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本案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审判流程公开包括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除公开立案、分案、庭审、审限变更、送达、裁判文书上网等审判流程信息外,法院还将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流程进展。考虑到死刑复核案件的特殊性,死刑复核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暂不列入此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
日前,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作出辩护律师可以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询立案信息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律师申请当面反映意见时,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最高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据规定,最高检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有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期间一旦发现新的证据,一律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方法: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在审理方式上引入“诉讼化”的审判方式;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审理对象特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核准权具有专属性、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报请复核方式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