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规则及与英美国家的普通证人意见证据规则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认可了特定情况下的普通人意见的证据能力,却未对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加以规范,容易导致普通人意见证据的滥用,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普通证人意见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从意见内容的相关性、意见主体的适格性、意见内容的合理性方面构建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规则;从意见提出的必要性、意见主体出庭作证、意见采信理由公 在财产刑的执行方面找到合适的执行点 从根本上解决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财产刑难执行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力图对财产刑执行难进行分析研究,寻求“难题”的破解之法。
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二条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隐蔽作证制度,以预防打击报复证人的事件发生,保证公民作证义务,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作为一项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因而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研究与探讨。一、隐蔽作证的现实障碍;二、隐蔽作证操作程序的理性构建;三、隐蔽作证制度的配套措施。
对于死刑案件中经常适用的酌定从轻情节,按照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大致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类。因受到刑事司法政策的较大影响,上述三类从轻情节有着政策性法律元素的特质,同时,由于其适用效力、适用范围等区别于法定量刑情节,该类情节还具有相应的个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从内部机制建设,外部沟通协调,形成统一对酌定从轻情节的认识,创造有效的监督机制。 从侦查行为科学视角和跨学科论域讨论了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基本性质
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及其诊断与修正既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侦查理论和应用问题,也是整个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都必须研究的重要问题,更是重要的刑事证据调查理论与技术问题。但长期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均未对此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更缺乏从侦查行为科学视角进行专门研究的成果,基于这一情形,本文以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之特性、样态描述为逻辑起点,剖析了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
在长期的办案实际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较注重运用各种谋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缄口不言,获取定罪的口供,但对于如何将现代科学的理论引入审讯工作却相对滞后。候问室里是如何进行博弈的呢?从下面几点探讨:一、“纳什均衡”博弈理论契合职务犯罪审讯情境;二、职务犯罪审讯力的“纳什均衡”点;三、职务犯罪审讯中“纳什均衡”理论的具体实践。 证据规则细化与职权行为及私权行使之间的糅合是立法者思忖的结果
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的提高及法治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刑事证据立法提供了宏观与微观背景。一、刑事证据立法发展背景鸟瞰;二、刑事证据立法新趋向;三、证据种类及其规范性表达;四、新证据观念下的事实认定;五、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简评我国死刑改革研究方面难得的鸿篇巨制和死刑改革探索的新华章
死刑改革是我国刑法乃至整个法治改革的风向标。在强化以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基础上,要充分重视犯罪动机、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民事赔偿等各种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对死刑的限制适用;重视程序法对死刑控制的重要价值。公诉机关的量刑请求 既支持了起诉书的起诉意见又进一步提出了诉讼要求
刑事诉讼请求,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后所要达到的目的。对于公诉案件的量刑不提具体的要求,固然给检察机关带来很大的灵活性。
自由刑对于在押服刑人员权利剥夺和限制的应有的必要限度,究竟在哪里?对于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的具体内容,究竟哪些应该保障,究竟应该如何保障?如何在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保障和合理监禁与惩罚两者之间形成有效平衡?对此,很多人的认识并不够清晰;而观念的模糊以及制度、体制等各方面原因,导致了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在监狱行刑实践中的缺损。由此,就我国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保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个企业若依“规定”录用了盲人按摩师,那么它就有可能面临利润下滑甚至关门的风险,难道政府会对这一风险负责吗?难道政府会再下一道消费者都必须选择盲人按摩师的命令吗?果真如此,这是不是又越来越背离市场经济规律了?因此,不能不说企业用工自主权是其生存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对这一权利的限制必须慎之又慎,合法且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西南分院作出关于处理瘫痪、白痴聋哑者离婚问题的批复
川北人民法院原意见(一)“婚姻法”第五条第二和第三两款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可知凡不能发生性行为及患有传染性及遗传性疾病者,均须禁止其结婚。因为“不能发生性行为”,在实质上就失去了“结婚”的意义;而且对夫妻履行“互爱”的义务,也要发生莫大的阻碍。至于对患有传染
身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各级公诉部门及其案件承办人在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进公诉工作改革的过程中,应当积极探索有效提高诉讼效率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新机制,但必须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为前提,不能片面地基于诉讼效率的考量而忽视案件质量,一味追求快办快结。如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简略进行,一是办案缺乏规范性,二是影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力度。
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侦查结果的衡量尺度,是对侦查终结的最低要求。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单单是一个静态的标尺,也是一种指导原则,动态地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始终,指导侦查人员在全面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和排除疑点,使侦查结论接受严格地验证,只有当案件不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达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检察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行使。探讨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如何开展:一、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二、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三、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必须充分掌握刑事和解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深刻理解刑事和解的终极目的;二、区别对待,灵活运用和解方法;三、刑事和解工作可以借鉴人民调解的技巧。
如何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排除非法口供,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同时避免庭审中的被动,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下几个问题:一、非法口供的认定;二、检察官在排除非法口供中的角色;三、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启动;四、对非法口供的审查;五、非法口供审查后的处理;六、非法口供的监督与预防。
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原来的供述重新作出供述的行为。笔者就翻供的类刑、原因、特点及对策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一、翻供的类型及原因;二、翻供的特点;三、翻供的对策。
明确审查起诉的时限,对于正确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
审查起诉内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保释并不是个人绝对的权利。虽然保释的运用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在刑事诉讼运作过程中,审前羁押的适当运用仍是必要的。正确认识公民个人的保释权,处理好保释权与国家刑事侦查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求得两者的平衡点,也许更有利于在我国引进或移植保释制度。保释作为一种权利而言,首先,应理解为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即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申请保释权或要求释放、恢复自由的权利。这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