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德国,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权由各州行使。因此,各个州的考验帮助组织体系是不同的。大多数考验帮助在组织上隶属于各地方法院。实际的组织、职务监督和考验帮助的改造由各个州负责。下面以拜仁州为例加以介绍:1.组织架构;2.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的职责;3.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负责人。 从立法、程序、理念三个层面分析缓刑撤销程序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缓刑制度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缓刑撤销程序在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下面从立法、程序、理念三个层面分析原因。本文对当前缓刑撤销现状展开详细的解读分析,并从撤销申请提起、归案程序,审理程序、权利保障等方面对完善缓刑撤销路径加以思考,以期对完善缓刑制度乃至推进整个法律制度法治化进程起到一定作用。 缓刑执行是刑罚执行并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但需要在理论和实务界尽快取得共识
我国缓刑执行是否属于刑罚执行一直备受刑法学界争议。如果这一问题仍然不能形成共识,势必影响对社区矫正性质的正确认识及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探究。长期以来,“缓刑执行不是刑罚执行”的观点根深蒂固。但是从刑罚定义出发,缓刑应属于刑罚的类别,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从完善缓刑制度出发,需要考虑对我国缓刑标准的重新设定,缓刑负担的适当增加。与之相适应
(1952年4月1日政呈字第26号)死刑、无期徒刑的缓刑,是关押起来,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即在劳动中表现得好,原判死刑的,即可考虑改判为无期徒刑;原判无期徒刑的,即可考虑改判为有期徒刑。如果表现不好,拒绝改造,随时可以执行死刑、无期徒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缓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1.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于没有很精深法律知识的一般当事人来说,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并不完全知悉,并且由于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情形与刑法理论有较大的区别,加之《刑法修正案八》对适用缓刑又附有一些新条件,致使包括许多律师在内都对案件的前景无法预料,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结合其执业中经办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就法院一般会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况概括作如下: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但是其有考验期,也是变相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由社区矫正组织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因为缓刑犯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如果该犯原来有工作的还要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回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当由社区矫正组织管理缓刑犯。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④考察监管程序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但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势得其反。因此科学地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