其有无建立知识产权制度,都将向其转移重要或敏感技术;对不同集团,或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则不管其是否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甚至同属一个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国际贸易组织的成员,都限制向其转移重要技术或敏感技术。

 

1)前苏联与东欧国家对新中国的援助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尚无知识产权制度,当时苏联对新发明新技术的保护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它采取的是双轨制,即对外国公民与公司等机构,允许其在苏联获得专利权,但苏联公民与组织则只能取得发明人证书。基于中国与苏联间的友好同盟关系,即国家间的安全关系,苏联与东欧国家对中国的援助中,技术援助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个过程中,他们没有向新中国提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苏联东欧国家对中国的技术援助集中在?959年以前,时间不长,效果巨大,对新中国迅速提升技术能力与工业化水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上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俄罗斯迅速改革保护发明与专利权的双轨制,实行单独保护专利权的单轨制,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保持一致,但船大掉头慢,计划经济的影响仍在,市场化改革效果尚不明显,其财政支持项目申请专利的不多,其环境对知识产权大国的吸引力也不强。

 

2)巴黎统筹委员会与瓦森纳协定的运行

 

“对共产党国家出口管制统筹委员会”(CoordinatingCommitteeforExporttoCommunistCountries),简称“巴统(COCOM)”,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禁运的国际组织。1948年由美国发起,194911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巴黎。

 

194910月起,美国对中国大陆实行出口管制制度,“巴统”对我国的禁运管制甚于苏联。进入80年代中期后,“巴统”决定对中国实行自由出口,出口审批权下放给各成员国,对华出口管制极为宽松。1989年,“巴统”终止对华放宽尖端技术产品出口计划。

 

冷战结束后,包括已经解散的“巴统”17国在内的28个国家于19959月在荷兰瓦森纳召开高官会议,决定加快建立常规武器和双用途物资及技术出口控制机制。在美国的主导下,19967月,以发达国家为主的33个国家在奥地利维也纳签署了《瓦森纳协定》,决定从199611月起实施新的控制清单和信息交换规则。

 

尽管“瓦森纳安排”规定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发放敏感产品和技术的出口许可证,并在自愿基础上向其他成员国通报有关信息,但实际上受美国控制。与“巴统”一样,“瓦协”同样包含两份控制清单:一份是军民两用商品和技术清单,涵盖了先进材料、材料处理、电子器件、计算机、电信与信息安全、传感与激光、导航与航空电子仪器、船舶与海事设备、推进系统等9大类;另一份是军品清单,涵盖了各类武器弹药、设备及作战平台等共22类。我国有关机构与公司到国际市场采购设备曾先后遭遇到了“瓦协”的限制,影响了中国对有关先进技术的引进。

 

最近几年,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在分析金融危机与本国经济发展迟缓的原因,及中国经济迅速崛起的成因后,认为经济全球化、多边国际贸易机制有利于制造业、新技术与投资向中国这种发展中大国转移,于是更加强调将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安全关系统筹考虑,积极推进建立将中国排除在外的跨太平洋投资与贸易合作机制,同时,加快推进跨大西洋相应机制,强化七国集团合作机制与北约集团军事合作机制,这些机制的建立与强化,将不利于新技术向中国的转移,不利于国际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发挥作用,并将弱化多边贸易合作机制包括WTO的功能。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归纳出这一时期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关系间的几点相互影响:

 

1、这一时期,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从广度、深度上,都得到了空前发展,多边国际与区域知识产权组织及多边贸易组织的建立与运行,使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与国际经贸合作机制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中国通过在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与国际贸易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力度,主动把握住了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提升了自身的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能力。

 

220世纪50年代,中苏之间密切的安全关系超越了知识产权规则和普通的国际贸易关系。上世纪40年代到90年代巴黎统筹委员会的运行,以及上世纪90年代到现在瓦森纳协定的运行,国际安全关系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机制发挥作用。近几年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将国际间的安全关系与贸易关系、投资关系、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关系结合起来考虑,排除特定国家包括中国的参加,其对被排除国和开放的多边贸易机制的负面影响有可能超过瓦森纳协定。

 

3、当前,多边的、开放的贸易与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包括WTOWIPO,其内部各个成员,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都有种种争端与争论,只要在相互承认的国际条约范围之内进行,均是正常的,因为这些机制与机构本来就是提供一个国际多边协调问题、解决问题的平台,他们的有序运行,有利于各个成员,特别是有利于发展快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强化。

