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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业务范围
自诉案件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案件是: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轻微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控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则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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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推电子脚镣 对假释对象进行电子定位监督
2014/12/24 23:28:49   来源:东方早报   浏览次数:671次   
关键词:假释  减刑  强制措施  犯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201412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合议庭法官在上海市南汇监狱内设法庭,宣读对罪犯陈勇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书。随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上前在陈勇的脚腕部佩戴上内含GPS芯片和SIM卡的“电子脚镣”,这意味着陈勇在裁定书载明的接下来六个月中将通过这一电子设备接受无间断的实时监管。

 

这是全国法院首次出现通过法律文书对假释对象实施电子实时定位监管予以明确。

  

外观如同电子表

 

被称作“电子脚镣”的电子实时定位监控设备最早被美国、瑞典和韩国等国家采用于犯罪嫌疑人或监外服刑罪犯的监管中。

 

为假释罪犯佩戴的“电子脚镣”外观上如同一枚电子表,由于戴在脚踝处因而隐蔽性良好,也不影响佩戴者在授权的距离范围内进行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但“电子脚镣”一经佩戴,无法完整性摘除。监管机关则可通过“电子脚镣”内含的GPS芯片和SIM卡实时追踪佩戴者的踪迹。

 

近年来,全国陆续开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使用“电子脚镣”,但以刑事裁定书对这一监管方式的监管主体和时间加以明确在国内尚属首次。

  

制定“电子脚镣”规定

  

此次适用“电子脚镣”监管的假释罪犯陈勇,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于陈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且表现良好,由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20141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报送上海一中院审理。

  

上海一中院认为,陈勇在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建议对陈勇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陈勇原判决案由为抢劫罪,系暴力型犯罪,为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社会矫正机关建议对其实施电子实时监管的建议,亦予以采纳,遂作出对陈勇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据上海一中院审监庭副庭长屠春含介绍,该院在假释案件中首次启用“电子脚镣”的同时,还推出了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共同制定的《关于对特定假释对象实时电子实时定位监管的办法(试行)》。其中就佩戴使用的启动建议、主要使用对象、拟假释罪犯佩戴意愿征求程序的设置、审查决定的依据、裁定书的表述以及擅自摘除、破坏“电子脚镣”的法律后果等一一作出详尽规定。(文中人物系化名)

  

“电子脚镣”一经佩戴,无法完整性摘除。监管机关则可通过“电子脚镣”内含的GPS芯片和SIM卡实时追踪佩戴者的踪迹。

 

原标题:电子脚镣首入假释裁定

 

作者: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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