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量刑情节的概念一直存在着多种理论观点,且至今未能形成一致的认识。这一局面已对我国规范化量刑的司法实践形成了重大制约。应将量刑情节的概念界定为:刑法明确规定或者予以认可的、基本犯罪事实之外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在法官裁量刑罚时据以决定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与定罪情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量刑情节的概念一直存在着多种理论观点,且至今未能形成一致的认识。这一局面已对我国规范化量刑的司法实践形成了重大制约。应将量刑情节的概念界定为:刑法明确规定或者予以认可的、基本犯罪事实之外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在法官裁量刑罚时据以决定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与定罪情  按照大陆法的传统,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是不可分离的,刑事法庭通过一个连续的审理程序,即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大陆法的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定罪与量刑的审判组织是单一的;二是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混同的;三是证据规则是单一的。
按照大陆法的传统,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是不可分离的,刑事法庭通过一个连续的审理程序,即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大陆法的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定罪与量刑的审判组织是单一的;二是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混同的;三是证据规则是单一的。  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并不违反刑法明确性原则。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情节严重,其情节只能是客观方面的情节,而不包含主观方面的内容。情节严重需要行为人认识,对其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应采用法定符合说处理。情节严重并非客观处罚条件,在司法适用中要尽量减少不明确的解释,并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并不违反刑法明确性原则。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情节严重,其情节只能是客观方面的情节,而不包含主观方面的内容。情节严重需要行为人认识,对其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应采用法定符合说处理。情节严重并非客观处罚条件,在司法适用中要尽量减少不明确的解释,并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一般受贿行为是指违法收受贿赂,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数额或者法定情节的行为。一般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由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界限: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2.是否为对方谋取了利益。
一般受贿行为是指违法收受贿赂,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数额或者法定情节的行为。一般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由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界限: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2.是否为对方谋取了利益。
  刑法关于盗窃罪情节的称谓有四种:(1)与数额较大相对应的是“多次盗窃”;(2)与数额巨大相对应的是“其他严重情节”;(3)与数额特别巨大相对应的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4)在盗窃珍贵文物中使用了“情节严重”。
刑法关于盗窃罪情节的称谓有四种:(1)与数额较大相对应的是“多次盗窃”;(2)与数额巨大相对应的是“其他严重情节”;(3)与数额特别巨大相对应的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4)在盗窃珍贵文物中使用了“情节严重”。
  应当从功能角度来给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下定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是极具相对意义的概念,两者可相互转化。对同一情节进行定罪评价之后再进行量刑评价,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而是正确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在行为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的时候,并不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情节也可能起到重要的定罪作用。实际上,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并没有抽象意义上的分类,只有具体案件的归属。
应当从功能角度来给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下定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是极具相对意义的概念,两者可相互转化。对同一情节进行定罪评价之后再进行量刑评价,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而是正确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在行为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的时候,并不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情节也可能起到重要的定罪作用。实际上,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并没有抽象意义上的分类,只有具体案件的归属。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情节即是指犯罪存在与变化的情况与环节。那么刑法中的情节是什么呢?刑法中的情节按功能可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关于量刑情节我国刑法学界己经研究颇多,大家认识基本一致.而对于定罪情节的研究却略显不足,现存的观点也是各执一辞,众说纷纭。主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l)定罪情节是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被刑法列为犯罪构成综合标准的事实情况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情节即是指犯罪存在与变化的情况与环节。那么刑法中的情节是什么呢?刑法中的情节按功能可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关于量刑情节我国刑法学界己经研究颇多,大家认识基本一致.而对于定罪情节的研究却略显不足,现存的观点也是各执一辞,众说纷纭。主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l)定罪情节是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被刑法列为犯罪构成综合标准的事实情况  实践表明,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中往往介入食品生产、流通、运输、销售、原材料提供等环节中的第三方因素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这种间接性也体现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责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上。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权力,超越一般职权范围而实施的行为。
实践表明,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中往往介入食品生产、流通、运输、销售、原材料提供等环节中的第三方因素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这种间接性也体现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责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上。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权力,超越一般职权范围而实施的行为。 定罪情节可分为确定性定罪情节、隐含性定罪情节、概括性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的分类:根据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定罪情节可作以下分类:确定性定罪情节、隐含性定罪情节、概括性定罪情节。确定性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条文对符合或违反刑法规范的事实情况,明叙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的分类:根据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定罪情节可作以下分类:确定性定罪情节、隐含性定罪情节、概括性定罪情节。确定性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条文对符合或违反刑法规范的事实情况,明叙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司法机关据以认定某种行为充足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诸要件内容,而为该行为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定罪情节是指司法机关据以认定某种行为充足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诸要件内容,而为该行为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事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