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撰写文书业务范围
法律文书在刑事案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刑事法律文书是刑辩律师法学功底、文字水平、实务经验、诉讼技巧的浓缩和结晶。律师水平的高低,可通过法律文书,一览无余,一见高低。辩护词、代理词质量的高低,对案件处理结果会有相当大的影响。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撰写的《律师辩护词》、《律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观点明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材料翔实、论证有力、有理有据、制作精美!其中,刘平凡律师撰写的辩护词获人民网“2010年度中国最佳辩护词”优秀奖。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撰写的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法律文书,办案机关的承办人员都会认真研读,在很多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轻判的案件中,均起到了关键作用。好的《辩护词》必定闪耀着刑事辩护律师智慧和理性的光芒。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范围撰写文书 → 怎么办理取保候审
怎么办理取保候审
2017/8/29 22:13:35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985次   
关键词: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2
业务范围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