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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刑辩百科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技巧:1、看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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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研究毒品犯罪意义的角度对贩卖毒品罪实证分析
2015/5/13 15:24:3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44次   
关键词:毒品犯罪  “毒瘤”  贩卖毒品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研究毒品犯罪意义重大。一方面毒品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是社会的“毒瘤”,另一方面各国对毒品犯罪都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理论上都是潜在的犯罪人。

 

一、必要交代

 

为了说理具有根据,我们有必要在此交代一下实证分析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所谓实证分析是指按照一定程序性的规范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方法。它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程序、经验和量化。程序首先意味着过程性,意味着某个研究结论的获取过程;程序也意味着规范性。经验研究强调对研究对象的客观观察和实地感受,强调感性知识的认识论意义,反对动辄探求事物本质。它强调用事实说明事实。它认为理论的真理性是可以检验的,要么可以证实,要么可以证伪。它更加关注“实然”问题,而不是“应然”问题。实证分析中的量化,首先包括对研究对象的范围、规模、水平的量化描述;其次包括对事物内部不同侧面之间以及事物与外部现象之间关系的量化分析;再次还包括对研究对象的结构、模型的数学描述;最后还包括对研究对象的运动趋势的数学推断。

 

由于贩卖毒品罪是一个抽象化的犯罪,所以遵循实证分析的基本要求,必须对贩卖毒品罪从多个方面进行量化。本文用于进行研究的60贩卖毒品罪案例是作者从“法意数据库”提供的169毒品犯罪案例中随机提取前60贩卖毒品罪案例构成。作者选取了15个变量对贩卖毒品罪进行了量化,分别是犯罪形态、累犯自首立功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数量、从轻情节从重情节、各种刑罚、职业、年龄、警察圈套、受雇犯罪、文化程度。并且对上述15个变量进行了进一步数字化处理,以便在下面的研究中能够进行数学反映。犯罪形态包括普通贩毒和暴力贩毒,前者取值为1,后者取值为2累犯包括是和否,前者取值为1,后者取值为2自首包括是和否,前者取值为1,后者取值为2立功包括无立功表现、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无立功表现取值为1,一般立功取值为2,重大立功取值为3共同犯罪包括否、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其中否取值为1,主犯取值为2,从犯取值为3,胁从犯取值为4,教唆犯取值为5;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犯罪既遂取值为1,犯罪未遂取值为2,犯罪中止取值为3,犯罪预备取值为4;数量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和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三个档次,依次取值为123;从轻处罚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从轻,减轻、免除和无,依次取值为1234;从重处罚包括从重、加重和无,分别取值为123;各种刑罚包括四个方面,即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四个档次,依次取值为1234职业包括无业、农民、工人和其他,无业取值为1,农民取值为2,工人取值为3,其他取值为4;年龄包括不满18岁、18岁以上不满30岁和30岁以上,分别取值为123;警察圈套包括有和无,前者取值为1,后者取值为2;受雇犯罪包括是和否,前者取值为1,后者取值为2;文化程度包括文盲、小学文化、初中文化、高中文化和大中专及以上文化,依次取值为12345

 

二、理论假设

 

在进行实证研究之前提出理论假设,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实证研究的过程和结果对理论假设进行证实或证伪,进而得出研究结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所以,理论假设是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法律规定和经验理性,作者提出如下假设:(1)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定量刑基本准则(刑法第61条);(2)青少年较少实施贩卖毒品罪,无业或者职业不稳定的人员以及文化层次较低人员更加容易实施贩卖毒品罪;(3)贩卖毒品案件共同犯罪形态十分普遍。这些理论假设只是从“理论应然”角度进行了阐释,它在“实证实然”上到底如何,需要进行实证检验。

 

三、实证检验

 

为了反映贩卖毒品罪的特点,作者选取了15个变量,并且根据随机抽取的60个案例对这15个大变量,48个小变量进行了赋值;然后进行单变量分析和双变量交互分析,以此寻找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特点和各个变量之间的关系。

 

(一)双变量交互分析

 

1)表1进行了从重处罚与累犯之间的双变量交互分析

 

