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宋代现场勘验的工作步骤、方法、内容以及对中国侦查学的影响作一浅论
世界侦查发端于中国,早在秦汉时期,司法人员已运用现场勘验方法侦查刑事案件。史至宋代,现场勘验方法在侦查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宋代在现场勘验的侦查实践中,创设了“先静后动”的勘验规则和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现场访问三位一体的勘验模式,在中国历史上最早使用了现场绘图技术,这些都证明宋代现场勘验在中国侦查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洗冤集录》中关于现场勘验步骤、方法和技术的记
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所获得的口供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但是对于排除此类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来分配,立法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也存有争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控辩双方应合理分担排除非法口供之举证责任。 应当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和转移的原则和规则
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旨在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然而,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极其罕见。认为在适用现行程序法规定和证据规则的条件下,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被害人根本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中国在今后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应当确立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根本上减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 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准确定位及其如何把握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基本特点
举证责任是任何诉讼证明活动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举证责任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不同;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程序性辩护应由提出诉讼主张方举证,有举证责任卸除或转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是从诉讼主体角度观察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角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在问题是在理论界争论不一。笔者持肯定的态度,并说明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为在公诉案中的适用提出了必不可少的限制——法定主义原则。与此同时,笔者从检察工作本身入手,对举证责任倒置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浅见。 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
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可能会犯“主观臆断”的错误。文章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本文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一、证据运用中的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二、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
间接证据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大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本文旨在探索上述不足之处的解决之道。一、间接证据基本理论;二、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规则的完善。
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两者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时间不同;(2)制作主体不同;(3)反映的内容不同;(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 审查认定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注意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人在主体上是否合法。对此,要注意审耷勘验、检查笔录是否为承办该案的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及其主持下的专门工作人员所制作;(2)审查勘验、检查当时是否邀请有见证人见证,或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3)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否有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修改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面落实人权保障规定。1.无罪罪轻证据警方都应全面收集;2.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3.律师会见不得派员在场;4.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5.技术侦查须经严格审批。 根据证明作用的大小和证明对象的特征进行合理有效配置来构建证据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体系的构建,必须掌握一定的策略和技巧。一、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将证据划分为基准证据、优质证据、冗余证据等类型; 二 、在证据体系构筑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反向性证据的巨大冲击力;三、作为构筑证据体系的策略,应注重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如果在依法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过程中,警察从嫌疑人的身上搜到了一部手机,他是否可以未经法院许可而直接查看手机中的短信或通讯记录?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判定:先例中允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证搜查”的理由,并不能适用于针对手机中的信息的搜查;除非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警方若想查看嫌疑人的手机中的内容,必须首先取得法院的许可。理由:首先,与手枪等
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正在逐步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也规定讯问严重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源国,英国经过长达20多年的论争和反复试验,最终才于1988年建立了讯问录音制度。2002年,英国又通过《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建立了讯问录像制度。《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根据讯问录像制度的运作机理,确立了
受雇者犯罪事实清楚,但雇凶者系经过精心策划后幕后操纵犯罪,且从侦查阶段即开始翻供,认定雇凶事实缺少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特别是充分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在案证据证实雇凶者对于受雇者完成作案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雇凶者的翻供内容和理由均不成立,足以认定雇凶杀人事实。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相对弱化为现代容隐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一种可能
证人义务的例外是指对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近亲属[1]予以一定作证义务的免除而享有的容隐权利。在现代容隐权的发展中至少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部门,本文试图从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比较中,探讨确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容隐权制度和原则。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应,试图从制度上解决“证人出庭难”的积弊。证人出庭制度的贯彻落实应着眼于双向维度,即制度的供给与接受,理性探究证人出庭作证的正当性基础与合理性维度,通过简易程序、庭前程序等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将证人出庭案件范围予以限制,建立关键证人出庭机制、确立庭外调查程序、适度弱化侦查机关强制取证权、完善庭审质证程序等以使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问题,已成为刑诉法修改的热议之点。刑诉法修改中涉及司法鉴定的主要问题,有鉴定模式的选择、鉴定制度在刑诉法中的科学定位、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鉴定结论”的修改、精神病鉴定等等。
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一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二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三是对鉴定内容的审查;四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五是对多份鉴定意见的审查。 厘清了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含义及其关系 也就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
厘清了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含义及其关系,也就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必须遵循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一般规则。但电子证据的某些特性又决定了电子取证、认证、质证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的运用方法:第一,电子证据具有海量存储性;第二,电子证据具有高速流转性;第三,电子证据具有自动生成性;第四,电子证据具有脆弱
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强奸案向我们提出了被追诉人有无权利要求测谎的问题。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允许使用测谎技术,无论是允许其作为证据使用还是仅仅将其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被追诉人单方面向法院申请测谎,实质上均是一种试图向法院澄清事实真相的诉讼证明行为。被追诉人的测谎权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鉴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测谎只能作为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方法,尚不能作为独 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和完善证据审查体系对于“防冤止错”的效能发挥能起到集腋成裘
一、冤假错案的发生与证据审查的辨析。二、检察机关证据审查错位对造成冤假错案的影响。三、如何发挥检察机关证据审查“防冤止错”功能。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时,涉及的财物可能涵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甚至是第三人持有(占有)的财物,因此如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是司法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需要按照以下三个步骤来处理。1.明确财物的性质;2.确认财物归属;3。细分财物返还的情形。 网络诽谤案自诉人取证困境解决出路----赋予公安机关取证辅助权
诽谤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有其特有的存在价值。关于诽谤罪的罪状,目前各国规定各不相同,如美国刑法中诽谤罪就是恶意公布损害他人名誉的材料,其构成要件要求损害名誉、恶意、公布三者兼具。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诽谤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网络诽谤案自诉人取证困境解决出路—赋予公安机关取证辅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