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证据法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还是仅适用于审判阶段?
刑事证据法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还是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有学者主张,刑事证据法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要回答证据法是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还是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这个问题,首先应当在观念上解决裁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的关系问题。如果我国实行庭审中心主义而不是裁判中心主义的话,那么就仅适用于审判阶段。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正确使用取保候审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超期羁押,而且能够通过正确处理这一常见的诉讼问题,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一、明确取保候审在审判实务中的意义;二、在审判阶段,适用取保候审应注意的问题;三、审判阶段的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取保候审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对于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的截止时间,建议将其限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诉讼之日前”,即审判阶段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不宜作为量刑情节进入审判程序。理由是:第一,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充分的发挥;第二,犯罪分子不真实的立功材料需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两次审查,又不能继续在庭审时突然抛出蒙混过关,其造假的积极性也必然受到打击;第三,将立功的截止时
新刑事诉讼法建立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对于规范审判阶段逮捕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核心在于对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审查,其实体规则应当遵行避免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不必要损害、不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实行差别和动态评价等原则,程序设置上应当避免不当影响审判活动和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包括启动主体、排除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排除后果等属实体性规定,程序设置主要体现在何时在何种情形下启动、何时以何方式裁决及如何救济。一、当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设置及运行状况;二、当前程序设置检视及新法解读;三、基于现实主义考量的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制。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所具有哪些权利--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讲解
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讲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所具有的权利。1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听取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及他们的辩护意见,同时,还可以向他们宣讲法律。其他辩护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经人民
本文就以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为研究视角,就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粗浅构想。
2013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所构建的以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正为核心的程序性裁判,为侦查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的适用设定了较大空间,悖离直接言辞原则,存在明显的正当性瑕疵。但侦查说明的适用,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两种理念存在激烈的矛盾。就此,有必要根据程序性裁判的不同证明方式,试求形成侦查说明从底限规范性到精密规范性的多层级规范性
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毒品案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办理毒品案件基本情况;二、办理毒品犯罪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三、解决毒品案件办理问题的对策。 职务犯罪的智能型和隐蔽性特征要求赋予侦查主体更严密的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对相关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改变,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技术侦查的确立,以及犯罪嫌疑人辩护性措施的加强,既赋予了侦破职务犯罪的有利条件,又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严峻挑战。要使职务犯罪侦查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就必须进一步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查素能,强化实践探索,逐步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及其所需要的操作规程。
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具有谋略性、对抗性、危险性,必须适应现代刑事司法关于强化人权保障、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理念的要求,才能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维护检察权威。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和要求;二、顺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需要,严格行使侦查权.
从侦查行为科学视角和跨学科论域讨论了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基本性质
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及其诊断与修正既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侦查理论和应用问题,也是整个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都必须研究的重要问题,更是重要的刑事证据调查理论与技术问题。但长期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均未对此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更缺乏从侦查行为科学视角进行专门研究的成果,基于这一情形,本文以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之特性、样态描述为逻辑起点,剖析了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
各级公诉部门及其案件承办人在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进公诉工作改革的过程中,应当积极探索有效提高诉讼效率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新机制,但必须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为前提,不能片面地基于诉讼效率的考量而忽视案件质量,一味追求快办快结。如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简略进行,一是办案缺乏规范性,二是影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力度。
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侦查结果的衡量尺度,是对侦查终结的最低要求。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单单是一个静态的标尺,也是一种指导原则,动态地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始终,指导侦查人员在全面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和排除疑点,使侦查结论接受严格地验证,只有当案件不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达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检察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行使。探讨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如何开展:一、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二、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三、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必须充分掌握刑事和解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深刻理解刑事和解的终极目的;二、区别对待,灵活运用和解方法;三、刑事和解工作可以借鉴人民调解的技巧。
如何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排除非法口供,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同时避免庭审中的被动,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下几个问题:一、非法口供的认定;二、检察官在排除非法口供中的角色;三、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启动;四、对非法口供的审查;五、非法口供审查后的处理;六、非法口供的监督与预防。
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原来的供述重新作出供述的行为。笔者就翻供的类刑、原因、特点及对策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一、翻供的类型及原因;二、翻供的特点;三、翻供的对策。
明确审查起诉的时限,对于正确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
审查起诉内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侦查阶段律师只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不属于辩护人。新《刑事诉讼法》大大扩大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一、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由法律帮助提升到辩护人;二、可以了解案情并提出意见;三、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五、有权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证人到庭;六、有权对是 侦查阶段控辩平衡是实体真实 程序正义的要求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控辩平衡即揭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和辩护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充分行使。一、侦查阶段控辩平衡是实体真实,程序正义的要求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二、两大法系侦查阶段控辩平衡之比较;三、我国造成侦查阶段控辩失衡的现状及其原因所在;四、寻求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出路。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调查取证 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减轻处罚的证据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在刑事诉讼举证、质证、认证制度方面已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对抗思想的合理因素,但另一方面取证制度仍保留传统的职权主义色彩,控辩双方取证显现明显的不平等对抗。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所提供的案情,根据自已对案件的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减轻处罚的证据,以使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时全面调查案 落实辩护方调查取证权 从根本上推动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和侦查法治化进程
保障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强化辩护效果、实现程序正义、完善律师帮助极为关键。对该权利的保障,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确认自行调查取证权等直接方式实现,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采取证据保全等间接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慎重授权并适当限制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我国不宜直接确认调查取证权,确立证据保全申请权、特定侦查行为律师在场权、侦查阶段律师阅刑诉法不仅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且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