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的量刑请求 既支持了起诉书的起诉意见又进一步提出了诉讼要求
刑事诉讼请求,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后所要达到的目的。对于公诉案件的量刑不提具体的要求,固然给检察机关带来很大的灵活性。
量刑建议的质量要求体现在形式上的规范性、结论上的一致性和价值上的正义性方面。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步骤应为:根据案件事实和性质选择法定刑幅度;采用实证分析和逻辑推演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建议量刑起点即量刑基准;结合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反映全案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确定基准刑;提取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在基准刑的基础上由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得出刑罚量以最终确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
人身危险性在罪刑结构中,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量刑实践中,人身危险性应当只具有这样一种单向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