1反映了对于实施了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他构成累犯,那么累犯情形是否影响司法人员的量刑活动。从表1可见,凡具备累犯条件的犯罪分子,司法人员在司法量刑过程中都进行了考虑,而且犯罪分子被给予从重处罚的比给予加重处罚的更大。根据在于,对于累犯犯罪分子,有917%的比重被给予从重处罚(狭义),只有83%比重落在加重处罚的行列,两者的百分比总和为100%,说明司法人员对于累犯都给予了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相反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累犯情形,有688%的概率不被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而且根据T检验的结果是,是否累犯导致刑罚差异显著,P0005,实证检验结果是,累犯的确更多被给予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

 

2)表2进行了从轻处罚与警察圈套之间的双变量交互分析

 

2反映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采用警察圈套对司法人员量刑工作的影响。从表2可见,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用了警察圈套,那么司法人员将100%对犯罪行为人使用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司法人员将给予受到警察圈套对待的867%的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

 

(附图表略)133%减轻处罚。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采用警察圈套,那么司法人员将有444%的概率对犯罪行为人不适用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T检验的结果是,有无警察圈套导致刑罚差异显著,p0005,实证检验结果是,使用警察圈套会给予犯罪行为人更多的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3)表3进行了各种刑罚与数额之间的双变量交互分析

 

(附图表略)

 

3反映了1997年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之后,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量刑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量刑的基本准则(97刑法第61条)。从表3可以看出,如果犯罪分子满足法定数量种类的第一种,即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胶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100%被判重刑,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会被判处死刑,而且有730%的比例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犯罪分子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有909%(9.1+818%)的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有91%的概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而且具备此种犯罪数量的犯罪行为,不会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分子实施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数量为贩卖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则司法人员将对其100%适用轻刑,其中333%将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867%将给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T检验的结果是,贩卖毒品罪数额不同导致适用不同的刑罚,且二者之间差异显著,P0005,实证检验的结果是,贩卖毒品数额越大,越有可能适用较重刑罚。

 

4)表4进行了自首和从轻处罚之间的双变量交互分析

 

(附图表略)

 

4反映了在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分子自首与否对司法人员量刑活动的影响力。从表4可以看出,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之后,投案自首,将会100%得到从轻处罚,但是不会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自首行为,仍然会有655%的比重落入从轻处罚的行列,其中44.8%被给予从轻处罚,207%给予减轻处罚。根据T检验的结果是,贩卖毒品行为人是否自首,对司法人员是否从轻处罚(含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影响力差异并不显著,P0005,实证检验的结果是,贩卖毒品行为人没有自首并不必然排除从轻处罚。

 

5)表5进行了各种刑罚与立功之间的双变量交互分析

 

5反映了在贩卖毒品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时,对贩卖毒品罪法定刑罚种类选择的影响。从表5可以看出,如果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不具有立功表现,则将有724%被适用较重的刑罚,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只有276%的机会被适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将100%适用较重刑罚,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其中,如果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分子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他将有250%概率被适用重刑,即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对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来说,却有400%的机会被适用重刑。根据T检验的结果是,是否立功以及是否是重大立功,对于刑罚选择有影响,但是差异并不显著,P0005,具有立功表现并不必然导致适用较轻刑罚。

 

(附图表略)

 

6反映了在受雇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从表6可以看出,如果犯罪行为人被他人雇佣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将100%受到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其中750%机会将被给予从轻处罚,250%将给予减轻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是被受雇犯罪,仍然将有446%被适用从轻处罚,196%被适用减轻处罚。根据T检验的结果是,是否是受雇犯罪是影响刑罚是否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并不显著,P0005,对于没有被受雇实施犯罪的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来说并不必然适用从重处罚。

 

7)表7进行了停止形态与从轻处罚之间的双变量交互分析

 

7反映了贩卖毒品罪的停止形态与从轻处罚之间的关系。从表7可以看出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形态都要给予刑罚处罚,但是100%给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而且二者的机会均等,各为50%的机会。如果贩卖毒品罪已经处于犯罪既遂状态,则它仍然有596%的比重被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实施贩卖毒品罪处于未遂状态,则它将有111%的概率不给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T检验的结果是,对于贩卖毒品罪来说,犯罪行为人处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对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有一定影响,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并不显著,p0005贩卖毒品罪既遂并不必然排除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二)单变量分析

 

8)表8反映了贩卖毒品罪犯罪形态的特点

 

(附图表略)

 

我们制作表8是想考察一下,在中国,由暴力行为实施的贩卖毒品罪和由普通行为实施的贩卖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生规律和状况。从表8中可以看出,在我国,贩卖毒品罪在犯罪形态方面具有显著特点即在作者随机抽取的60个案例中,59个是普通贩毒行为,占样本总数的983%;只有一个暴力贩毒行为,占样本总数的17%。

