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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业务专长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上称侵犯财产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最近虽然办理了许多财产犯罪案件,主要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中:李某盗窃价值60余万,程先华律师辩护改认定15万并认定自首被减轻处罚获刑1年6个月不上诉案;张某诈骗70万,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侦查阶段介入3月,检查机关终不予起诉案;王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实刑二审本网辩护缓刑;全国首例泥头车偷排泥浆追究刑责案,毁坏财物价值12万判只刑9月;梁某冒充外国人诈骗27万案等等。团队所办理的这类犯罪案件除抢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外,都将一定的财物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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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之前要对理论上金融诈骗罪的目的犯品性稍加论证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要素,金融诈骗罪属于断绝的结果犯。目的犯可以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此间接故意可以成立金融诈骗罪。一、金融诈骗罪属于断绝的结果犯;二、目的犯的特殊构造;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更多
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含义不限于“非法所有”,而是也包括“非法占用”:合同诈骗行为必须与非法占有目的并存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行为人的外在表现为依据,采取综合判断和事实推定的方法。 >>更多
诉讼诈骗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由于认识不一,致使司法实践中有些诉讼诈骗行为没有按犯罪处理,有些则以诈骗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样的行为截然不同的处理,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统一性,故很有加以研究的必要。一、诉讼诈骗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二、诉讼诈骗既有别于一般的诈骗,又有别于“三角诈骗”;三、在刑法中单设诉讼诈骗罪更为科学合理;。 >>更多
签发空头支票时是否告知对方真实情况影响定性在“骗取财物过程中签发空头支票”和“以伪造、变造的票据为合同作担保”两种情况下,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极易混淆,给司法工作人员准确定性带来困扰。笔者将结合案例分别予以辨析。一、签发空头支票时是否告知对方真实情况影响定性;二、以伪造、变造票据为合同作担保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更多
设置圈套诱使他人参赌应当属于一种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2009年7月31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伙同李某(逮捕,另案处理)等人预先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凯悦宾馆”以208房控制室、308房间为赌博室,准备了微型摄像头和内部装有小铁块的骰子等诈赌所用工具,以“三光”(莆田本地话)的赌法对受害人吴某、郑某(作治安处罚)进行诈赌,受害人吴某、郑某因诈赌共被骗走现金13600元人民币。 >>更多
我国《刑法典》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实务中,诈骗数额在定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的确定,信用证诈骗中的主观追诉标准的把握,信用证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都是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更多
被害人对欺诈行为及事项表示怀疑时能否认定为陷入认识错误是诈骗罪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传统见解持肯定态度,但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被害人解释学是主要适用于刑法分则中“行为人一被害人”关联型犯罪的一种限缩性刑法解释原理,它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与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而被提出;其在该问题上所持的否定态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值得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加以关注和借鉴。 >>更多
现实社会中虚拟财产已成为财产性利益  应该解释为财产利益凭证类的财物财物是刑法中常见的概念,对财物应如何解释既是理论课题也是实践难题,涉及财物犯罪特别是侵财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多与财物解释的合理性有关。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扩张解释为财物,但必须以制度性事实为依据,无权利凭证的单纯财产性利益不能类推解释为财物。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游戏商提供的游戏服务,在现实社会中虚拟财产已成为财产性利益,应该解释为财产利益凭证类的财物。 >>更多
电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已经越来越猖獗,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想从根本上杜绝电信诈骗犯罪,就要从立法上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进行规定,从而有效地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遏制,保护群众的财产,稳定社会治安。 >>更多
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犯和结果犯,但是,刑法规范如何在其罪状构建中表述诈骗罪的诸项构成要素,成为刑法个罪研究中的内容。对此,笔者结合学界研究成果,进行具体探讨。一、诈骗罪的罪状要素及其表现;二、诈骗罪罪状要素的结构特征;三、诈骗罪罪状要素的立法选择。 >>更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一直都是颇具争议的难点问题。犯罪的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也是区分犯罪预备行为和犯罪实行行为的标志。就着手的具体含义而言,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经过比较分析,在折中说基础上形成的主客观有机统一的着手认定标准是最为可取的。对保险诈骗罪中着手的判断也应遵循如上标准,而基于客观说和主观说之立场判断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观点均应予以否定。因此,对照着手的含义,应当以行为人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即提出索赔)时 >>更多
以客体为中心来展开对侵占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行阐述,使两者的区分成为以客体为中心的有机整体。 >>更多
