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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辩百科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实物、金钱、交通工具或其他手段,帮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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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其立法完善
2015/9/9 19:00:38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36次   
关键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立法缺陷  立法完善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近年来我国国家安全的严峻形势及其应对

 

(一)近年来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从国内安全看,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转型导致进入“风险社会”,社会矛盾增多,群体性事件、食品药品安全及各类案件频发,意识形态领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从新疆出现的暴力恐怖犯罪向内地渗入,地点逐渐扩散,境内外势力勾结紧密,发生频繁,对社会和公民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宗教极端组织、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发酵,残害公民生命健康,把他们的理念、秩序等置于社会主流价值观、公共秩序之上,散布歪理邪说,诱使民众仇视社会,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色彩,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或现实的危害[1]

 

从外部安全看,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大国形象逐渐形成,跟传统大国、强国间竞争日渐加强,外部力量与中国博弈兴趣不断增加。2013年国际社会发生的“监听丑闻”证实,包括中国前领导人在内的122位领导人被窃听。世界各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三股势力活动频繁,与我国境内的犯罪团伙遥相呼应,对无辜平民攻击手段日益残忍。美国战略重心东移,实施“重返亚洲”战略,中国周边钓鱼岛、南海、民族分裂以及边境安全问题,恐怖主义、太空安全、网络安全等领域安全都涉及中国军事安全[2]

 

(二)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

 

中国历来重视国家安全。1981年中共中央恢复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2000年组建“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2012年设立中央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习近平同志强调,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20141月,中央决定设置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安委”),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作,成为兼具内政外交军事,对内社会治理、对外捍卫国家利益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研究解决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中国“国安委”的设立一度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但是,设置类似机构已是国际惯例。1947年设立的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由美国总统主持的最高级别的国家安全及外交事务决策委员会,任务是向总统提出有关国家安全的内政、外交和军事政策的综合意见。201311月日本众议院通过了创立“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法案。日本《特定秘密保护法案》严惩泄露国家机密行为,把防卫、外交、反间谍和反恐领域内特别需要保密的情报指定为“特定秘密”。规定国家公务员泄密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谋者和教唆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巴西、智利、南非、土耳其、泰国和马来西亚等国,都设立了类似的国家安全委员会。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

 

2014415日,中央“国安委”召开第一次会议,习近平同志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坚持“10个重视”,涵盖了“11种安全”,具体是: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二、我国有关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立法规定及其缺陷

 

(一)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及内容

 

11988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其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还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如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等。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该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涵义、具体事项和级别划分。

 

21993年出台的《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如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等。该法首次以“国家安全”字眼予以表述,体现了立法者对国家安全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

 

32005年出台的《反分裂国家法》。该法规定了明确的立法目的,即: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其立法针对性很强,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甚嚣尘上的言行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我国《刑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

 

1.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利用专章做集中规定。从第102条到第113条共12个罪名,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这是我国刑法首次针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而设置的专门规定,可以有效震慑该类犯罪分子。

 

2.刑法分则其他章节规定的犯罪。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href="http://www.lawyer123.cn/zuimingdangan/DefaultList_702.html" target="_blank">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司法实践中许多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同时,往往跟恐怖活动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

 

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的民族、宗教犯罪,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这些犯罪往往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人经常采取的手段行为,其本身也成立相应罪名。

 

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都是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人经常一并实施的行为。

 

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规定的多数罪名,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逃离部队罪" href="http://www.lawyer123.cn/zuimingdangan/DefaultList_654.html" target="_blank">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也会构成此类犯罪。

 

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规定的许多罪名,都会危害国家安全,如投降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等。这些罪名的成立有的需要发生在“战时”等特定时期,但都可能跟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并罚。

 

(三)立法缺陷

 

1.《国家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概念模糊。一是未对“国家安全”概念作明确界定,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准确认定。国外法律有的进行了明确概括,1992年《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是维护个人、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不受内部和外部威胁的状况。”《蒙古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是指蒙古国家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境保持正常,依照宪法确认的国家、社会、机关具备安全存在的条件[3]。二是对国家安全工作主管机关规定不清楚,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主管机关“国安委”,应当在国家安全法中对“国家安全”概念做出明确规定。三是用词不当,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在1993年国家安全法出台时我国法律均没有规定“技术侦察措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第八节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程序和注意事项做出了规定。从词义上看“侦察”不同于“侦查”,应将国家安全法中的“技术侦察措施”修正为“技术侦查措施”。国外立法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程序作了规定。美国规定,对本国人进行电话侦听和电子监控等技术侦察措施,须由司法部长指定的部长助理提出申请,报法官批准;对完全属于外国势力之间的通讯监控以及对在外国势力控制下的财产、房屋设施的技术侦察,由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并施行[3]

 

2.国家安全法与刑法规定不协调。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而实施,就是必须具有“境外”因素;而刑法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均为一般主体,未必具有境外因素。

 

3.刑法规定不够系统,较为分散,不具有足够威慑力。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除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外,还散见于第二、四、六、七章和第十章,如此分散的规定显然不足以彰显立法者的重视,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

