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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刑辩班聚正能量 共话刑事代理研讨会
2016/08/2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250次   
关键词:

2016821日,第七期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法律业务高级研修班学员们在人大刑辩技能研讨群就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权等问题举行研讨会。牛律师机构现就部分学员的发言内容整理如下,欢迎对该问题有更深刻见解之士垂音雅正。

 

牛律师机构柴学鹏律师:

各位老师、学长,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讨论的主持人柴学鹏律师。首先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也感谢人大的各位学长通过不断的努力,建立维护本学习平台,让我们人大的同学们有缘齐聚本群探讨、交流律师刑事业务的相关问题,本次讨论是为迎接今年911人大刑辩班开班,加强新老同学的联谊。经请示人大律师学院刑辩教研室主任钱列阳大律师同意举行的,有曹春风和刘平凡等大咖作为观察员,今天上午的研讨主题是:“迎911'聚正能量暨刑事代理研讨会”---刑事诉讼代理相关问题

1、案件刑事代理介入时间?被害人权利被侵害后嫌疑人尚未被追诉前开始还是审查起诉阶段?身份如何?

2、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律师可否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3、刑事诉讼代理人关于案件性质和情节意见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可否采纳刑事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意见?

先说第一个话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自诉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包括起诉前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前诉讼);

3、申诉案件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即可代理。

被害人之被不法侵害之日起(包括刑事立案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可否聘请律师呢?法律未有规定,律师的职务身份是什么呢?在实务中,司法机关其实是默认律师的代理权的,比如,众所周知的“雷洋案”,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代理控告,所用文书正是刑事诉讼代理手续,检察机关予以接受,在侦办过程中,还约见代理律师并告知尸检鉴定结论等程序性信息。

近几年,有的律师为了给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尚未刑事立案的,代理控告,干脆就签订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合同,以顾问的身份搞擦边球,为了避免麻烦不给司法机关提交相关的委托手续。

我们都知道被害人权利被侵害后,如果需要控告,一旦立案有困难,当然需要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提供帮助是其人权的一部分,应当有法律依据。可是由于法律的滞后,被害人的这一权利,被法律所忽视,急需修改。

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律师可否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通常情况下,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司法机关就不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的告知了,也没有被重视,律师仅担任刑事诉讼代理的案件很少。

其实我们长期的也被忽悠了,很多人误认为刑事诉讼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是一回事一个时间,其实,按法律规定诉讼代理的时间是审查起诉时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

三、刑事诉讼代理人关于案件性质和情节意见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可否采纳刑事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意见?

目前的做法是,绝大多数支持公诉人案件定性意见,极少数案件法采纳辩护人的意见,重罪改轻罪。鲜有根据被害人意见轻罪改重罪的,我目前只找到一个案例就是(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49号案件。

下面有请徐国宝律师发言。

 

牛律师机构徐国宝律师:

谢谢主持人,我是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的徐国宝律师,我觉得现在被害人代理制度主要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律师的身份、权限在被害人代理方面约定不明;二是律师介入太晚,无法切实保护被害人权益;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太小,甚至有些案件还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昨天看到今天的议题我也和有些同行交流了一下,收集了一些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律师作为代理人以后,有些地方公诉人和法院不让代理人出庭,理由是我们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些案件出庭了不让律师就坐,甚至有些法院给代理人安排了在公诉人旁边的位置,但公诉人不同意律师在那就坐,认为这个位置是国家机关公诉机关的位置,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应该坐在旁听席;有些案件是律师可以出庭,但是只能发表附带民事代理意见,但不能对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建议发表意见等等。发生这些情况的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对被害人代理的规定不明,存在漏洞,甚至是走在国际立法上的末流。

我们国家法定的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的介入时间,刚才柴律师已经说了,我就不再重复。在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利益已经受损,嫌疑人还没到案,甚至这个案件还没有立案,律师该如何介入,以什么名义介入?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以非诉案件代理,有的是以个人法律顾问身份代理,有的是以某某专项法律事务的理由代理,好听一点是百花齐放,难听一点是杂乱无章。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但不管以什么方式进行代理,都难免遇到这些问题,我们的权限在哪里?我能做什么?我不能做什么?我代理的依据是什么?支持我能做或者不能做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如果这些问题搞不明白,说不定哪天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也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

