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逃离管制”,是指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以此逃避执行机关的监管和刑罚的惩罚的行为。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服从判决、接受监管是其应当并且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容违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修订后的刑法并未规定关于违反该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缺乏有力的保障措施,不可避免影响到行刑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逃离管制”行
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对于拘役刑,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有:拘役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一年;判处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缓刑;判处拘役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无论何时再犯罪,均不属累犯等。一、拘役刑存废的争议;二、拘役刑价值的理论分析;三、拘役刑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及其完善。
我国刑法学界对如何正确理解死缓的适用条件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的“李昌奎案”判决结果的多次改变,使人们认识到正确理解死缓适用条件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其实,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民意、舆论和媒体的压力也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只有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
在德国,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权由各州行使。因此,各个州的考验帮助组织体系是不同的。大多数考验帮助在组织上隶属于各地方法院。实际的组织、职务监督和考验帮助的改造由各个州负责。下面以拜仁州为例加以介绍:1.组织架构;2.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的职责;3.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负责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独立没收程序”。然而,关于独立没收程序的相关证据制度,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证明责任等重要内容,立法上或付诸阙如或模糊不明,这就导致用意良好的程序设计可能因为忽略了证据制度的技术支持而陷入某种实践困境。从证据法理上讲,独立没收程序本身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应当采用“优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该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伟大的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任何超过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在贝卡利亚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是应当予以废止的。现在废除死刑的政策在世界各国遍地开花,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而我国依然保留死刑,当下只有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 念斌二审宣告无罪 福州中级法院决定对念斌国家赔偿113万多元
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225.8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特别没收程序的完善 应当以该程序的性质为出发点并结合该程序的基本特征而展开
在理解我国刑诉法新设特别没收程序的性质时,参照英美法系的“民事没收说”与大陆法系的“保安处分说”,我国采取“保安处分说”在法律解释上具有更强的逻辑自洽性,它既契合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又顺应了世界范围内未经定罪的没收程序发展的总体趋势。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当在特别没收程序中予以遵循,但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比,存在着对于正当法律程序的有限减损 在财产刑的执行方面找到合适的执行点 从根本上解决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财产刑难执行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力图对财产刑执行难进行分析研究,寻求“难题”的破解之法。
简评我国死刑改革研究方面难得的鸿篇巨制和死刑改革探索的新华章
死刑改革是我国刑法乃至整个法治改革的风向标。在强化以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基础上,要充分重视犯罪动机、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民事赔偿等各种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对死刑的限制适用;重视程序法对死刑控制的重要价值。从理论上探析量刑政策的考量因素 改善当前死刑案件的审理现状和量刑情况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把握好死刑案件的量刑,对于实现罪责刑均衡进而实现刑事法治至关重要。死刑案件的量刑应秉持责任主义观念,以责任刑制约预防刑,综合考虑量刑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追求个案量刑的综合平衡,并辅之以隔离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善当前死刑案件的审理现状和量刑情况,严格控制和审慎适用死刑,以实现司法
中国虽难以在短期内全面废止死刑,但却有必要将废止死刑纳入其政策内涵。在功利与人道之间,人道性应当成为我国死刑改革最主要的根据。我国应以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立法替代措施,适时建立死刑赦免制度,公开死刑执行的数字,并于适当时机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对于死刑制度而言,基于不同的价值立场和思维视角,争论亦属难免。 从立法、程序、理念三个层面分析缓刑撤销程序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缓刑制度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缓刑撤销程序在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下面从立法、程序、理念三个层面分析原因。本文对当前缓刑撤销现状展开详细的解读分析,并从撤销申请提起、归案程序,审理程序、权利保障等方面对完善缓刑撤销路径加以思考,以期对完善缓刑制度乃至推进整个法律制度法治化进程起到一定作用。 经最高院核准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5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2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复核。死刑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缓刑执行是刑罚执行并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但需要在理论和实务界尽快取得共识
我国缓刑执行是否属于刑罚执行一直备受刑法学界争议。如果这一问题仍然不能形成共识,势必影响对社区矫正性质的正确认识及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探究。长期以来,“缓刑执行不是刑罚执行”的观点根深蒂固。但是从刑罚定义出发,缓刑应属于刑罚的类别,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从完善缓刑制度出发,需要考虑对我国缓刑标准的重新设定,缓刑负担的适当增加。与之相适应刑法修正九案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解答一人犯罪法院是否可以判处没收全家的财产?
一人犯罪,法院只能判处没收犯罪人个人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而不能判处没收全家的财产,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所谓罪责自负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谁犯了罪,就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连累犯罪人的亲属和其他与犯罪人有关系但并没有犯罪的人,即通常所说的"一人犯罪一人当"。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财产查封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债务。财产查封以后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不应以没收的财产清偿;2.必须是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承包等民事关系产生的债务,不正当或非法的债务,如因赌博、嫖娼所欠的债务不在此清偿之列。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可裁定以没收的财产依法
没收财产时,应充分考虑为犯罪分子赡养的和为犯罪分子扶养、抚养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未成年人生活,为他们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使犯罪分子在接受刑法处罚的同时充分体会到刑法的威慑力和人道主义精神,促其改恶从善和确保社会稳定。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而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