从实质层面的探讨往往难于将标准具体化并缺乏较强的操作性以“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珍贵文物”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法定刑进行分析,发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模式、加重情节、法定刑设定的认识极为混乱和不科学,从而造成了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行为的构成性地位不明,加重情节规定层次混乱,法定刑设定依据与幅度失当等问题,而造成这些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科学的立法技术的缺失。 >>更多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倘若欺骗行为不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便不成立诈骗罪;如若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但没有造成现实的财产损失,则成立诈骗未遂(中止)。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宜采取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受骗者(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存在财产损失;欺骗他人使之免除非法债务的,以及使用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实现合法债权的,不存在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应采取实质的个别财产说;行为人在骗取财产的同时提供相当 >>更多
对于合同诈骗罪主观犯意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普通诈骗、特殊诈骗的相互交织混杂,一直以来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合同诈骗与其它相关社会现象一样,它的行为手段和特点具有多样性,行为要素、作案规律和构成要件又有它的内在规定性。解决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处断上的困惑,需要解构明晰合同诈骗与其它相关行为的差异,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的本质特征,仔细考察多个方面的具体情形和证据状况,在此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加以研判和处断。 >>更多
从集资诈骗罪的客体主体客观主观特征对其进行法理分析对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主体和行为方式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刑罚第192条之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二、主体特征;三、客观特征;四、主观特征。 >>更多
认定信用证诈骗罪并重点阐述其刑罪适用及适用中注意的问题信用证在金融、商业等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本文从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征、表现形式出发,认定信用证诈骗罪,并重点阐述了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罪适用及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更多
远期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具有融资功能,不能对骗取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一概以信用证诈骗罪予以认定。成立“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不仅需要符合“软条款”的形式要件,主观上还需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还应依据“软条款”与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是否相符来具体认定犯罪性质。《刑法》第195条第4款的兜底性规定,应予进一步明确化。 >>更多
为解决保险诈骗罪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以保险诈骗罪所应保护的法益为切入点,结合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诈骗行为中的必要条件,重新构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为保持刑法理论的协调,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删除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并适当提高本罪法定刑;修正第4款,将“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提前,作为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以满足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更多
从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的角度来探讨两者的区分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在必要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对不符合盗伐林木罪数量条件但达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对于盗伐枯死林木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盗伐林木的行为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更多
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行阐述,使两者的区分成为以客体为中心的有机整体。 >>更多
案件的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是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的因素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每个案例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由于案件的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本文从刑法基本原理、“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权限、被侵犯财物的状况等视角出发,阐述了作者就两罪区分的一些观点,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更多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对盗窃罪加重情节加以分析以“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珍贵文物”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法定刑进行分析,发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模式、加重情节、法定刑设定的认识极为混乱和不科学,从而造成了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行为的构成性地位不明,加重情节规定层次混乱,法定刑设定依据与幅度失当等问题,而造成这些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科学的立法技术的缺失。 >>更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更多
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把握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标准盗窃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对此形态的准确把握极为艰难。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行为的对象、盗窃行为的手段、盗窃行为时的环境及条件均有密切关系。同时盗窃罪的故意和盗窃数额对本罪既遂也具有修正意义。 >>更多