另外,刑诉法一百条诉讼规定,被害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但实际上,我们诉讼代理人介入较晚,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已经把财产转移、隐匿。如果我们按照规定还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开始介入,那时已经没有财产可以查封、扣押了,这个时候还委托律师做什么?这个问题到底怎么救济,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出台依据,也没有什么好的可行的救济途径。

最后,希望以后人大刑辩班能够在每年的学习过程中,都能提出这类切实的、对实际办案以及对法治有重大影响的话题供大家讨论,集合我们的智慧以推动法治建设。让人大刑辩班有自己的特色,获得更高的认可。

 

牛律师机构柴学鹏律师:

下面有请顾宁律师发言。

 

牛律师机构顾宁律师:

感谢大家,我是广东法制盛帮(东莞)律师事务所的顾宁律师,是牛律师机构的一名成员。

我的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刑事代理介入时间,结合我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在经济领域的案件中,律师的介入时间更早,也更能起到较大的作用。因为一般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被侵害的结果很明显,报案后立案也容易,但经济犯罪案件的侵害结果不明显,有可能基于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在立案时更加谨慎。所以,我在个别的经济案件介入时间比较早,这个时候可以帮助被害人准备相关证据,形成相关的证据体系,在被害人报案的时候能够给公安机关提供更完备的证据,我认为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我手里的某些案件是其他律师代理的,当时证据准备不充分,因为犯罪嫌疑人找一个随意的借口就把这个问题抛到民事纠纷上,导致刑事案件立不起来,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律师可否在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以代理人参加诉讼。我办理过一个重婚罪的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也参加了诉讼,在庭上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形成很大的思想压力,虽然他对本案的事实不如被告人一方了解得清楚,但他的工作已经可以给被告人一方形成巨大的思想压力。当然,我也没有遇到法庭不让被害人代理人出庭的情况

三、法律能不能采纳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我觉得是可以的,只要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有道理的,法院就可能采纳。

四、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体现在哪些方面,现有法律规定的体现在知情权,参与权、控告权几个方面,但是客观上讲权利欠缺是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知情权,一个是上诉权。

1、关于知情权问题,虽然刑诉法有些规定,但个人感觉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实务中作得还是不充分的,在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来了解情况,公安机关会以还在侦查中不方便透露情况拒绝透露情况。在法庭上这种情况会好一些,我们认为被害人的知情权是非法重要的一项权利,只有保障了这一权利,才有利于其参与这个案件,行使自己的权利,他才会有参与感,有满意感。实际上,诉讼制度的不合理会造成很多的社会负面问题,现在很多涉访涉诉的信访案件都是因为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最后走上访路子,一个原因是关于的知情权的问题,他们认为这个案件都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些事,我们什么都不知道,感觉自己没有参与感。个人认为,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不应该低于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因为,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属于侵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也是裁判结果的利害相关者,也是犯罪事件的亲历者,在这个案件中不能因为案件公诉机关出庭公诉面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我认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应该得到更大的保障。

2、关于上诉权问题,这是被害人一个可能的权利,在我国对此方面规定比较少,基本上没有上诉权。从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给予上被害人上诉权,只有俄国和芬兰有较为完整的上诉权,其他国家基本与我国相似,但他们的知情权和羁押权利保障要超过我们国家。我个人认为上诉权是被害人应有的权利,不能以上诉不加刑、给被告人带来诉累等理由影响被害人的上诉权的实现。我认为这样提不合理的,一个国家应该首先保护被害人而不是被告人,从伤害承受程度来讲也应该更着重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是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遭受侵害,这对被害人的权利伤害是非常大的。对于被告人权利遭受国家侵害的可能性相当小,他们的权利保障程度是相当大的,相反被害人遭受被告人的侵害更严重。

关于上诉权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做出努力,但现实来讲,短时间来讲给予被害人上诉权的机会不大,现在来讲,知情权是相对来讲更容易实现的一个权利。

 

牛律师机构柴学鹏律师:

下面有请丁一元律师发言。

 

丁一元律师:

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丁一元律师,我主要从我的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几起案件来发表意见:

被害人权利保护是应该高于至少不能低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大部分是站在刑事被告人的角度维护其合法权利,对被害人的保护不够,或者介入程度不深。我自己绝大部分是站在辩护人角度工作,最近代理过一两个被害人。我认为几种案件可以代理被害人,一种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一种是职务侵害案件,一种是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财产性犯罪案件。

我之前在珠海办理过一起诈骗案,那个案件我作为辩护人,我发现该案件被害人方面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允许被害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并发表了意见,当时我是没有找到法律依据。那最近我们也遇到了职务侵占案件中有代理人参与诉讼,我认为在关于刑事代理人的议题中,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都可以介入,比如代为控告,就已经以代理人身份介入案件了,在侦查阶段也是可以的,不过此阶段只是提供一些证据材料而已。另一方面,我认为被害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后意见能不能得到采纳的问题,与之前的律师一样,有时候定性问题由法院作出裁判,法院看谁有道理就采信谁的,我不觉得有争议。现在刑诉法修改后有一个刑诉和解的程序,这个和诉辩交易有一定的相似性。我认为被告人赔偿完毕后达成谅解协议就应该大大减轻被告人的刑责,但是目前我们虽然有这种情况,也只是一个酌定情节,不是一个法定情节,我觉得以后在立法层面和实务操作中应该得到改善。

 

牛律师机构柴学鹏律师:

下面有请王智光律师发言。

 

王智光律师:

我是山东烟台同济所的王智光律师,人大六期刑辩班学员。

对今天的第二话题,我今年上半年代理了两起刑事被害人的案件,情况都差不多,在审判程序之前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已经得到了已到案其他共犯的赔偿,但是在后来归案的共犯进入审判程序时,法院依然通知了我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明确告诉我的当事人,不能以刑附民的原告人身份出现,但可以在开庭之前和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和解。其中一起寻衅滋事的案子,因为被告人很多,之前有一部分已经归案,我的当事人得到了赔偿,后来一部分人归案没有赔偿,我方就提出要求赔偿后出具刑事谅解书,当然啦,这个数额是根据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提出的。法院对此不参与。经过我们多次工作,被告人也同意并实际履行了对被害人的赔偿,这样,两起案件在开庭时,我们都参加了,表达了对被告人刑事量刑的意见,法院均做出了较轻的量刑。

结合今天的第三个话题,我谈一下。

前年,我代理了一起故意杀人刑附民原告的案子。在基层法院阅卷的时候,我发现侦查机关已经对被告人做过了精神司法鉴定,认定被告人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但我从被害人遗属处了解到,他们与被告人系同村,被告人平时的智力反应和精神状况都是正常的。

带着这个问题,我参与了一审的开庭审理,当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完起诉书以后,我作为刑附民原告代理人及时向法庭提出了与公诉人相反的意见,指出被告人的精神和智力都是正常的,对公诉人举证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严重质疑,结果我与公诉人的争议大过了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辩论,公诉人与辩护人共同向我发动了攻势。我咬定这一焦点不放松,庭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多次与法官沟通交换意见,最终说服了法官,一审法院同意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重新委托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如我所言,被告人精神正常,该案遂移送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来,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严厉惩罚。

通过此案,我认为作为刑附民被害人的代理人,绝对不能简单的附合、赞同公诉机关的观点,一旦发现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对我方不利,必须发挥我们的能量,据理力争,最大可能的追求案件的公平与正义,无愧于我们的委托人。

 

牛律师机构柴学鹏律师:

下面有请何显刚律师发言。

 

牛律师机构何显刚律师:

大家好,我是何显刚律师,就本次话题,我分享两个案例。

目前我手里有一个故意伤害的轻伤案件,是被害人的姐姐在没有明白对方要求写谅解书的真实含义,为了获取赔偿在没有真实谅解的本意情况下写了谅解书,最后法院在没有通知被害人的情况下直接开庭,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我手里的另一个故意伤害案后,我在侦查机关就接受了委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公检方面都特别安排我们与被告人方面进行赔偿方面的沟通,公诉人起诉的是故意伤害,我在阅卷后一直坚持应当以故意杀人追究刑事责任,我及时提出了附民案件,目前即将开庭。对于今天的主题,我个人认为在刑事被害人的代理权应当前移。

