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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刑辩百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案中发现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赌博罪“营利为目的”是辩护关键,量刑起点和刑罚幅度与“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有关,因此我们团队会围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辩护,并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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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罪名档案 — 赌博罪
  • 从美国赌博案裁决看我国的赌博罪

    以美国赌博案为基础,考查WTO/GATS规则和承诺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应当定性为跨境提供模式而不是境外消费模式,现有及今后的CATS模式1承诺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该案承认了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一项GATS模式1承诺可以涵盖通过所有手段或方式提供的服务,WTO成员应当同等对待通过各种不同手段或方式跨境提供的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本案明
  • 论当前打击赌博犯罪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其防治对策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18条对赌博罪进行了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进而影响到对赌博犯罪的打击与惩治。以下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一、当前打击赌博犯罪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二、赌博犯罪的防治对策。
  • 以赌博形式进行贿赂的犯罪数额的具体该如何认定及参赌人行为定性

    笔者认为,以赌博形式进行贿赂,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及参赌人行为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仅提供赌资的情况;2.不提供赌资,仅故意让国家工作人员赢取钱物的情况;3.既提供赌资,行贿人又与其他参赌人通谋故意让国家工作人员赢取钱物的情况;4.对“以赌博形式贿赂”的请托人和参赌人员行为的定性及数额认定。
  • 从客体特征对赌博罪、赌博中的违法行为与娱乐活动进行界定

    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比输赢,以偶然性的胜负争财物或财产利益得失的行为。对赌博罪、赌博中的违法行为与娱乐活动进行界定,可以使我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赌博罪、赌博中的违法行为与娱乐活动的界限以及认清赌博中的犯罪与违法的特殊形态和表现形式。
  • 境外赌博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对网络赌博如何认定?

    我国历朝历代均注重对赌博的惩治。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普通的参赌为治安违法,只有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才可能被定罪。普通公民(包括公职人员)个人出境赌博,一般不能认定其构成赌博罪。网络赌博的组织者构成赌博罪,普通赌徒则必须达到以赌博为业才构成赌博罪。
  • 刑法应规制危害严重的普通赌博行为

    赌博可以说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历朝历代都禁赌,但成效不彰。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赌博现象,从2005年1月起我国集中开展了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但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赌博犯罪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我国刑法有必要增加普通赌博罪。赌博是数额犯,赌博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 完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积极寻求刑事法律冲突的国际协调和合作

    网络赌博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凭借其犯罪成本低、风险小、利润丰厚等优势,而在全球迅速蔓延。相对于传统赌博罪来说,网络赌博犯罪隐蔽性更强、监控难度更大、犯罪来势更猛、危害后果更重。网络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不易认定,再加之现行刑法对此规范不明确,其已成为一种危害严重但又打击不力的犯罪。对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积极寻求刑事法律
  • 论我国赌博犯罪规定的立法缺陷及其罪名的完善设想

    从我国97《刑法》对赌博犯罪规定来看,尚存在不少缺失之处,主要的问题在于罪名单一、刑罚过轻等,难以适应打击与遏制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需要。本文建议将现有的赌博罪作为类罪名,下面统摄常业赌博罪、提供赌博场所罪、聚众赌博罪三个罪名,同时增加非法发行彩票罪和销售彩票罪,从而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并适当提高相应的法定刑。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理赌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赌博作为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必须予以查禁。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严格界定赌资的范围,正确区分赌博罪与非罪、娱乐性赌博与营利性赌博的界限。
  • 对香港赌博犯罪规定加以研究、借鉴来解决大陆赌博犯罪问题

    香港《赌博条例》是规范香港地区赌博行为的主要法律文件,该条例不仅是香港开埠之后最早制定的法律之一,而且也是不沿袭英国相应法律内容的较少法律之一。《赌博条例》的沿革与香港赌业的规范化过程密切相关。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香港《赌博条例》已比较完备。我国大陆亦面临严重的赌博犯罪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香港赌博犯罪规定加以研究、借鉴。
  • 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对赌博案件中赌资进行认定与处理?

    赌博案件中赌资的认定与处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热点。究其原因,是因法律上对赌资没有作明确界定,实践中公安机关各行其是,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赌博罪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赌博罪的相关问题:一、赌博罪的客体;二、赌博罪的客观方面;三、赌博罪的主体问题;四、赌博罪的主观营利认定。
  • 暗中操纵赌博结果是否构成赌博型诈骗罪?

