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 立足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制度来比较中外国刑法中的理论和立法例
本文就紧急避险之成立条件进行比较研究:一、外国刑法理论中紧急避险成立之条件;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紧急避险成立之条件;三、比较和评析。
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