秘密窃取电脑COA标签行为应当如何定性COA标签的使用价值,体现在COA标签的两大功能上,即激活功能、证明功能。激活功能,是指用户可以通过激活COA标签上的25位序列号,对正版软件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实现正版Windows的各类功能。对于用户来说,随机粘贴的COA标签上附带的序列号就像备用钥匙一样,在某些系统崩溃或硬件故障(特别是主机板故障)无法“一键恢复”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机修复后使用这个附带的序列号在重新安装Windows软件后再次激活并正常使用。 >>更多
对盗窃罪保护法益合理界定是正确处断此类案件的必备条件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究竟采取所有权说还是占有说,在德日刑法以及我国刑法理论之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就一般情形而言,无论采取所有权说或者占有说,对案件的定性并不存在分歧,但是在特定案件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立场,对盗窃罪保护法益应当提倡“新修正的所有权说”。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所有权人擅自处置被公权力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擅自取回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财物以及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赃物的案件,在“新修正的所 >>更多
结合案例对盗窃罪中的“扒窃”进行探讨形式解释谨守入罪,而实质解释在出罪上发挥功效,是解释盗窃罪中“扒窃”时应坚持的立场,这构成了对“扒窃”的限缩解释,而这一解释既要受总则条款的制约,也要受分则中盗窃罪本条及相关条款的制约。“公共场所”是“扒窃”成立盗窃罪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并非“扒窃”成立盗窃罪的必要要素和实质标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才是“扒窃”成立盗窃罪的必要要素;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扒窃”入罪的实质标准仅是社会危害性标准,而对该标准的准确把握则要借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 >>更多
入户盗窃惊醒了失主是定盗窃罪还是抢夺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司法2013年4月3日“两高院”也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吴刚进入陈某的房间盗窃,该房间与外界相对隔离,而且陈某经常在该房间睡觉休息,属于其临时住所,故应当认定为“户”,吴刚进入该室盗窃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更多
从当前的国际立法实际和司法现状来看洗钱罪的犯罪客体及立法问题在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将该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这说明立法者所着重关注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因而也使得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但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 >>更多
只有对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掌握才能对其准确定性财产犯罪认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财产犯罪的有因与无因的问题。如果客观上采取了属于财产犯罪的手段,但之前存在经济纠纷或其他特殊的原因,那么行为人即使实施刑法所规定的某些财产犯罪手段取得了财物,也不能构成财产犯罪。这在认定财产犯罪上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也是财产犯罪与某些民事纠纷相区分的标志。 >>更多
财产犯罪的数额是否需要认识,如何进行归责,需要根据故意内容进行判断。在概括故意场合,根据拎包原理,所知与所犯皆可归责于行为人。在确定故意场合,根据财产犯罪的规范构造,数额指涉结果数额时,不属于认识内容;指涉行为数额时,属于认识内容。此时,所知与所犯不一致,发生认识错误时,判断规则可归结为:所知轻于所犯时从所知,所知重于所犯时从所犯。 >>更多
不能以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否认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一、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概述;在刑事案件事实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时,一些人习惯于以“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得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这种观念与做法并不可取。二、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分述。那么,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法上的哪种犯罪呢? >>更多
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  财产型犯罪也越来越多样化财产犯罪是所有现代化国家犯罪的主要形式,表明财产犯罪与现代化密不可分,它是现代化发展付出代价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现代化进程中,造成财产犯罪增多的原因在于:犯罪机会增多,贫富悬殊加剧,价值观念混乱,腐败现象蔓延,犯罪惯性使然。必须针对这些原因,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控制财产犯罪的增长。 >>更多
准确区分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以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为例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不在于是否有归还的意图,而是是否对他人财物的利用可能性构成严重的妨碍;盗窃、诈骗罪与侵占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占有归属的确定;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利用意思的有无;处分行为是一种分界要素,在处分行为难以认定时,能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认定行为的性质是欺骗还是恐吓,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还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的兜底性犯罪,凡不符合其他财产犯罪的,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与抢夺罪、 >>更多
从比较中日两国危害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行为来探讨危害公司财产犯罪各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目前多有将“获取本公司股票”行为规制放宽的趋势,包括日本也有这种动向,因此,我国刑法目前不宜将此种犯罪列入。“违法分红”行为往往与“虚假决算”行为结合在一起,对上市公司的财产和正常运营有相当大的危害,应当列入刑事犯罪。对现代期货、证券犯罪来说,增设背任罪是十分必要的。 >>更多
以“酒托”案件为依托和例证   对被害人承诺效力问题作出探讨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刑法理论的更新与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类型案件的刑法适用,既是检验刑法能否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标尺,也是刑法实现社会管理机能的重要体现。“酒托”类案件就是其中一例。通过对财产犯罪中被害人承诺效力判断标准的扩大化与财产损失界定的实质化,可以为“酒托”类案件的司法定性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其更深层次的刑事政策考量则是“酒托”诈骗行为具有以预防为目的的处罚必要性。同时,为了应对因财产犯罪实质化解释立场所可能带来的“酒托”诈骗案处罚范围的扩大,在“酒 >>更多