    所谓圈套型赌博,简单地说,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所称“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的一种行为。赌博型诈骗则是指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或者说是以赌博为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一种诈骗行为。
  • 浅析两高惩治赌博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的两点不足与建议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该解释是我国惩治赌博犯罪方面的最新适用法律依据,对聚众赌博、赌资与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等进行了界定,这对惩治我国日益猖獗的赌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遏制意义,总的说这部解释是比较成功的。但该解释
  • 对策赌博的危害极大,必须刹住赌博歪风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赌博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一般赌博行为予以处罚,江苏、上海、深圳、广西、河南、辽宁、山东等地颁布了地方性禁赌条例,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专门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今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赌博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理规定,许多基层村组、社区把禁赌写进了村规民约。
  • 从赌博罪的一般问题出发对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进行比较

    赌博罪的具体罪名包括:(1)常习普通赌博罪;(2)常业普通赌博罪;(3)常习经营赌场罪;(4)职业开设、经营赌场罪。以下说明前两种。
  • 在论述赌博犯罪的处罚时 也从广义的角度把握赌博的内涵

    赌博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其他法域均有各具特色的刑事法规制和体系化的处罚制度。我国刑法中赌博罪的刑罚相对粗糙,有必要在批判性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基础上,建构完善的处罚体系和运作机制。
  • 从广州地区赌博犯罪的现状出发探讨当前打击赌博犯罪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赌博违法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并诱发了许多其他犯罪。但是由于赌博罪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认定,导致赌博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建议将赌博罪分解为若干罪名,并提高赌博罪的法定刑,完善有关网络赌博的配套法律,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关赌博之治安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同时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对于赌博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应区分
  • 论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及其主体范围

    本文对赌博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作了探讨,认为赌场受雇服务人员、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者均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对诈赌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而不是赌博罪;对抢赌资行为应区别对待。
  • 聚众参与赌博不等于“聚众赌博”

    在网络赌博中,是否存在聚众赌博的犯罪情形及其认定标准等问题,值得探讨。
  • 对赌博财物进行没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刑法第303条对赌博罪罪名及罪状的规定都很简单,但实际上赌博犯罪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适用刑法时,还有很多问题存在着模糊的领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释。一、赌博犯罪概述;二、赌博罪的客体;三、赌博罪的客观方面;四、赌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赌博犯罪与其它相关的犯罪。
  • 论“接受投注”行为如何认定

    相对传统赌博犯罪来说,网络赌博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其隐蔽性更强、监控难度更大、社会危害更加严重。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人民检察》编辑部与重庆市检察院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对有关焦点、难点问题作了研讨。
  • 利用香港“六合彩”接受投注的行为是否可以定赌博罪?

    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接受投注,因其未实际发售彩票,且侵害的客体属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其危害性远小于违法发行彩票,其性质应属赌博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
  • 会计挪2099万公款炒股赌博该如何定罪?

    因挪用公款2099万元,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谭水平有期徒刑十五年。谭水平究竟何许人也?他是如何将这些巨额公款挪用到手的?他挪用这些巨资干了些什么?10月25日,承办此案的潜江市检察院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 在国内遥控境外人员下注是否构成赌博罪?

    李某与澳门美高梅赌场联系,办理了进行电话投注的申请,取得赌场的账户,并事先安排人员在境外赌场负责确认赌资到位、接听投注电话、代为投注、结算赌账。后来李某联系了周某、贺某、王某、吴某等人,在其住所连续三晚每次共同出资约900万港币进行投注。李某每次从其在赌场的账户上出资以换取“洗码费”(澳门赌场给出资人换取赌博筹码的账户回扣)。三次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2380余
  • 骗取特定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依赌博规则交付钱财的定性

    2010年9月3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洪某伙同赵某(逮捕,另案处理)等人预先在舒城县梅河路“舒怡宾馆”以208房控制室、308房间为赌博室,准备了微型摄像头和内部装有小铁块的骰子等诈赌所用工具,诱骗受害人吴某、郑某(作治安处罚)进行诈赌,受害人吴某、郑某因诈赌共被骗走现金18600元人民币。
  • 基于犯罪学的视角对体育赌博犯罪的样态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

    体育赌博犯罪是以体育比赛的结果论输赢,从而决定财物得失的特殊赌博犯罪。犯罪组织是层级代理的“金字塔形”结构,依靠网络等科技手段较隐蔽。我国体育赌博犯罪具有深刻的社会转型与体育改制等背景。体育赌博犯罪具有全球化、集团化、智能化、多样化和巨额化等特征。其危害性除了败坏社会风气、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危害金融安全,还破坏了体育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体育竞技水平下降和冲击
  • 在网络赌博犯罪中该如何认定“开设赌场”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包括网络赌博在内的网络犯罪迅速增加。网络赌博犯罪不仅成本低廉,超越时空限制,危害严重,而且又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查处困难,其中尤以开设赌场罪最为突出。
  • 在赌博中索赌资恐吓拘禁同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007年9月18日,赖某请田某介绍一个会“出老千”的人替她赌博赢钱。次日下午,甘某应田某之约来到后,当众演示了他的“千术”。谢某、赖某及徐某观看后当场决定出资让甘某替他们赌博赢钱,并将甘某带到几个地下赌场,由赖某出资,甘某、徐某两人进行赌博,但甘某将赖某的4.2万元钱全部输光。
  • 赌博中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对照刑法规定,对赌博中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刑法处理。一、直接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论;二、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三、以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论或处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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