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评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之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14周岁到16周岁的人只需对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但是对这8种罪应作何种理解呢?是8中罪名还是8种行为?学界多有争论,但司法解释把其规定为8种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另一意见认为,被害人亲友是否受到要胁不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绑架罪不以第三方受到勒索为构成要件;对类似于本案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某一行为性质的评价,应当尽可能与社会公众的认识相吻合。 梁慧星再次建议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
2006年之前的10年间,因刑讯逼供造成的有据可查的冤案,竟达20万起之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存在,是法治的耻辱。为了切实维护宪法,保障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彻底禁绝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现行刑法加重了对刑讯逼供罪的制裁,并新增暴力取证罪。
学法人的我们,在看完柴静《穹顶之下》视频以后要用理性的法律思维来看待视频中涉及到的一些内容:①《穹顶之下》引发的“举证”责任思考、②《穹顶之下》引发法律法规问题的深思、③《穹顶之下》引发的立法与执法思考、④《穹顶之下》的法治困境及未来、⑤《穹顶之下》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现在,是时候应当走出这种误区了:误区一:关于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的冲突;误区二:关于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冲突;误区三:关于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的冲突;误区四:关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冲突。
最近两高当家人保障权利给律师撑腰,但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刑辩律师执业三难。现实中,律师参与庭审以及辩审关系问题同样突出。“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更重要的在于落实。”采访中,田文昌再三向记者强调。
宪法不保护、刑法所禁止的言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判断宪法是否保护、刑法是否禁止的言论;宪法所保护、不构成犯罪的言论;宪法不保护但也不构成犯罪的言论。言论自由的程度或者边界,从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目的出发,通过衡量言论的社会价值及其可能产生的危险或者造成的侵害,得出妥当结论。
一、纪检程序中自书材料的证据价值;二、“明知”的证明;三、被告人亲属作证但不出庭的问题;四、污点证人作证及作证豁免;五、印证原则运用及其限度;六、被告人庭前知悉证据问题; 七、被告人质证权的保障与庭审效率的冲突及其协调;八、辩方调查权较弱,法庭举证不力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税收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处罚规定分布《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税收行政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而对涉税犯罪的惩治则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涉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在部分税收法条中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呢?
诚信、负责、专业的律师,才能在律师之路上,走的更远——作为执业数年的律师,统计所接待的当事人也有成百上千甚至更多人次了,而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律师的诚信问题,尤其是在接待当事人特别是第一次接待当事人的时候,诚信都是最重要的问题。绝大多数当事人求助到律师的时候,是茫然的、无助的,而这时候,更需要律师诚信的接待当事人,以态度真诚,行为有信来严格要求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