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有效的认证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 有必要深入探讨
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形式之一,在刑事案件中大量存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对其认证颇具难度。本文提出了证人证言采纳与采信的基本要求,以供实务人员参考。 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存在的法律基础入手 探讨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基础和价值
品格证据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该证据规则在审理成人案件时受到较多限制,但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却有较大的适用空间。为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品格证据运用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一、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运用的法律基础;二、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运用的价值;三、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经最高院核准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5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2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复核。死刑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改变“客观真实”的起诉证据标准 建立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更具有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我认为,要把握与完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就应当对下面的一些问题予以关注与反思:1.在确立提起公诉证据标准时,一定要注意对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进行全面而慎重地权衡;2.确立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当适应 对各国法律规定的起诉证据标准进行分析借鉴 对我国现行起诉证据标准提出意见
本文介绍了世界各主要国家采用的两种起诉证据标准,分析比较其共同点及区别,得出了起诉证据标准与诉讼模式及各国法律文化历史传统紧密相关,并由其决定,但应该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这一结论。通过考察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证据标准的现状,分析其利弊,认为必须重构我国的起诉证据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兼采两种起诉证据标准,取其之长,补其之短,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 起诉书充分说理论证的过程 对增强法律运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很大的督促作用
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起诉书说理符合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理念。起诉书主要针对主审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两个受众群体。因此,起诉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阐述全面的案情、充足的证据和有力的指控,使法官充分了解其主张,从而支持起诉意见。二是对诉讼参与人展开释法说 律师应在辩护中充分、合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勇于担负起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反驳控方对被告人提出的控告的一部分或全部,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由于律师作为公诉案件的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有所提前,庭审中律师的诉讼权利也有所增加,所以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律师在举证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律
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辩护权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可靠与合法性,保证刑事审判建立在公正、可靠与合法的基础之上,体现刑事诉讼的文明与司法公正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借鉴德国模式建立的我国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助于实现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价值目标
指定辩护人(日本、韩国称国选辩护人)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弥补这种不足,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德国刑诉法)第142条规定了一种独特的选择辩护人制度,在指定辩护时尊重被告人的意愿,赋予被告人选择他所信任的律师作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权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这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一、德国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毕竟独立上诉是不经被告人同意而为之的,为了避免该权利的滥用,同时也考虑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备的优越性,(下文有详细论述)因此本文仅仅针对辩护律师来探讨独立上诉权的问题:一、赋予辩护律师独立上诉权的必要性;二、赋予辩护律师独立上诉权的可行性;三、赋予辩护律师独立上诉权的 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 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以补充原侦查中未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问题,而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保障公诉案件质量,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退回补充侦查之价值分析;二、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规范;三、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规范;四、退回补充侦查中要处理好
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补充完善证据、促进公正执法、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是防范冤假错案的一道安全阀。作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运用较多、行使较为充分的权力,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必须切实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内容、方式,强化对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的监督,防范因退查致使嫌疑人羁押期限过长,保证刑事诉讼更加有效、规范运行。 对补充侦查的性质和价值重新进行分析和评判 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
对补充侦查制度的传统理解和过分依赖使得该制度有泛滥化的趋势。补充侦查制度是有错必纠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与现代诉讼理念之间存在冲突。应当对补充侦查制度的价值重新进行审视。审查批捕阶段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补充侦查,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免受追究;另一方面又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威胁,导致发生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针对实践中暴露出的补充侦查质量不高等弊端,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对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诉讼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的诉讼目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