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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场所刑辩百科
关押场所包括看守所、监狱、行政拘留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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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刑事常识 — 关押场所
  • 论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保护罪犯人人权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丰富依法治国内涵、提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应对国际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不可否认,在罪犯人权保障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甚至还很严重。认真研究、分析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对于提升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在
  • 探寻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 把罪犯锻造成规范意识主体

    作为监狱的行刑对象,罪犯并不是超理性的主体,相反他仅仅具有有限的理性和自由意志。基于对主体的这种合理定位,所以不可能依靠罪犯通过自己心灵的净化而自己改造成功,监狱的刑罚执行作用必须得到强调和重视。监狱通过外在的刑罚执行,并辅以罪犯自身的反省,从而可以把罪犯改造成规范意识主体,这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个向度。同时,监狱在运用规训方法改造罪犯时,要运用更人道的手段,
  • 从新疆兵团监狱减刑工作实践出发 促进我国减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减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罪犯改造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多年来,我国监狱机关和人民法院协同配合,公正司法,积极发挥减刑的功能和作用,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刑罚效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现有减刑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立法比较宽泛和粗糙,可操作性差
  • 监狱的发展应当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监狱是国家的窗口,文明的窗口。监狱的发展应当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当今的中国是改革开放的时代,传统的封闭式的监狱行刑模式显然难以适应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监狱工作社会化已成当务之急。一、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历史背景;二、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实现途径;三、与监狱工作社会化有关的几个问题。
  • 浅析中国监狱生产之现状及存在问题

    本文在对中国监狱生产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后,在“监狱法治化”的理念维度下,对监狱生产作出了重新的定位与展望,并就监狱生产立法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一、中国监狱生产之现状及存在问题;二、财政保障下的监企分离:监狱生产之重新定位;三、法治化视野中的监狱生产立法。
  • 借鉴国外监狱设计和建设的成功做法完善我国监狱管理制度

    监狱建筑设计是监狱文明的体现。由于行刑理念、经济社会发展等不同,各国监狱建设存在着一些差异。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狱建筑方式,分析了其特点,探讨了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狱建筑的启示。
  • 浅析我国监狱改革的基本情势和内涵及其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

    (一)监狱改革的基本情势和内涵:第一,监狱改革的动因;第二,监狱改革的目标;第三,监狱改革的方略。
  • 学习和借鉴英国的监狱管理经验 推动我国监狱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监狱事业的发展

    不同性质的国家,因其社会制度、历史条件、刑罚目的以及思想文化内容的差异,监狱管理显现不同特征。英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系统的监狱制度,其在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罪犯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加强监狱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角度来谈中国监狱制度

    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同日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监狱制度揭开了新的篇章。(一)监狱的主管机关;(二)监狱的设置及其机构人员;(三)监狱的财政体制;(四)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五)刑罚的执行;(六)狱政管理。
  • 从田野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狱功能的异化到监狱的悖论

    监狱文化是监狱这种特定组织内部的文化概括,它包括监狱主流文化和监狱亚文化。监狱亚文化是犯人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它的价值观与行为方式与监狱主流文化存在一定的对抗性,往往不为主流文化所认可。监狱是各种亚文化的汇合之地,许多亚文化的积淀、适应、整合、传承都在这里顽强地进行着。监狱亚文化可分为三类:一是价值观念类;二是行为类;三是语言类。监狱成为监狱亚文
  • 安全与文明是看守所履行法定职能的基本目标

    安全与文明是看守所履行法定职能的基本目标,看守所法起草过程中的各项制度与规则设计均应紧密围绕看守所的职能定位与基本目标展开,唯有如此,方能把握看守所立法的正确方向。首先,虽然目前看守所立法仍然处于起草的准备环节,并未进入实质立法环节,但就看守所管理体制是否要进行变动,社会各界争议较大。其次,看守所中立化是包括公安部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最后,看守所的职能
  • 完善派驻监所检察室谈话制度

