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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常识刑辩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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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刑事常识 — 刑辩常识
  • 从一则案例看公开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范围

    4月14日依法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 从安徽霍邱吴正宏等特大涉黑案看开庭审理

    4月10日,这一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安徽省霍邱县吴正宏涉黑犯罪团伙24名被告人特大涉黑案在该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吴正宏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由六安市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审判阶段的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

    审判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和核心活动,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是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审判中心主义是“侦查中心主义”或“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反动。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和司法权的人权保障功能决定要以审判为中心。
  • 解决刑事裁判中财产刑执行难的对策有哪些?

    解决刑事裁判中财产刑执行难的对策:明确财产刑的执行机构;完善财产刑强制执行的规范;强化侦查机关扣押财产的职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设立追缴退赔的司法审查程序;贯彻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检察院的执法监督力度;立法完善财产刑执行;强化司法协作机制。
  • 财产执行难的问题与原因有哪些?

    财产刑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立法上的疏忽导致财产刑的难以执行;司法解释上的纰漏导致财产刑的难以执行;部门利益的冲突导致财产刑的难以执行;法院自身在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方面存在问题;财产刑执行部门不明问题;追缴退赔工作机制缺乏规范性问题;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乏力问题。
  • 如何对挪用资金罪的赃款追缴执行立案?

    第一种意见:本案应由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第二种意见:本案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内容不是财产刑执行范围,应由烟台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第三种意见:本案应由烟台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于某提起民事诉讼,待民事判决生效后由烟台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 法院可以主动做出中止执行吗?

    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没有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刑事案件中如何执行罚金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缴纳有自动缴纳与强制缴纳、一次缴纳与分期缴纳等方法。犯罪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强制缴纳。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会呈现主导性地位吗?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简易程序的监督如果仍以原有的眼界对待就会陷入误区,需强化对非法取证活动的监督与对瑕疵取证活动的监督的两个重点。强化审判监督的具体路径,需把好庭前监督关,把好庭审过程监督关,把好裁判监督关。
  • 浅议刑事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阐述了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如何适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完善简易程序案件监督制约工作机制有哪些方面?

    完善内部监督:建立简易程序案件质量督查机制;完善“专人出庭”配套机制;多渠道征求各方意见。加强侦查监督: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着力审判监督:监督贯穿庭审始终;发挥量刑建议功效;突破抗诉监督难点;建立判决专人审查机制;完善裁判监督方式。
  • 公诉环节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对策有哪些?

    推动和改进简易程序使用的几点建议:一是检察机关要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强化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监督;二检察机关要运用好量刑建议权以强化对法院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监督;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庭后调查制度以强化对法院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监督。
  • 从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案看如何适用简易程序

    北京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尹相杰批准逮捕,他也成为今年涉毒吸毒被批捕的首位明星。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案今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辛祖国独任审判。9时整,该案准时开庭。尹相杰着便装被带入法庭。
  • 最高法答记者问:“唐慧女儿案” 两被告人死刑复核案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本案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 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暂不纳入全面公开审判流程

    审判流程公开包括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除公开立案、分案、庭审、审限变更、送达、裁判文书上网等审判流程信息外,法院还将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流程进展。考虑到死刑复核案件的特殊性,死刑复核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暂不列入此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
  • 死刑复核新规最高法解读:律师可查死刑复核案立案信息

    日前,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作出辩护律师可以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询立案信息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律师申请当面反映意见时,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 新刑事诉讼规则细化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有哪些亮点?

    最高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据规定,最高检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 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新证据”应如何处理?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有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期间一旦发现新的证据,一律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方法: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在审理方式上引入“诉讼化”的审判方式;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
  • 死刑复核有哪些司法解释?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 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意义?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 死刑复核有什么特点?

    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审理对象特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核准权具有专属性、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报请复核方式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 对将到期案件及时“亮红灯” 确保规范司法

    为了防止出现办案超期情况,检察院案管办充分发挥案件“大管家”作用,将到期的案件列出详细清单,并通过口头通知、发预警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案件承办人,让承办人在节前注意结案或延长案件审查期限,提前发出办案期限预警,杜绝案件超期,确保规范司法。
  • 可以缩短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吗?

    南通开发区院确定专人办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盗窃、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缩短案件审查期限,加快案件办理节奏。此举切实提高了司法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全面提升了法治化水平。
  • 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超过办案期限的案件法院能否开庭审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个别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被羁押,人民检察院超过办案期限,既未报请延长办案期限,又未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并且应当严格执行法院规定的办案期限,及时结案。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在案卷中注明,以利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现象。
  • 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中有关办案时限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办案时限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够明确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要求我院给予答复和解决。经研究,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各地的实践经验,现对有关办案时限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四点意见。
  •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

    刑事诉讼法根据尽量缩短办案期限、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精神,对刑事案件规定的办案期限是适当的、正确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继续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认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执行,并且实事求是地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
  • 从一则案例中看办案期限是否超期

    郝劲松称7个月处理时间太长,万寿寺派出所称,“延期”处罚,是因为孙某申请重新鉴定,期间一直联系不上郝。海淀法院一审认定万寿寺派出所办案超期,判决万寿寺派出所对孙某的处罚基本履行了法定程序,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 取保候审办案期限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轻微刑事取保候审案件侦查期限过长。部分取保案件办案期限最大化,成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工作方式和实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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