 

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修订《国家安全法》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

 

一是将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内容纳入。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有关事项,应当将该法纳入到国家安全法中。国外有相关立法例,如美国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保护某些国家安全的情报”,旨在保护美国某些秘密情报官员、情报员、耳目和情报来源者的秘密身份。还规定,任何受权或曾经受权接触识别某一秘密情报员的秘密情报的人,故意地将这些秘密情报泄露给无权得知的任何人,明知这些秘密情报足以识别某一情报员的身份,并且美国政府正在采取积极措施隐蔽该情报员同美国的情报关系,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下罚金1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罚并处。又如,我国反分裂国家法主要为了遏制“台独”势力,其实,不管是过去还是未来,不管是台独、藏独还是疆独等任何分裂国家行为,都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因此,应将反分裂国家法纳入国家安全法。

 

二是将某些概念、法条规定进行规范,以保持法律法规间的协调统一。《国家安全法》1993年出台,距今已21年,当时许多法律均已修改。如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之一是“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即“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已将该罪修订为“颠覆国家政权罪”[4]。因此,应对国家安全法做出修改,否则两法间语言表述不一致,不利于司法机关适用。

 

(二)重新整合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内容

 

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单独列章,体现了立法者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重视[5]。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变化,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日趋严重,有必要将分布在其他章节中的罪名纳入“危害国家安全罪”专章,如此修改,既可以彰显国家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决心和信心,也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和准确认定。

 

(三)增设相关罪名

 

1.内乱罪。我国刑法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都属于内乱罪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在未来,可能会出现现行刑法难以涵盖的新型内乱行为,虽然可以通过出台《刑法修正案》予以增设,但在笔者看来,更为妥当的方式是增设内乱罪作为一般罪名,内乱罪跟分裂国家罪等特殊内乱罪之间形成法条竞合,司法机关在依法定性时按照法条竞合原则进行处理。德国、日本、奥地利、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均规定了“内乱罪”。如日本刑法第77条规定了内乱罪,第78条规定了阴谋、预备内乱罪,第79条规定了援助内乱罪[6]。泰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关于国家安全的犯罪”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内乱罪,共有第113条—第1186个法条[7]

 

2.外患罪。同理,我国刑法中的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等属于特殊外患罪范畴,增设外患罪作为一般罪名,跟其他外患犯罪也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按法条竞合原则进行处理,可以有效打击形形色色的外患行为。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均规定了“外患罪”。泰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关于国家安全的犯罪”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外患罪,共有第119条—第12911个法条[7]

 

3.组织、领导、参加极端主义团体活动罪。“三股势力”指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8]。近年来我国宗教极端势力活动频繁,是一股以宗教为幌子,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意识,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和民族分裂活动的反动势力,打着宗教旗号,采取极端手段,对合法宗教进行歪曲,煽动宗教狂热和极端思想,进行反社会主义、反对党和政府宣传,企图分裂祖国、残害人民。他们组织、参加“瓦哈比”教派和“伊吉拉特”、“伊扎布特”、“世维会”等,鼓吹“圣战”思想,私办地下讲经点、经文班,培植反动力量,组织、策划暴恐活动等。我国刑法针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势力已有相关罪名,急需增设关于宗教极端势力的罪名。国外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公开号召进行极端主义活动罪,组建极端主义团体罪和组织极端主义团体的活动罪[9]

 

4.妨害国交罪。包括侵害外交代表罪、侵犯外国国旗国徽罪、违背局外中立罪等。对这类犯罪保护的法益学界认识不一,有的认为是保护本国在对外关系上的地位,有的认为保护的是外国的法益,之所以保护外国法益是基于国际法义务。一般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并非完全对立,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外国法益,有利于维持本国与外国正常关系,从而保护国家对外地位[10]。如德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外国国旗国徽罪,日本刑法规定了损坏外国国章罪、预备、阴谋私战罪和违背中立命令罪,瑞士刑法规定了妨害国交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罪。泰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妨害国交罪。近年来,随着中国外交地位的逐步提升,为有效维护国家良好形象,按照互惠、对等原则履行国际法义务,建议增设妨害国交相关罪名。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高明勇.邪教组织的三宗罪[N].新京报,20140606

 

[2]李大光.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远见与借鉴[J].人民论坛,2014,(11).

 

[3]吴庆荣.缺陷与完善——我国《国家安全法》立法质量的实证分析[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6,(3).

 

[4]刘远。论全面修改“反革命罪”的必要性[J].河北法学,1997,(5).

 

[5]刘远.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特点和立法思想[J].河北法学,1998,(6).

 

[6]黎宏。日本刑法精义[M].法律出版社,2008517519

 

[7]吴光侠译.泰国刑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830

 

[8]吴福环.新疆“三股势力”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N].光明日报,20090725

 

[9]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49151

 

[10]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745

 

【作者简介】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犯罪学

 

原标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立法完善

作者:马章民 张琛

来源:《河北法学》2014年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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