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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程序刑辩百科
《刑事诉讼法》主要包含六大程序: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针对死刑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各大程序中包含小程序,如侦查程序中包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小程序。办案程序,其实质是案件的进展留痕,通过了解办案程序,刑辩律师及当事都可以了解到案件的进展阶段。牛律师刑辩团队在接受委托之后,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辩护。团队各刑辩律师熟悉各程序中的办案细节,及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了解办案程序中的突破口与防御。会在委托受理的程序中为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做罪轻、无罪辩护。由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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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刑事常识 — 办案程序
  • 新刑诉法给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名正言顺的辩护权

    侦查阶段的律师诉讼地位不明,名不正、言不顺。笔者认为产生这一问题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理论上的原因。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上一说到刑事辩护的概念,就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针对指控的犯罪所进行的实体辩护;二是现实上的原因。前已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侦查处于高度保密和封闭的状态,除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外,其他机关和人员是不可介入的。
  • 论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以及完善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对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二、我国侦查权控制方式存在的缺陷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三、侦查阶段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有哪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以下五项权利:1)会见权,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 侦查阶段的羁押方式有哪些?--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侦查阶段的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
  • 开庭是什么?--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 改变“客观真实”的起诉证据标准 建立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更具有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我认为,要把握与完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就应当对下面的一些问题予以关注与反思:1.在确立提起公诉证据标准时,一定要注意对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进行全面而慎重地权衡;2.确立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当适应
  • 对各国法律规定的起诉证据标准进行分析借鉴 对我国现行起诉证据标准提出意见

    本文介绍了世界各主要国家采用的两种起诉证据标准,分析比较其共同点及区别,得出了起诉证据标准与诉讼模式及各国法律文化历史传统紧密相关,并由其决定,但应该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这一结论。通过考察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证据标准的现状,分析其利弊,认为必须重构我国的起诉证据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兼采两种起诉证据标准,取其之长,补其之短,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
  • 起诉书充分说理论证的过程 对增强法律运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很大的督促作用

    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起诉书说理符合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理念。起诉书主要针对主审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两个受众群体。因此,起诉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阐述全面的案情、充足的证据和有力的指控,使法官充分了解其主张,从而支持起诉意见。二是对诉讼参与人展开释法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讲解

    提起公诉是指对犯罪有诉追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 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 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以补充原侦查中未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问题,而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保障公诉案件质量,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退回补充侦查之价值分析;二、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规范;三、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规范;四、退回补充侦查中要处理好
  • 设计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应当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和国情

    对补充侦查来说,科学的实体条件规定以及严格细致的程序规范将使得退回补充侦查的启动和运行走向良性循环。这些对补充侦查进行规范的制度的作用就是使制度内成员共同遵守其办事规则,从而更好更可检验性地完成工作。因此,很需要我们为补充侦查设置相应的制度和约束规范。
  • 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对策

    补充侦查对于完善证据、查清事实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不统一等原因,使得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 进一步发挥退回补充侦查防范冤假错案作用的思考

    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补充完善证据、促进公正执法、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是防范冤假错案的一道安全阀。作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运用较多、行使较为充分的权力,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必须切实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内容、方式,强化对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的监督,防范因退查致使嫌疑人羁押期限过长,保证刑事诉讼更加有效、规范运行。
  • 对补充侦查的性质和价值重新进行分析和评判 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

    对补充侦查制度的传统理解和过分依赖使得该制度有泛滥化的趋势。补充侦查制度是有错必纠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与现代诉讼理念之间存在冲突。应当对补充侦查制度的价值重新进行审视。审查批捕阶段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补充侦查,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 扼制检警双方互“借”时间现象 防止补充侦查超期

    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免受追究;另一方面又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威胁,导致发生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针对实践中暴露出的补充侦查质量不高等弊端,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对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诉讼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的诉讼目的具
  •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律有哪些规定?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①公诉人建议: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情形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同。②法院建议:法院的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
  • 什么是补充侦查--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标准之程序标准与实体标准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 浅析公安刑事立案标准存及其还存在的问题

    公安刑事立案标准存在的问题:一、公安刑事立案标准现状,是一种重打击、轻保护执法思想的表现;二、具体立案标准与指导性标准、起刑点等不一致,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三、容易导致滥用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侵犯人权;四、容易导致行刑不分,规避司法审查,不利于国家权力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制约。
  • 如何掌握立案标准 提高立案的准确性成为各级政协开展提案承办工作的重中之重

    政协提案是党和政府沟通、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是各级政协实现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因此,如何掌握立案标准,提高立案的准确性就成为各级政协开展提案承办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务之急。从我州以往处理政协提案工作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于研究解决:一、提案不能偏题;二、要打造精品提案;三、提案必须全面、完整;四、对涉及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因为“行政不
  •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
  • 重新审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分析其利弊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加以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是刑事侦查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侦查程序的研究大多停留在从技术层面来分析,而缺乏整体构造上的探讨,以致于忽略了一些更具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现状和弊端;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主要类型;三、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构想。
  • 浅析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 什么是立案标准--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
  • 论利用通讯工具及信息侦查破案及其需要注意的问题

    许多刑事案件中的作案工具、赃证物品都涉及到电话机、寻呼机、计算机等通讯工具,有关通讯工具的线索在刑事案件中已经具有一定普遍性。而从通讯工具及信息入手开展破案工作的侦查途径具有操作性强、近程简捷、作用突出、证据价值较高等特点,所以一旦案情具有条件或有可能创造条件,就应当优先选择从通讯工具入手这一侦查途径开展侦查。
  • 从侦查法治原则出发探讨我国侦查裁量权制度和运行存在的问题

    侦查裁量权的存在具有现实基础和积极意义,但侦查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与侦查法定、侦查任意、比例原则、客观公正、侦查权力国家化等侦查原则相冲突。我国侦查裁量权存在诸多问题。对侦查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需要从调整侦检关系、完善侦查程序、制定规则、完善外部权利监督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制度设计。在具体制度上,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的有益制度经验,在刑事立案制度、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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