 

牛律师机构柴学鹏律师:

下面有请陈立强律师发言。

 

牛律师机构陈立强律师:

各位律师同仁,大家好,我是来自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陈立强律师,我简单谈一下我在办案过程中的一点体会。在河北唐山地区,各区县法院对受害人代理人对案件定性能否提出意见在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致,有的法院允许受害人代理人对定性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些法院认为受害人代理人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意见,对刑事部分没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大概2011年左右我代理了一个非法集资的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中,受害人找到我,我代理78个受害人(本案涉及受害人300余人),在和法官沟通的时候法官表示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并认为法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对物质损失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没有物质损失,因此本案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我认为即使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是受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接受了我的观点。受害人对于检察院的起诉书意见很大,因为这个涉及到几千万的非法集资,有几百个受害人,那个黑龙江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个全国性的非法吸资行为,但这个案件呢,这个老板没有抓到,正在在通缉中,公安部的A级通缉令,然后抓到的是一个主犯A某是主要在唐山秦皇岛两地非法吸资,A某下面的业务员有十几个人也全部被抓获。检察院全部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起诉。

被害人来讲,对检察院起诉不认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顶格是判十年法院一般还不可能顶格给判,那么如果这样判的话,受害人担心自己这些款项真的拿不回来,因此找到律师的目的,就是要求法院按照集资诈骗罪来给A某判重刑。

接受委托后我去法院阅卷,当时法官让我们看了下这卷,有一桌子高,法官说从保护律师这个角度出发这个卷不让你复印,但可以随时来阅卷摘抄记录。这个我也争取了,法院肯定不让复印,最后带着我的一个助理,阅卷阅了将近一个星期的时间,把这案卷基本弄清楚了。

我详细的以A某吸资后的款项去向作为阅卷重点,最后从这个案卷中我们发现,这个就是第一号被告人A某,吸收的这个款项啊,有两个突出问题,直接影响本案的定性:第一,这个黑龙江的开发商老板,曾经到唐山来开过会,告诉A某及其他业务员说这个开发项目现在已经崩盘了,让大家不要再吸资金了,这是第一个。但是呢,被告人A某之后还在陆续的吸收老百姓的存款,这个是从卷中看到的问题。

然后还有问题啊!就是通过公安调查一些证据就是这些款项的去向,我们发现吸收的款项一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填补前面的窟窿,然后还有一大部分把吸收的款项,转到了在新疆的一个矿山上,还有就是在秦皇岛某地大量的购置这个商业楼、底商,然后有一部分用于出租租赁给个婚纱摄影公司。

最后开庭的时候,作为受害人代理人我们提出来,对检察院对A某的指控定性不认可,因为我们受害人的意见就是针对第一号被告人A某,目的是想把他的定性给改变了。我们针对第一号被告人A某的行为指出来检察院按非法吸资指控是错误的,应该按集资诈骗来定性。因为第一点就是从这个证据显示,开发商老板已经告诉A某及业务员已经崩盘了不允许再吸收存款的情况下,这个第一号被告仍然在继续的吸收存款,那么他的主观故意已经变化了,就是从主观上来讲这个时候已经属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我提出来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转化,要求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A数罪并罚

第二就是那个,这些款项及款项的去向,没有用于那个经营活动。而是把这些款项投资,投资矿山上还有用于购置大量房产。性质已经改变了,最后法院判决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将第一号被告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变了改为集资诈骗罪,顶格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取得了当事人非常满意的结果。

 

牛律师机构柴学鹏律师:

现在请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牛律师机构创始人刘平凡律师点评。

 

牛律师机构主任刘平凡律师: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周末好。非常感谢大家利用周末的休息时间共同讨论刑辩话题。

1、今天的讨论非常热烈,前面的徐国宝,顾宁和柴学鹏律师都对今天的话题从理论高度上作了归纳和总结。大家一直在探索,在刑事案件中控诉权已经是移送给国家公诉机关了,但是被害人的代理权利究竟是仅仅限于民事代理还是可以进行刑事指控?这个话题今天已经抛出来了,前些天我和另一个律师也已经讨论过,今天的微信讨论只是抛出这个话题,在线下我们完全可以组织大家或者大家自发形成一个课题小组,带入今年人大刑辩班进行讨论。

