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均存在着免罪事由,而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通说并没有专门的理论对其进行科学的深入阐说。免罪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并非否定与被否定的关系,仅就犯罪构成的孤立范畴而言,免罪事由与犯罪构成是各自相对独立的关系。但是,就定罪论体系而言,“免罪事由判断”阶层与“犯罪构成”阶层是一种层级关系。免罪事由是犯罪论中的定罪论体系必须考虑的重要环节。但目前我国的定
2013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所构建的以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正为核心的程序性裁判,为侦查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的适用设定了较大空间,悖离直接言辞原则,存在明显的正当性瑕疵。但侦查说明的适用,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两种理念存在激烈的矛盾。就此,有必要根据程序性裁判的不同证明方式,试求形成侦查说明从底限规范性到精密规范性的多层级规范性 控辩双方积极参与量刑裁决的形成过程是未来中国量刑程序发展的合理方向
作为法院量刑裁决的参考,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量刑程序的对抗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量刑建议本身具有一系列天然的局限性,仅凭这一建议作出裁决并不足以保证法院量刑的公正性。而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并不发达,辩护律师很少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容易造成检察官在量刑程序中一方独大,量刑建议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而法院在量刑信息调查、量刑情节遴选以及量刑辩
由于现阶段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工作机制不甚健全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一、提前介入的性质;二、提前介入的原则;三、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四、提前介入的程序。
我国实行的是逮捕和羁押合一的模式,逮捕是羁押的前提和基础,羁押是逮捕的必然结果,导致实践中经常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逮捕必要性审查相混淆,甚至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视为二次逮捕必要性审查。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正确区分。一、功能定位不同;二职能主体不同;三、审查方式不同;四、审查内容不同;五、法律后果不同。
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毒品案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办理毒品案件基本情况;二、办理毒品犯罪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三、解决毒品案件办理问题的对策。
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一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二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三是对鉴定内容的审查;四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五是对多份鉴定意见的审查。
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经常出现,对这部分缓刑、假释罪犯是否应当收监执行?第一种观点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十日以上的,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方能收监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的,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笔者认为,在罪犯“入监时、服刑时、出监时”三个不同阶段,探索采取深入灵活有效的谈话方式,可以取得明显成效。一、入监时全部谈话;二、服刑期间对重点对象谈话;三、坚持出监谈话。
杀人狂魔邱兴华一案可谓一波三折,一审被判死刑后,又因是否应接受精神病鉴定,是否能自行委托二审律师等问题引起巨大争议。昨日,我国著名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表示,陕西省高院拒绝陈志华律师做二审辩护律师的做法不妥。对此,马克昌表示目前法律的确没有明文规定精神病鉴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可以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新刑诉法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名正言顺地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其任务是由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具体工作是收集相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上一说到刑事辩护的概念,就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针对指控的犯罪所进行的实体辩护。前已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侦查处于高度保密和封闭的状态,除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外,其他机关和人员是不可介入的。
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同时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择其要点阐释如下:一、强力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明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具体来说,此次监视居住制度修改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监视居住的条件和属性;第二,明确实施监视居住的场所;第三,强化对被监视居住人权利的保障;第四,规定监视居住的方式;第五,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和监视居住的变更;第六,增加监视居住中检察监督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曝光的若干典型个案凸显精神病鉴定的混乱状况。实证调研发现,精神病鉴定自身的特征——对象的复杂性、过程的回溯性、知识背景的跨学科性、手段的有限性与结论的主观性,影响到其客观性与可信度。目前精神病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启动难、鉴定过程中医学与法学学科错位、诉讼权利保障机制欠缺、强制医疗制度带有行政化特征以及鉴定体制改革引发的问题。应当在坚 厘清了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含义及其关系 也就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
厘清了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含义及其关系,也就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必须遵循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一般规则。但电子证据的某些特性又决定了电子取证、认证、质证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的运用方法:第一,电子证据具有海量存储性;第二,电子证据具有高速流转性;第三,电子证据具有自动生成性;第四,电子证据具有脆弱
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强奸案向我们提出了被追诉人有无权利要求测谎的问题。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允许使用测谎技术,无论是允许其作为证据使用还是仅仅将其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被追诉人单方面向法院申请测谎,实质上均是一种试图向法院澄清事实真相的诉讼证明行为。被追诉人的测谎权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鉴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测谎只能作为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方法,尚不能作为独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独立没收程序”。然而,关于独立没收程序的相关证据制度,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证明责任等重要内容,立法上或付诸阙如或模糊不明,这就导致用意良好的程序设计可能因为忽略了证据制度的技术支持而陷入某种实践困境。从证据法理上讲,独立没收程序本身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应当采用“优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该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职务犯罪的智能型和隐蔽性特征要求赋予侦查主体更严密的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对相关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改变,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技术侦查的确立,以及犯罪嫌疑人辩护性措施的加强,既赋予了侦破职务犯罪的有利条件,又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严峻挑战。要使职务犯罪侦查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就必须进一步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查素能,强化实践探索,逐步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及其所需要的操作规程。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辩护制度予以了重大改革与完善,内容涉及辩护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等辩护制度的方方面面,其中主要是完善、调整和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检察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检察工作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