    笔者认为,在罪犯“入监时、服刑时、出监时”三个不同阶段,探索采取深入灵活有效的谈话方式,可以取得明显成效。一、入监时全部谈话;二、服刑期间对重点对象谈话;三、坚持出监谈话。
  • 候问室里的博弈论---职务犯罪审讯实践一个崭新的考量视角

    在长期的办案实际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较注重运用各种谋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缄口不言,获取定罪的口供,但对于如何将现代科学的理论引入审讯工作却相对滞后。候问室里是如何进行博弈的呢?从下面几点探讨:一、“纳什均衡”博弈理论契合职务犯罪审讯情境;二、职务犯罪审讯力的“纳什均衡”点;三、职务犯罪审讯中“纳什均衡”理论的具体实践。
  • 看守所应从公安机关中脱离出来 与监狱并归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刑事执行体制以及刑事诉讼整体机制等方面的理论与现实探究引起了人们对审前羁押的诸多思考。司法权能的进一步优化配置、诉讼人权的明显改善及羁押管理的科学化对看守所的独立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从实际操作层面进行观察,在历史发展及现实体制上也可以看到这种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看守所的独立将为诉讼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提供一个新的契机。
  • 要高度重视不予收押决定的法律监督和保护监管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等问题

    加强对不予收押决定的法律监督和保护监管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等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足够重视:一、看守所不予收监的法律依据;二、看守所对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人犯的危害性;三、针对看守所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相关问题的处理及对策。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公安机关询问嫌疑人的最长时间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公安机关不可以对哪些人在候问室继续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哪些人可以被带到候问室继续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候问室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盘问留置改革之候问室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盘问留置改革之候问室。盘问留置是公安机关破案缉犯的传统法宝。但在现实中,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派出所的候问室一般都是“铁门、铁窗、铁锁”,较少考虑留置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近年来,一些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更暴露出“候问室”已成为基层执法部门的“软肋”。湖南省通过的《建设标准》,其值得称许之处,不仅从安全出发加强了细节处理,有利于防范事故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提醒您县级以上公安局不得设置候问室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提醒您县级以上公安局不得设置候问室。继续盘问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力争每年解决一批公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批公安执法制度,规范一批执法环节,整体推进公安执法制度建设,继这一规定出台之后,公安部还将陆续推出解决执法问题、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一系列措施。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已于1994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监狱法》,加强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法律监督,现就检察机关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法律监督问题;二、关于对收押罪犯和释放刑满人员的法律监督问题;三、关于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问题;四、关于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问题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解答罪犯劳动都是无偿的吗?

    根据《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监狱遇有哪些情况可以使用戒具

    根据《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一) 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罪犯是否可以会见他人

    根据《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亲属范围为罪犯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姐夫、妹夫、嫂子、弟媳、继父母、养子女、监护人等。但每次会见时亲属人数(成人)不得超过三人。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解答罪犯每天都要劳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所以说并非每天都要劳动。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给您讲解各时期监狱的特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给您讲解监狱的历史。监狱至今已经几千年历史,在历史中,先后出现过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社会主义国家监狱。其有各自的特点。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监狱探视时间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罪犯会见亲属(或监护人),每月准许会见一至两次,每次30分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小时,对分级处遇为一、二级和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会见时间延长至一小时。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监狱的一般属性和产生历史

    监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监狱的阶级性是监狱的根本属性。监狱具有严厉的惩罚性。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具有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和破坏、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惩罚是刑罚所固有属性,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专政工具之一。监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阶级,也就没有监狱。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监狱具有哪些功能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给你讲解监狱的功能:1.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国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2.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3.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监狱?

    监狱,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仅指被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将要聘请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其辩护的罪犯关押的场所。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具有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和破坏、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是最具有严厉的惩罚性。虽然我国也不例外,但是被关押的罪犯还是有其应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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