我们人大律师学院刑辩班发展到今天,其中有很多优秀的学者,也有众多的后起之秀,班里的学员越来越多,我们之间认识的机会和交流的时间就越来越少,我们可以通过线上的活动展示自己的风采,今天这些发言的律师会让人记忆深刻,他们也展现了自己的风采,这也是线上研讨会的目的之一。为了这次活动,钱列阳老师还特别给予了相应的指导。

2、前面三位律师从理论上探讨了今天的话题,后面几位律师基于实务中个案情况的发言将今天的讨论推向了高潮。这些话题都是实务界律师从办案过程中提取的,是法学老师和学院律师所不容易发现的。所以,通过人大的平台,我们可以在实务律师和学院律师中打开一条通道。这个通道一旦打通,我们的有些律师在办案中的声音,不但可以通过律师自己呼吁,也可以通过学者来呼吁,还可以通过学者和律师共同来呼吁。下半年我们希望组织一个线下的被害人代理制度方面的讨论会,希望大家积极参加。最后,希望大家通过2016年的人大刑辩班这一平台建立新的友谊,在今后的刑辩工作中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谢谢大家的参与!

 

牛律师机构柴学鹏律师:

现在请草原狼毒品辩护团队创始人曹春风大律师点评:

 

曹春风律师:

今天讨论的话题切入点不错,实际上刑事业务的基本原理就是围绕案件事实,去寻找法律规范,这是基点。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本身就存在很多程序上的缺陷,作为律师的一项刑事业务,在程序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需要静下心来思考突破的,从刑事诉讼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两个层面的角色互换或者复合代理去履行职责就成为夹缝中前行的必然。

刑事代理刑诉法对两种制度的表述语焉不详,容易让司法者产生不同理解,这也是限制律师刑事代理权的一个很好的借口。程序法定是现代法治理念下的基本常识,如果程序设置模糊就会从实体上无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律师的地位和权限如何界定就成了瓶颈问题。

 

牛律师机构柴学鹏律师:

谢谢刘平凡律师和曹春风律师的点评,谢谢大家的参与。这个话题任重而道远。其实我国刑诉法对刑事代理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分成两个章节来规定的。刑事代理是在第四章第44条规定的,他是指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而第七章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整个诉讼程序中都是可以提起的,包括在侦查阶段中也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都是从审查起诉阶段才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既然有规定,但是司法机关却漠视了这一块,而我们有些律师也漠视了这一块。刚才刘律师提到我们要打通这个通道,我们怎么打通,一个是找出法律依据,另一个是我们找出法律规定的缺陷,及时呈报立法机关和三高,以期在今天的立法中作出相关的规定。

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讨论暂时告一段落,我对大家的学习精神和敬业精神表示钦佩。同时,今天大家的分享也给我补了一堂课。我建议,找一个恰当的时间,我们再一起深入讨论这个话题,希望能有书面的结论及时呈报立法机关和三高,希望能尽早地修改法律或作出司法解释,拓展我们的业务范围。

最后,祝大家周末愉快,期待今天911日在人大刑辩班与大家相见,今天的研讨会到此结束,再一次谢谢大家!谢谢!

 

牛律师机构主任刘平凡律师:

各位律师,刚才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刘清律师听了大家的意见后,要求补充发言,大家欢迎。

 

刘清律师:

大家好,我是河南焦作的刘清律师。就刚才大家都谈到了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问题,包括知情权等问题。但大家都忽视了一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爱害人或者受害人代理律师的参与权,在实务中,公检法以本案不涉及刑事附代民事诉讼为理由给拒之门外,他们的理由是非常冠冕堂皇的,他们说你的情况不是刑事案件侵受的物质损失,所以不予受理。他们把刑事代理权和附民代理权混为一谈了,我们对此应该给予关注。下面我分享一个案件,请大家考虑一下刑事诉讼代理权的重要性。