2006年至2009年间,广东某世纪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宣传保健为名、提供免费体检为幌子,指使其员工到公园、花园等公共场所将老年人带至该公司办公地点进行免费体检。经过专业培训的员工以“服务热情周到,让老年人感到很贴心”的办法,向老年人推销其保健食品。他们还以办理公司的消费卡成为会员,投资可获年息20%~3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为客户办理租赁消费卡,以及投资合作开办“租赁体验店”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周女士在该公司被依法查处后才恍然大悟。经统计,2 >>更多
法官点评:罗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刘晓娜法官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行为表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刑法对盗窃对象也有扩张解释的趋向,盗窃的公私财物,不仅包括货币、实物,还包括Q币和游戏账号、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如本案的被告人张杰,在明知其游戏账户已以13000元卖给陈伟,其不再享有该账户所有权的情况下,仍采取秘密窃 >>更多
罗湖法院的查封冻结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得到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重视,该公司积极配合,将涉案支付宝账号内现有的资金人民币25000余元予以冻结,并承诺将对该支付宝账号予以技术处理,自冻结之日起该支付宝账号不能用于支付、提现,但仍可以转入资金。罗湖法院此次对涉案当事人支付宝账户的查封,为今后对网络资金账户的查封冻结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加强对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平台的监控和执行,有利于实现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全方位监控,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利益。 >>更多
舟山一女老板与“前纪委主任”陈夫合伙做生意,被骗200多万元,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法院经审理,判处陈夫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夫真的是前“纪委主任”吗?原来,因为陈夫平时不拘言笑,朋友们戏称他“像纪委主任一样”,久而久之,“纪委主任”的绰号就在朋友圈中流传开来。对于毛芳对自己曾经是“纪委主任”的误解,陈夫既不辩解,也不否认,后来甚至利用毛芳对他身份的误解持续行骗。经法院审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更多
35岁的潘晖曾是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出纳。潘晖利用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财务无对公账户,开设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公私混用。法院审理查明,潘晖从2012年2月开始,先后将账户中80万元公款用于个人多次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10多次,个人获益2.9万多元。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潘晖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担任出纳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更多
2.6亿快播“天价罚单”继续发酵!2014年12月31日,快播起诉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2.6亿元罚款行政诉讼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腾讯作为第三人出庭。原被告双方针对“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罚款主体是否适格、罚款金额是否合法合理三大焦点问题展开当庭辩论。法院将择日宣判。 >>更多
安惠莲究竟与谁共同作案?最高检8月26日披露,河北省唐山市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对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媒体公开报道披露,安惠莲为其姐姐安惠君办理保外就医,请托的正是孙海。孙海在今年年后一过即被纪委带走调查。其后,河北省少管所一名医生也被带走调查。受此影响,安惠君保外就医生涯被终结。河北省检察机关有关人员证实,被违法保外就医的安惠君于2014年7月9日已经被重新收监,目 >>更多
曾备受关注的“光背男轮殴少年”案日前有新进展,当时参与殴打的小涛(化名)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同时指控的还有小涛之前的两起盗窃事实。12月11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小涛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1000元,同时判令小涛及其父母赔偿被害人小军(化名)6900元,责令小涛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因盗窃给两名失主造成的损失11150元。 >>更多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一方面要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有效地加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引导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青少年的思想指引到正确的轨道上来,社会、家庭、学校、村委(社区)要加强联齐抓共管,打牢预防青少年犯罪防线,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更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康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系在校学生、且自首,案发后赃款赃物又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的犯罪情节,法院给予了综合考虑,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作出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上述裁判。 >>更多
本新闻展示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的严重问题,多少团伙抢劫的青少年,不满18岁。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引发的青少年暴力犯罪问题,值得深 >>更多
经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共同努力,仅用不到23小时,成功侦破该案。12月11日晨5时,犯罪嫌疑人文海波被抓获,警方搜出作案工具、作案时穿着衣物以及被抢现金。目前,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更多
2013年9月23日,深圳市人大代表张某遭绑架一案曾轰动全国,张某向绑匪支付了价值5000万元人民币的185公斤黄金后,终被安全释放。案发一个月后,案件成功告破,所有黄金均被追回,相关20人均落入法网。昨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一审法院给该案的定性为抢劫,3名主犯因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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