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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标准刑辩百科
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所谓“基本事实”是由刑法规定的,包括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就是对上述基本事实器据顶性证明作用的证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都会非常重视证据的证明标准,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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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刑事常识 — 证据标准
  • 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和完善证据审查体系对于“防冤止错”的效能发挥能起到集腋成裘

    一、冤假错案的发生与证据审查的辨析。二、检察机关证据审查错位对造成冤假错案的影响。三、如何发挥检察机关证据审查“防冤止错”功能。
  • 以主观“排除合理怀疑”来取代客观“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并不属于立法者的随性而

    我国刑事证据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证明标准之中,是从过去注重外在的、客观化的证明要求走向重视裁判者内心确信程度的重要立法尝试。这种立法尝试既不是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简单解释,也不是要降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而是从裁判者主观认识的角度重新确立裁判者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刑事证据法尽管仍然保留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形式
  • 浅析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技巧如何防止待冤案的发生

    冤案是指已生效的裁判对无罪者判定为有罪的案件。冤案是最大的司法不公。冤案难以避免,但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加严防。为此,必须杜绝刑讯逼供,保证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处理三机关关系,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 在刑事案件中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单单是法律用语方面的变化

    刑事证明标准是学界和实务界历来研究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功能。由于其存在适用标准不够具体等问题,因此准确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等是较为可行与有效的。
  • 从证据形式、作用以及证明关系来看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证据是多面体的,必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但在不同的司法和执法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活动中,而证据的采用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一、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二、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三、采用证据的合法性标准。
  • 为了更好地把握瑕疵证据 对其特征及处理原则作进一步阐释

    瑕疵证据已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是,由于某些研究过于强调“中国的司法国情”,过分追求实然效果,忽略了从证据法学的理论高度对瑕疵证据作出严谨的逻辑论证,从而导致有关瑕疵证据的基本定位出现偏差,概念界定不清,特征描述混乱。其实,瑕疵证据属于不适格证据中的一种形式,其主要解决证据能力问题,而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三个属性。因此,
  • 确立口供补强规则使法院依据被告人有罪供述来认定有罪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范

    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上述原则性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问题上,有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得到立法的规范和解决。至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以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为由,要求法庭审查被告人供述笔录的合法性,甚至申请将这种笔录排除于法庭之外,这几乎成为一种程序上的常态。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制度上的职权界分并未能完全切断二者之间在处理案件上的联系

    由于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收集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刑事证据的要求高于行政证据的事实,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程序衔接上特别需要公检法机关对行政证据进行审查与核实,这也是《刑事诉讼法》(2012年)对行政证据采用“证据材料”以及“可以”等词语的缘故。
  • 建立在正义与效率基础上的对抗与合作是刑事证明模式的永恒坐标

    传统上将当事人主义刑事证明模式理解为对抗式,事实上,证明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既有对抗,又有合作。合作机制与对抗机制共同构成当事人主义刑事证明模式。合作既体现在实质上的合作需求,又体现在形式上的程序设计。刑事证明的合作模式体现了正义与效率的价值,可以促进正义有效地实现。同时,对抗与合作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抗机制是主导,合作机制是补充。
  • 祛除在寻求事实真相中的懈怠情绪,避免案件“含糊了结”

    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主张(主义),客观真实(或曰实质真实)强调的是务必发现案件的真相,它要唤起的是人们寻求事实真相的内心驱动力,想要祛除的是在寻求事实真相中的懈怠情绪,避免案件“含糊了结”。
  • 反贪案件初查证明标准的定位与坚持初查过程自由价值优先

    初查是对举报材料和其他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的初步和必要的调查。初查作为反贪侦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于实现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环节。但是现行法律对初查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证明标准,导致在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所以,迫切需要对初查的证明标准进行价值厘定,并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专家证据“意见性”和“科学性”可采性标准

    专家证据以其“意见性”和“科学性”吸引了法庭基于维护事实认定独立性忧虑的可采性标准的研究。这一研究对象以实行对抗制庭审模式,存在大量相关证据判例的美国证据规则最具典型性,通过对弗赖伊案、多伯特案以及《联邦证据规则》相关条款的解读、分析及其演进脉络的疏理和反思,探讨蕴含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标准变化规律中的理性因素和思辨精神。对比我国鉴定意见在适用现状和理论研究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仍然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没有虚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主动告发他人,仅是在检察机关调查时以证人身份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做虚假证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应认为构成伪证罪而非诬告陷害罪。
  • 归纳分析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方面存在的不足

    “证据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裁量刑罚的基础,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证据存在问题既可能冤枉好人,又可能影响依法打击坏人的力度。因此,证据的问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已届半年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来归纳分析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方面存在的不足。其意义在于:“往者已矣,来者可追”,及时检视过往错
  • 完善我国提起公诉证据标准要从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开始

    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似乎顾虑重重,作法很不统一: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极力追求起诉的成功率,强调有罪判决率,对没有十足把握指控成功的案件不愿起诉。 此举极易导致对大量犯罪,特别是重大的犯罪疏于追究,不利于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检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证据的采用标准

    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指各种“人证“;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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