 

二、对策分析

 

综合以上情况,立足我国现实,谨做出以下对策分析。

 

(一)在国际层面,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更加主动的姿态,全面参与和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协调

 

一是需要以更平和的心态看待多边贸易机制和各种贸易关系中的知识产权争端。对各种贸易关系中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客观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外方发起的争端,应尽快搜集于我有利证据,积极应对,依规则力争;必要时,根据事实与条件,在多边贸易机制中主动向有关成员提出磋商要求,即主动要求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或指导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有关国家执法机构要求启动知识产权侵权调查机制。

 

二是对新的多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协定的会商,有必要以更加主动的姿态介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国际协调,否则,越滞后,越被动,且于我国大局不利。

 

三是对有关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关于执法救济的探讨与推进,有必要积极参与,因为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由审查授权向执法救济延伸是必然的过程,没有知识产权执法救济的强化与相应国际协调的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应有功能将大大削弱,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机制也将趋于弱化,这将损害快速发展的知识产权大国特别是我国的根本利益。

 

四是及时研究如何推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救济领域的合作,支持WIPO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中先发挥专业性、咨询性作用,并通过国际协调,逐渐强化其相应的职能作用。

 

五是适时研究建立区域性专利或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与机构的可行性,这需要等待时机,可先从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入手,探索建立中国、俄罗斯及有关中亚国家间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与机构,待具备条件时,探索建立东北亚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与机构,以强化知识产权注册、审查、保护及转移方面的协调,推进我国与区域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这也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地缘政治环境。

 

六是先从加强双边贸易关系与知识产权交流关系出发,推进与瓦森纳协定有关成员国的合作,在符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在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与授权上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吸引尽可能多的先进技术向我国转移;同时应看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某些敏感技术的转移仍会受到安全关系的限制。

 

(二)在国内层面,将立足国内现实与放眼世界结合起来,真正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将其融入我国改革、发展、创新、安全、法治等体制机制之中,明确执行主体,强化各级政府的实施责任。

 

一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与执行机制中,充分认识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在世界范围内配置创新资源、智力资源和投资的重大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体系的地位,提高知识产权界参与决策的程度,将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作为连通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桥梁,借鉴国际经验,将其作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引领者,将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市场竞争、减控市场风险、预判市场价格的重要杠杆,使政府按照市场规则、国际规则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各种政策、规划、方案中,强调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市场主体技术创新全过程保护的基本功能,引导、激励国内企业成为立足国内市场、放眼国际市场,把握和利用本领域国内外知识产权态势的高水平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大幅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质量。

 

细化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的政策、制度,对政府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由研发者所有,鼓励大学、研究院所向生产类、制造类企业转移知识产权;确保发明创造者能从知识产权权利人处得到充足的经济回报,将激励发明创造的宗旨落到根本。科学指导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的全面分析与运用,提升我国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创造的起点与效率,避免重复研发、低水平研发及侵权。

 

三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安全的关系,通过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多边协调机制,逐步消除瓦森纳协定等国外安全控制机制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与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掌握上述控制机制对我国引进技术的真实影响。

 

在研发国防装备和军民两用技术方面,立足我国需要,既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做法,将政府财政投入产生的敏感领域的专利权(国防专利或保密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有条件地归属研发企业,引导技术研发能力强的民营企业更多参与高精尖国防装备技术的研发,在有效保护其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保留政府的介入权,有序控制扩散,以动员社会一切可用力量,加快提升我国国防装备技术水平;也要适当借鉴俄罗斯等前苏联国家的做法,以知识产权中的技术秘密方式为主保护某些国防领域的创新,对敏感的国防技术项目,采取集中国家研发单位与军工企业攻关完成的方式。对高度敏感的技术项目,要采取知识产权与国家秘密双重保护方式,必要时,单独以国家秘密方式保护。

 

四是将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调整与执法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在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中,提升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完善与执法的重视程度,增强紧迫意识。有必要加快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加强行政执法手段,加大侵权赔偿救济力度,提高停止侵权的效率,规制和打击网络环境中的侵权假冒行为;同时,针对新问题、新现象,加快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综合法律或法规;对网络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与执法监管,应尽快研究单独立法,以保障信息产业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执法管理处。

 

原标题:试析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关系的相互影响及对策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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