 

9)表9反映了贩卖毒品罪在职业方面的特点

 

9反映了,在我国,贩卖毒品罪刑事主体在职业分布上的特点。从表9中可以看出,职业不稳定的群体是实施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在60个样本案例中,有55个(29+26)是由无业者或农民实施的,其中无业者构成犯罪主体的案例数达到29个,占样本总数的483%;由农民实施的贩卖毒品罪案例有26个,占样本总数的43.3%。只有5个案例是由工人等具有稳定职业的人群实施的,占全部样本总数的84%。

 

10)表10反映了贩卖毒品罪年龄方面的特点

 

(附图表略)

 

10反映贩卖毒品罪主要由那些年龄段的社会成员实施的。从表10可以看出,成年人是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绝对主体,在60个样本案例中,有59个是由成年人实施的,占全部案例总数的983%,其中又以30岁以上的人为主体,占全部实施贩卖毒品罪案例样本总数的700%;未成年人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只有1个案例,占全部案例样本的17%。

 

11)表11反映了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方面的特点

 

(附图表略)

 

11反映,在我国,对于贩卖毒品罪来说,由多人实施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到底如何?结果,从表11可以看出,在60个案例样本中,有30个是由非多人实施的,占全部案例样本的500%。对于由多人实施的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形态来说,行为人之间也仅有主犯与从犯的区分,不存在胁从犯和教唆犯。犯罪行为人均为主犯的案例样本有12个,占全部案例样本的200%;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作用对比上的区分的案例样本有18个,占全部案例样本总数的300%。

 

12)表12反映了贩卖毒品罪在文化程度方面的特点

 

12欲探寻,在我国,文化程度对实施贩卖毒品罪的影响以及在贩卖毒品罪问题上,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分布状况。从表12可以看出,文化程度较低的社会成员更加易于实施贩卖毒品罪,在60个案例样本中,由仅具有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的人实施的案例数有51个,占全部案例样本的850%;其中由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社会成员实施的犯罪案例有34个,占全部案例总数的567%。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文盲并不是实施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它只有4个案例,占到全部案例样本的67%。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成员一般很少涉猪贩卖毒品罪,这类案例在全部60个案例样本中只有1例,占到全部案例样本比例的17%。

 

四、结论

 

通过对上面15个大变量,48个小变量的数量化,并对它们派生出来的12个图表进行完单变量分析和双变量交互分析,就为我们回答前面所提到的理论假设和在立法、司法和学理上做出相应反应扫除了障碍,提供了前提。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可以推出以下结论:

 

贩卖毒品罪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基本上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定量刑基本准则,譬如表1,表2和表3。它们分别从累犯与从重处罚的关系、警察圈套与从轻处罚的关系和毒品数额与适用刑罚的关系的角度,很好地区分了有与无、是与否、多与少,大与小之间的差别,达到了立法初衷和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司法人员在个别案件和案件的个别方面,是否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定量刑基本准则值得进一步研究。譬如表4567,它们分别讨论了自首与从轻处罚的关系、立功与各种刑罚的关系、受雇犯罪与从轻处罚的关系、停止形态与从轻处罚的关系,但是它们在区分有与无、是与否、多与少,大与小之间的差别方面,力度不够。当然,具体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它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但是最起码从形式上看是有“问题”的。

 

在我国,的确,就贩卖毒品罪而言,青少年(不满30岁)实施的较少,这与传统的“街头犯罪”不同。另一方面,无业或者职业不稳定的人员更加容易实施贩卖毒品罪(参见图表9略)。但是,文化层次较低人员更加容易实施贩卖毒品罪似乎太绝对,实证研究结果告诉我们文盲并不是贩卖毒品罪的高发人群(参见图表12)。

 

对于多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在我国有一定普遍性,但是尚未达到十分普遍的程度(参见图表11),同时暴力贩毒在我国并不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普遍(参见图表8略)。

 

【作者介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本文进行研究所采用的案例全部来自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的“法意实证案例法规全互动数据库(wwwlawyee.com)”。图表中的数据是作者根据从上述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的60个现实发生的贩卖毒品罪的案例,采用SPSS软件工具,认真计算所得,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参见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4期。

 

原标题:贩卖毒品罪实证分析

作者贾晓文彭浩珍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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