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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刑辩百科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等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拘禁案件。主要辩点是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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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罪名档案 — 非法拘禁罪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的非法拘禁罪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为索取高利贷的债务将张某某带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公寓房间内,将其锁在房中,直至2014年7月2日凌晨时,张某某钻窗逃跑时摔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张某、周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及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诊断证明,鉴定意见,调取证
  • 对于索取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在实践中我们应如何对待?

    现实生活中,因追债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事情屡见不鲜,而根据债权人追取的债的性质和数额的不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刑法上又有不同的认定,有的认定为绑架罪,有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那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到底如何区分呢?
  • 为何抱走年幼继女索抚养费、彩礼费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贾斌,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无业.2012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逮捕。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斌犯绑架罪,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贾斌辩称:其不构成绑架罪:其向妻子李宝珠索要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万元离婚赔偿款并无不当;李欺骗其感情,有过错在先。其辩护人提出:贾斌抱走继女不属于绑架,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非法拘禁罪。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
  •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及其合法索债的途径

    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涉及的债务类型:1、合法债务;2、非法债务;3、数额超过实际债务;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
  • 浅析王林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从而对两罪进行区别分析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 浅析非法拘禁罪中有关时间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在一定时间内使他人丧失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那这个时间到底是多久呢?又该如何认定这个行为发生的持续时间呢?
  • 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仍有一些待解问题需要规范地诠释

    对于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重伤”的判断原则上应以行为时为准,“死亡”的判断应以综合说为据。“重伤”与“死亡”应能客观地向非法拘禁行为归责,非法拘禁行为必须制造出导致“重伤”、“死亡”的不可容许的风险并使之现实化。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的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
  • 浅析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检察官在判定犯罪的过程中不能凭总体感觉而先取结论再对结论牵强附会地找依据,而是应该以案件事实为依托,根据刑法教义,对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逐一进行检验,最后得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结论。在不具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也只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才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应理解为本罪的客观
  • 非法拘禁罪法益及其行为要素之分析

    合理诠释客观构成要素的目的在于,确立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法益应是复数法益的观念,即人身自由以及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身体的健康安宁专属权为其复数法益的内容;非法拘禁行为是对现实并具有实现可能性自由的侵犯,对于特殊状态下的人并不存在成为行为对象的可能;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样态的界定必须从“拘禁”、“限制”和“剥夺”的比较分析入手,剥夺和限制的行为样态都属于行为方
  • 浅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及其客观方面问题

    成立非法拘禁罪,不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状态。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其行为应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界限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
  • 探讨非法拘禁罪疑难争议问题

    非法拘禁罪是一个传统罪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进行了很多的研究。但相对于国外刑法理论而言,国内研究还很不深入。笔者不揣浅陋,拟谈谈自己关于该罪名的一些思考,以期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
  • 急需制定一般主体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定罪标准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于立案: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浅析非法拘禁罪行为的构造

    在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初,许多学者都将刑法典第238条的罪名概括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应该说,这一概括相对而言更为科学可取。因为从刑法典第238条的罪状表述来看,其客观行为除了非法拘禁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之罪名冠于此一法条,显有概括不全之弊,有违罪名确定之周延性原则。当然,为便于论述,本文仍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
  • 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立法;(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特征;(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体特征;(四)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特征;(五)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特征。
  • 浅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理论界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最早是以绑架勒索罪的罪名出现的。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绑架犯罪罪名的规定,当时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犯罪一般以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定罪处罚。1991
  • 对非法拘禁罪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通过对非法拘禁罪概念及其构成的理解,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对非法拘禁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二、对非法拘禁罪中涉及情节加重犯问题的探讨;三、对涉及刑法第238条第三款有关问题的探讨;四、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竞合;五、对审理非法拘禁罪中涉及刑事地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理解。
  • 非法拘禁中打伤被拘禁人的行为改如何定性?

    2001年5月29日,广东省某灯饰厂主要负责人孙某等6人因怀疑员工盗窃本厂原料而非法审讯关押、集体殴打杜某等近20名员工10至20多小时,致1人重伤(系孙某等2人所致)、7人轻伤、10人轻微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错拘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2004年4月,某县人民法院庭长吴某在办理张某诉李某欠款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判决李某给付张某欠款2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一天中午12时,吴某带领本庭工作人员着便装前往李某家执行。恰逢当天李某家亲人去世正在办丧事。李某母亲见吴某等人前往,误以为是民政工作人员来进行火化尸体工作的,遂与吴某等发生争执(李某之母不愿将死者火化)。李的妹夫高某出面劝
  • 对非法拘禁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这类案件主体往往为多人,即犯罪主体多为复数,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对此理解是一致的。一、对非法拘禁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二、对非法拘禁罪中涉及情节加重犯问题的探讨;三、对涉及刑法第238条第三款有关问题的探讨
  • 探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有关规定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演变;二、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三、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本质;四、超额索要债务行为的定性分析。
  • 浅析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被害人王某曾向李某借高利贷从事赌博活动,后欠下巨额赌债还不起债务。2012年8月的一天,李某纠集其表弟孙某共同将王某骗至一库房内,用尼龙绳将王某吊在近四米高的房梁上,离地悬空两米三。期间李某和孙某先是对王某辱骂,要求其还钱,王某声称拒不还钱。李某和孙某嫌不过瘾,于是拿竹竿对王某戳来戳去,摇晃戏弄。因悬挂时间长,尼龙绳断裂,王某摔下,后脑勺撞到地面,因失血过多
  • 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 浅谈非法拘禁罪的定义及其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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