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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刑辩百科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本罪案件中主要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情形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进行辩护。特别是非典型绑架罪与典型绑架罪的辩护方案和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及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方案独具一格。并从量刑起点和刑罚幅度与暴力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程度,围绕勒索财物、使用暴力、胁迫“做文章”;也会重视在量刑情节上抓到主动权。我们的辩护重视结合绑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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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被害人过程中致其死亡后窃取其财物的定性
2015/4/22 13:58:59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11次   
关键词:绑架罪  数罪并罚  牵连犯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绑架罪是一种必须给予极其严厉的惩罚同时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绑架罪的犯罪嫌疑人绑架被害人是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以被害人亲友对被害人的生命权,人身健康权等权利的担忧对被害人的亲友加以威胁,进行勒赎。由于绑架手段的多样性和绑架行为的复合性,当绑架行为和其它犯罪行为发生交叉或牵连时,到底是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文章通过对本课题粗浅的研究分析,针对其中两个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与看法,以便更好的了解掌握绑架罪的罪数认定,促使意见的统一。

 

一、绑架过程中以暴力手段劫走被害人财物的定性

 

(一)绑架过程中的常见劫财行为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手段劫走被害人财物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先前计划绑架控制被害人从而向其亲友勒索财物,在其计划得逞后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并用暴力手段劫走被害人财物的;(2)行为人不是以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财物为目的控制被害人,在控制被害人后,临时想出要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向其亲友进行财物勒索,后又发现被害人带有财物将其财物劫走的;(3)行为人在绑架被害人后,将其释放,在被害人离开不久后发现其带有财物并强行劫走被害人财物的等等。

 

(二)关于劫财行为的理论学说

 

关于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的手段劫走被害人财物的定性,在学术界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对于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以暴力手段劫走被害人财物是定绑架罪一罪还是定绑架罪抢劫罪的二罪并罚。

 

1.一罪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应该只定为绑架罪一罪,其劫取财物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参考条件,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只是要绑架被害人,以此对被害人的亲友进行勒赎。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其他侵害被害人权利的行为可以被绑架罪所吸收,但应从重处罚山。

 

2.数罪说

 

第二种观点就是认为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应当定性为绑架罪抢劫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这种观点所持的理由是: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劫走被绑架人的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定性为抢劫罪绑架罪二罪,并且以数罪并罚的形式对其进行惩罚[2]

 

(三)我国对此问题应采取的理论学说

 

1.一罪说的缺陷

 

首先,如果对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只定为绑架一罪的话,有可能导致量刑上的偏差,因为我国《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63条对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上述的对于绑架罪抢劫罪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惩罚,笔者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如果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只定绑架罪一罪的话,只要行为人没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那么对其的最高量刑也只是无期徒刑,但是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手段谋取的被害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话,其行为根据抢劫罪定罪标准已经可以对其判处死刑,这样来看同样的行为以不同的罪种论处在量刑上就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因此笔者认为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仅定性为绑架罪一罪存在着一定问题,影响量刑的偏差。

 

其次,如果对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只定绑架罪一罪的话,不符合我们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标准说,即如果行为人的某一犯罪行为符合某一罪种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话,那么其行为就触犯该罪,同理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罪种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话,那么其行为就构成这两个犯罪[3]。那么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绑架罪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呢?笔者在此进行分析:

 

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已无需阐述,笔者主要对其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使用暴力等手段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占为己有。(3)主体要件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①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的客体要件符合,即被害人的私人财物。②行为人使用暴力等手段将公私财物所有权占为己有的客观要件符合,即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③主体要件也符合,因为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以判处其绑架罪,因此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为绑架罪那么行为人的年龄一定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④主观要件也符合,即行为人一定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劫走被害人的财物,在此笔者无需过多阐述。在此通过笔者的分析发现,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将行为人在绑架的过程中又以暴力手段劫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定性为绑架罪抢劫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不是只定性为绑架罪一罪。

 

2.数罪说的积极性

 

如果对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只定性为绑架罪一罪的话,也不利于法庭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年龄不满16周岁的话,那么法庭就不能以绑架罪对行为人定罪。但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对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以绑架罪抢劫罪二罪进行定性,并且实行数罪并罚的话,那么即使行为人已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法庭依然可以以抢劫罪对行为人定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较为合理的定性应当是将其定性为绑架罪抢劫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不是仅定绑架罪一罪,从重处罚。

 

二、绑架被害人过程中致其死亡后窃取其财物的定性

 

(一)一罪处罚说

 

一种意见是认为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只定性为绑架一罪,对于行为人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只作为之后量刑的参考条件。

 

笔者对这种意见的看法是如果对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只定性为绑架罪一罪,其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只是作为之后量刑的参考条件的话,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绑架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规定,行为人接受的刑罚处罚应当是死刑。但是死刑还分为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法庭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对行为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还是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有了窃取被害人财物这个量刑的参考条件,法院就有可能根据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对其从重处罚,这样一来行为人受到的刑罚处罚就将有可能是死刑立即执行

 

(二)数罪并罚

 

笔者对这种意见的看法是将行为人在绑架被害人过程中致其死亡后窃取其财物的行为定性为绑架罪盗窃罪的二罪,有着其一定的道理,因为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上面笔者已经提到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标准说,只要是行为人的这个行为既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将其定性为绑架罪盗窃罪二罪,并实行数罪并罚[4]。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致被绑架人死亡应受到的刑罚处罚是死刑,而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样一来如果对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定性为绑架罪盗窃罪二罪并且实行数罪并罚的话,行为人受到的刑罚处罚将是死刑

 

(三)笔者认为应采取的理论学说

 

对于这两种意见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为笔者前面已经提到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标准说,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绑架后,又对被害人实施其他形式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自然而然的上述犯罪行为也构成了相应的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行为人完全是根据他的主观意识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这个罪种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就触犯了这种罪,因此,在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上要与绑架罪区分开来,实施数罪并罚[5]

 

【作者介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刘全.绑架中劫财行为之定性[G].人民法院报[M]2002-7-29

[2]林鸿.绑架中劫走被绑架人财物行为之定性[G].人民法院报[M]2002-4-22

[3]赵秉志,肖中华.刑法适用疑难争议问题两人谈[G].刑事司法指南[M]2002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94

[4]刘树德.绑架罪罪数认定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

[5]祝铭山.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G].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8

 

原标题:关于绑架罪定性的两个问题

作者:贾蕊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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