我们当地有个案例,被告人与被害人前期共同协商进行民间借贷业务,关于这个业务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暂是不讨论。双方前期合作愉快,但看到利润比较可观以后,被告人说我单独经营,你不要再介入,我们按比例分成。有了这个约定以后,被告人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或者要钱大概追加到了5千多万元,但后期要钱的手段都比较恶劣,包括威胁,恐吓等手段,但被害人为了自己人身安全一直不断地给钱,直到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手段犯罪及时抓捕才挽救了被害人,因为案件到了后期,被告人已经策划制造车祸来杀害被害人,当时警方及时收网。这个是案件的基本过程。

我想分享的是受害人这五千多万元如何去请求,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作为代理人陈述说,办案机关已经查封了其他人的账户中五千多万元,我们认为这是被害人的钱,因为有被害人向被告人指定的账号转款,这个钱就是办案机关在这些指定账号里冻结划拨过来的。但是检察院说,这个是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你到法院解决吧,我们检察院不参与。在法院里,法院就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要求砸坏物资损失的200多元钱,这个冻结的钱没有证据说是被害人的钱,这个诉讼权利就剥夺了。现在这个被告人判决了17年,该团伙一共打掉17个人,现在警方扣押是1470多万元和十多辆豪车,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说程序终结,到省公安厅要求有证据证明这个钱是我们的,但省公安厅要求我们到法院做确权的文书才给主张。现在被告人服刑两年多,被害人主张无门。

回到今天讨论的主题,刑事诉讼代理权问题,刑事诉讼的代理到底包括哪些权利,在参与刑事诉讼代理中律师如何能维护委托人的权利,今天只说到被害人代理权问题,实际上这是双方的,在经济范围里面还包括被告人的代理权问题,在职务范围内还包括没收呀等都是我们将来拓展律师业务的空间。

谢谢大家!

 

牛律师机构夏小忠律师:

各位前辈,大家好!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夏小忠,因为顾问单位有事没有能及时参与本次讨论,现在我要求补充发言:我认为议题的核心就是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救济,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确实在程序上让律师代理处于身份的尴尬地位,通过讨论形成成熟的法律意见或立法议案,通过律师界强烈呼吁引起司法界重视实为一大有力举措。我曾经历一案,今年本市县一大学生己近毕业,五一放假回家,个人夜出次日在市中心的八字塘被捞出尸体,被害人父母悲痛欲绝,公安至今未立案。被害人父母找我咨询,质疑不立案自杀理由?因脸部有被打痕,怀疑被殴后抛塘而求我帮助维权,当时我只是想到代书请求检察院,人大监督立案。被害人父母也愿意花钱请律师维权,正因为考虑到身份及维权法律依据问题无法实现委托目的也就解答咨询后未能接受委托,这一问题一直纠结着我,今天的议题想必能解我纠结。现在我发表以下意见:第一点:我认为只要有需求,被害人的权利就应得到律师的帮助,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就不应有障碍。因此,从案件事实发生起律师就可介入,当然在刑事立案前宜以专项法律咨询服务形式代理,在刑事立案后就可以刑事代理人身份接受委托,依据也就是柴律师讲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规定,该部分规定是模糊不明确但也必须我们法律人站出来说话,被害人的冤才有处诉,才知道怎么诉,司法侦查部门才会重视才不会变为信访鸣冤。

第二、三点我归结起来一起讲:据诉讼法解释5153条,5657条规定被害人的代理人有权复制……有权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角度不一样,注重的是无罪轻罪辩,如被害人认为定性,量刑不足以解愤且又与事实不一致,检察院公诉意见也与事实法律相左,被害人又不懂不专业,谁来说话?因此就必须彰显诉讼代理人的专业水平维权,典型的故意杀人而辩控一家作故意伤害,怎么办?被害人亲属肯定不平,感到无能为力。所以彰显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话语权就显得很重要,代理人正确的法律意见在法院甄别后就必须采纳才能正确贯彻法律实施,真正落实司法公正。

至于诉讼代理人的席位也应与附带民诉代理人一样与检公诉员同位,因为同样是为了惩治犯罪的人依法保障正确实施法律,实现公正司法。

在研讨会结束后,众多律师意犹未尽。王晓晖、柴学鹏、顾宁、付三元、王润泽等律师就相关问题继续展开热烈讨论,可谓余音绕梁,三日不绝。本次讨论会不仅吸引了众多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权等问题的讨论,更激发了学员们对于新一期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法律业务高级研修班的热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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